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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11.商法、會社法

📘 一、商法與会社法的基本關係

法律分類

說明

商法

廣義的商事法律總稱,原本包含:① 商人通則、② 商行為法、③ 会社法、④ 保險法、⑤ 海商法等

会社法

自2006年起自《商法》中獨立成法,成為日本法上獨立的基本經濟法

➡️ 現行體系中,商法 ≠ 会社法,而是兩個分立的法律體系

✅ 二、現行法制的結構

法典

內容重點

條文編號範圍

商法(舊)

商人資格、商行為、商業帳簿、代理、商號等

現行商法只剩海商法部分(第1~第4編)

会社法(新)

公司種類、設立、機關、會計、清算、合併、分割等

全法典共980條(平成17年制定)

📘 三、会社法的主要內容結構

區分

說明

会社的種類(第2條)

股份公司(株式會社)、合名會社、合資會社、合同會社(類似LLC)

設立程序(第25~38條)

包含發起人、登記、定款認證、出資等

機關制度(第295條起)

董事會、監察役、會計監査人等

株式制度(第105~第208條)

包含普通股、種類股、股東名簿、轉讓限制等

會社之行為與變動

合併、分割、股份交換與轉換、解散與清算

公司責任與代表

公司對外法律行為的效力、公司與代表取締役責任區分等

✅ 四、会社法上的公司分類

類型

特徵

備註

株式會社(株式会社)

最常見公司型態,股份可公開發行

日本企業90%以上使用

合同會社(合同会社)

出資人兼經營者(社員),適用於小型創業、類似美國LLC

無需設董事會

合名會社(合名会社)

所有社員均負無限責任

少見

合資會社(合資会社)

同時有無限責任社員與有限責任社員

稀有

⚖️ 五、行政書士常考重要條文整理(會社法)

條文

主題

重點

第25~38條

設立

包含定款、出資、登記等要件

第295條~

機關制度

公司是否設董事會、監察役之規定

第429條

董事、會計責任

董事若故意或過失導致損害須負責任

第830條

無效與取消

股東會決議之瑕疵救濟途徑

🧠 小記憶法:

「商法是總論,會社法是實戰;株式最多用,合同適創業。」

商業行為定義

📘 一、什麼是商業行為(商行為)?

商人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法律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

✅ 法源依據:日本《商法》第501條以下

📌 注意:雖然《商法》的第一編、第二編自《会社法》獨立後逐漸不再被修訂,但商行為概念仍沿用於商法、公司法、保險法與判例實務中

✅ 二、商行為的判定基準

判定要素

說明

主體

是否為「商人(しょうにん)」=以營利為職業的人

目的

是否為「營利目的」之反覆、持續活動

性質

是否具有交易性、對外性

✅ 三、商行為的分類(學說通說)

分類類型

具體例子

備註

客觀商行為(=本來就是商業行為)

銀行業務、保險、買賣、仲介、運送等

任何人做就是商行為

主觀商行為(=商人以營利為目的行為)

公司之間簽約、企業主購買原料等

必須是商人以營利為目的

附隨商行為(準商行為)

為達成商業目的的輔助行為,如借款、擔保

和本業有密切關聯

🧾 代表性條文舉例:商法第502條(商行為的類型)

📘 以下行為推定為「商行為」:
  • 買賣、交換

  • 運送

  • 保險

  • 委託買賣與代辦業務

  • 倉庫業

  • 匯票、手票、支票之發行

  • 仲介、拍賣行為

  • 銀行業務、證券買賣

⚖️ 四、商行為成立的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說明

商人資格成立

繼續從事商行為者,依法成為「商人」(商法第1條)

適用商法特則

如商業帳簿義務、推定代理權、責任加重等

連帶責任

共同商行為中,當事人須負連帶責任(商法第512條)

利息推定

金錢貸與若未定利息,自動推定需支付年利率6%(商法第514條)

🧠 小記憶法:

主觀看目的,客觀看種類,附隨為輔助,皆屬商行為。

📘什麼是「商人」?(商法第1條)

商人 = 以營利為目的,持續反覆進行商行為之人。

✅ 二、商人的類型分類(通說+條文)

類型

名稱(日文)

法源

意義

① 固有商人

固有商人(こゆうしょうにん)

商法第1條

實際從事營利商業活動之自然人或法人

② 擬制商人

擬制商人(ぎせいしょうにん)

商法第4條

即使不從事商行為,法律上「當然視為商人」

✅ 三、固有商人(商法第1條)

✅ 定義:

以營利為目的,持續地自營商行為之人。

✅ 特徵:

  • 實質從事買賣、運送、仲介、保險、借貸等商行為

  • 包含法人與自然人

  • 自行從事營業、非兼職

✅ 例子:

  • 經營店鋪的個人(開餐廳、雜貨鋪等)

  • 中小企業經營者

  • 從事交易業務的自然人企業主

✅ 四、擬制商人(商法第4條)

✅ 定義:

即使沒有親自經營商行為,只要該人以營業為目的設立公司、法人、銀行、保險業等,即當然視為商人。

✅ 主要內容:

「法人ハ其営業ノ為設立シタルモノトキハ商人ト看做ス」

✅ 特徵:

  • 公司、法人自設立即為商人

  • 不問實際是否營業中

  • 強制負擔商人之義務(帳簿、登記、名稱表示等)

✅ 例子:

  • 株式会社(股份公司)即使尚未開始營業,也被法律視為商人

  • 合同会社(類似LLC)亦然

  • 財團法人若設立目的是營業也算擬制商人

📄 五、固有商人 vs 擬制商人 對照表

項目

固有商人

擬制商人

定義依據

商法第1條

商法第4條

主體類型

自然人 or 法人

法人限定(如株式會社)

是否實際營業

✅ 需要

❌ 不需要(設立即成立)

是否營利

✅ 是

原則為營利法人

責任義務

帳簿記載、登記等

同樣義務,且即時生效

代表例

經營商店的人、小企業主

株式會社、合同會社、保險公司等

🧠 小記憶法:

固有經營來創利,擬制設立即視之。


📘 商法總則概觀

名稱

日本語

說明

商法總則

商法総則

商法第一編。規定商人的資格、義務、商號、帳簿等

✅ 雖然2006年《会社法》獨立施行,但商法總則仍有效存在,適用於非法人商人(例如個人商人)。

✅ 二、商法總則的結構(依條文)

章節

條文範圍

主要內容

第1章 商人

第1~第4條

商人的定義、擬制商人

第2章 商業登記

第5~第6條

商業登記的必要性與效力

第3章 商號

第7~第20條

商號(商業名稱)使用與保護規定

第4章 商業帳簿

第21~第23條

記帳義務與保存義務

第5章 代理商與使用人

第24~第30條

商業代理制度(使用人、支店長等)

第6章 商業使用貸借

第31~第35條

商店或營業租賃相關規定

📘 三、重要內容整理

📌 1. 商人(第1~4條)

  • 第1條:商人定義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從事商行為者為商人。

  • 第4條:擬制商人法人為營業設立,即使尚未營業,也視為商人

📌 2. 商業登記(第5~6條)

  • 必須將開業事項(如商號、營業所)登記於法務局。

  • 登記後的事項對第三人具有對抗力公告效果

📌 3. 商號(第7~20條)

  • 商號 = 商人所使用的「名稱」

  • 商號不得侵害他人權益(如混同、誤認)

  • 若登記在先,原則上享有專用權

📌 4. 商業帳簿(第21~23條)

  • 商人有記帳與保存義務(商法第21條)

  • 必須記錄資產、負債、交易、收入等

  • 保存期限原則為10年

📌 5. 商業代理與使用人制度(第24~30條)

名稱

說明

使用人(従業員)

可代表商人執行營業行為

支配人

有廣泛代理權,視為準商人代表

支店長

限定代理權於其負責的營業場所

代理商

與本店有契約關係,獨立營業但負責其業務推廣

📌 6. 商業使用貸借(第31~35條)

  • 指租賃店鋪、商業設備、營業權的特別規定。

  • 可設競業禁止條款(不得與出租人競爭)

  • 可約定「名義繼承」或商號繼承

📄 對照表:常見重點條文速覽

條文

主題

說明

第1條

商人定義

營利 + 反覆從事商行為

第4條

擬制商人

法人即使未營業也為商人

第5條

登記

商業登記須公開

第8條

商號專用

同一地區內,不可重複他人商號

第21條

商業帳簿

記帳義務與保存年限


📘 營業讓渡

營業讓渡(営業譲渡)是指將營利活動的全部或重要部分,作為一個整體讓與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 二、營業讓渡的定義與條件

要素

說明

主體

出讓人(讓渡方)與受讓人(受讓方)

客體

營業的一切(顧客關係、設備、債權債務、商號等)

意圖

讓渡後自己不再從事同一營業(競業禁止)

法源

主為《会社法》第467條、第21條,《商法》第16條等

✅ 三、營業讓渡的法律效果

🔹 1. 契約關係的承繼(包括僱傭、租賃等)

需一一同意,非當然承繼

🔹 2. 債權讓渡

需通知或得債務人承諾(民法第467條)

🔹 3. 債務承擔

原則上需債權人同意(民法第519條)

🔹 4. 商號與顧客關係承繼(商法第16條)

商號與信用一併讓渡時,受讓人對舊債務也負責任(推定)

📘 四、競業禁止義務(公司法第21條)

✅ 重點條文:

出讓人在20年內不得於相同地區經營同樣業種,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解除。
  • 為保障受讓人之營業利益與顧客基礎

  • 違反可請求差止與損害賠償

📘 五、與其他制度比較

制度

是否承繼債務

商號是否承繼

僱用是否自動承繼

備註

營業讓渡

⚠️ 原則需同意

✅ 可承繼

❌ 須個別同意

適用《商法》與《公司法》

公司合併(吸收型)

✅ 全部承繼

✅ 承繼

✅ 自動承繼

適用《会社法》

事業分割

部分承繼(可指定)

✅ 可承繼

✅ 可自動承繼

更複雜,有公告義務

✅ 六、行政書士風 小測驗

Q:下列關於營業讓渡的敘述何者正確?

A. 僅讓渡商號時,舊債務自動由受讓人承擔B. 債務無需債權人同意即可承繼C. 商號讓渡時,舊債務推定由受讓人承擔D. 受讓人不得繼續雇用舊公司員工

✅ 正解:C

🧠 小記憶法:

「商號帶債走,顧客隨人走;債權需通知,債務要同意;競業禁再來。」

📄 營業讓渡 × 重點對照表

項目

說明

債權讓渡

通知 or 同意必要

債務承擔

原則需債權人同意

商號承繼

須登記,承繼舊信譽

競業禁止

原則20年內不得同業

員工契約

須個別取得同意轉移

📘 匿名組合契約

匿名組合契約是指:「一方提供資金給商人經營營業,並從其利潤中分配利益的契約」(商法第535條)。
  • 📜 法源:商法第535條~542條

  • 📌 投資人稱為「匿名組合員(匿名組合員)

  • 📌 經營者稱為「營業者(営業者)

✅ 二、匿名組合契約的結構與要素

要素

說明

主體

一方為營業者(通常是商人),一方為匿名組合員(投資人)

標的

營業行為(不限種類,如餐飲、房地產、IT開發)

出資

組合員僅出資資金(可包含物品)

參與

匿名組合員不參與經營(只能分配利益)

契約形式

非登記、不需公開,屬於內部契約關係

📘 三、法律關係重點

項目

說明

匿名組合員的地位

不是法人或公司一員,沒有表決權或經營權

債務責任

對外無責任,原則上僅以其出資為限

利益分配

可按契約約定分配利潤(或虧損)

匿名性

對第三人不具名(因此稱「匿名」組合)

出資返還

原則上營業結束時返還(可有例外)

✅ 四、與其他制度的比較

制度

是否登記

是否法人格

投資人是否負責任

投資人可否經營

備註

匿名組合

❌ 不需登記

❌ 無法人格

❌ 不負債務責任

❌ 不可經營

商法535條

合同會社(LLC)

✅ 登記必要

✅ 有法人格

✅ 以出資為限

✅ 可兼任業務執行人

会社法適用

民法上的組合

✅ 全部責任

✅ 可協議經營

民法第667條等

投資有限責任組合(LPS)

✅ 有法人格

✅ 有限責任

LPS法(ベンチャー向け)

✅ 五、行政書士風 小測驗

Q:下列何者屬於匿名組合契約的特徵?

A. 組合員可對外表示自己為營業人

B. 組合員對外債務須連帶負責

C. 組合員可參與經營決策

D. 組合員無對外責任,僅以出資為限

✅ 正解:D

📘 六、判例補充與實務應用

🔹 判例:最判昭和39年10月27日

如果匿名組合員對外以自己名義行為即視為營業者,對外須負責任
➡️ 結論:不得濫用匿名性!

🧠 小記憶法:

「匿名出錢賺分紅,不參經營不登記;名義濫用成營業,對外責任跑不掉。」

📘 株主與匿名組合員制度屬性對照表

項目

股東(株主)

匿名組合員

所屬制度

会社法(株式會社制度)

商法第535條(匿名組合契約)

是否屬法人組織

✅ 是(株式會社)

❌ 否(非法人契約)

是否持有公司所有權

✅ 是(擁有股份)

❌ 否(僅是出資契約關係)

是否具有表決權

✅ 有(股東大會)

❌ 無(不得參與經營)

是否可參與經營

✅ 可(可當董事等)

❌ 不可(純投資人)

對公司債務責任

❌ 不負責(有限責任)

❌ 不負責(原則上)

對第三人責任

❌ 無(除非違法行為)

❌ 無(但若出面對外行為則可能成為表見營業者)

是否可登記

✅ 股東名簿記載

❌ 不登記、非公開

✅ 二、法律上的本質差異

法律定位

說明

股東(株主)

是公司組織的一部分,擁有公司「部分所有權」,可以參與決策並享有分紅、剩餘財產分配權等。

匿名組合員

僅是與營業者之間的契約投資人,不參與決策,僅獲利潤分配,連法律上都不屬於營業組織成員。

🔍 判例補充(區別兩者):

  • 判例認為匿名組合員「不得參與對外營業行為,否則視為與營業者同等責任主體」(最判昭和39年10月27日)

  • 股東即使擁有股份,不會因公司債務而連帶負責(除非濫用法人格)

🧠 總結記憶法:

股東有股份有話語,組合出錢無實權;法人與否是關鍵,經營參與才分辨。

📘 場屋營業

根據《商法》第502條第5號(明示列舉商行為之一):
「以提供場所供他人使用,並收取報酬為目的之營業活動」→ 即為場屋營業(場屋営業)

✅ 二、場屋營業的法律定義

要素

說明

營業內容

提供一定空間(場所)供他人使用(通常用來進行商業行為)

收費模式

按日、按時或按契約收取「場所使用費用」

營業目的

營利為目的反覆持續提供

法律性質

客觀商行為,不問主體身分,只要行為本身成立即構成商行為

🧾 三、場屋營業的常見例子

類型

實例

店鋪型

攤位租賃商、百貨公司內櫃位出租

攤販型

夜市提供租位、路邊攤棚租賃者

活動型

市場主辦者、展覽會提供展位的主辦單位

娛樂型

遊樂園內提供飲食販賣空間給他人營業

✅ 四、場屋營業者的法律義務與地位

項目

說明

商人資格

若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從事此行為,即為商人(商法第1條)

帳簿義務

須作成與保存帳簿(商法第21條)

責任義務

原則上對出租場所內他人之行為不負連帶責任,但若有管理瑕疵可能構成損害賠償

✅ 五、與其他制度的比較

項目

場屋營業

不動產租賃

共同營業

備註

目的

提供商業空間

單純出租房地產

一起經營

是否屬商行為為分界

是否商行為

✅ 是(客觀商行為)

❌ 通常不是

✅ 是


對外責任

無直接對第三人責任

有時會有

視契約而定

🧠 小記憶法:

擺地攤收攤租,營業場所是商品;不賣東西賣空間,場屋營業才成形。


📘 株式会社的設立(株式會社の設立)

株式會社是日本最常見的公司類型,具有法人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經營與所有權分離,是最標準的營利法人。
  • 法源依據:📜《会社法》第25條~第578條

  • 特徵:資本分散、股東有限責任、可公開發行股份

✅ 二、株式會社的設立方式(兩大類)

類型

日文

特徵

發起人設立

発起設立(はっきせつりつ)

全部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常見)

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ぼしゅうせつりつ)

部分由外部募集股份

📌 行政書士考試通常以發起設立為主要出題對象

📘 三、設立流程(發起設立為例)

以下是從發起到登記的基本步驟:

步驟

說明

條文

① 發起人定款作成

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

第26~29條

② 定款認證

公證人於公證役場認證定款

第30條

③ 出資履行

發起人將資金匯入設立用帳戶

第34條

④ 發起人選任董事等

發起人決定初任董事、監察役等

第38條

⑤ 設立時代表取締役決定

若有董事會 → 由董事會決定


若無董事會 → 董事互選

第47~49條

⑥ 設立登記

向公司所在地的法務局登記(取得法人格)

第49條

✅ 四、定款的必要記載事項(第27條)

定款中必須包含以下五項(必要的絕對記載事項):

  1. 目的

  2. 商號(公司名稱)

  3. 本店所在地

  4. 設立時出資財產內容與數量

  5.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

其他如:機關結構、公告方法、股份內容等,可為相對記載事項或任意記載事項。

🧾 五、登記後法人格的取得(第49條)

📌 公司登記完畢後,正式取得「法人格」,能對外簽約、開戶、納稅等。
  • 若未完成登記,則不具法人資格,不能成為獨立法律主體。

📄 六、與其他公司形態設立比較

項目

株式會社

合同會社(LLC)

合名會社

合資會社

設立方式

發起或募集設立

簡單,無需定款認證

簡單

複雜

出資人責任

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無限責任

混合責任

是否需定款認證

✅ 需(公證)

❌ 不需

❌ 不需

❌ 不需

機關設置彈性

普通型與董事會型

高彈性

單一管理

須分責任者

成立登記費

約15萬~

較便宜

較便宜

較便宜

🧠 小記憶法:

定款認證在前頭,發起出資要到位;選人代表再登記,公司成員正式備。

📘 機關

在株式会社中,「機關(機関)」指的是為了決定、執行與監督公司業務所設置的內部組織結構。

✅ 二、株式会社的基本機關

機關名稱

日文

功能

法源(公司法)

股東大會

株主総会

最高意思決定機關

第295條

董事

取締役

業務執行(董事會成員)

第327條

董事會(可選)

取締役会

公司業務決策與監督

第362條

代表董事

代表取締役

代表公司對外行為

第349條

監察人

監査役

監察董事業務與會計

第381條

會計監查人/會計監査人

会計監査人

財務審計(大公司才需)

第328條第2項

✅ 三、株式会社的機關構成類型(全體印象圖)

📌 按照公司規模與需要可分為:

公司型態

股東總會

董事

董事會

監察人

會計監查人

小規模公司(無董事會)

✅ 必須

✅ 1人以上

❌ 不設置

可選擇性

一般型(有董事會)

✅ 必須

✅ 複數

✅ 必須

✅ 必須

❌/可

大公司(資本5億以上 or 負債200億以上)

✅ 必須

✅ 複數

✅ 必須

✅ 或 三委員會制

✅ 必須

✅ 四、三委員會制度公司(三委員会等設置会社)

📌 為大公司的一種替代制度,用於強化監督與治理分立

委員會名稱

功能

對應傳統制度

指名委員會

提名董事人選

股東大會

報酬委員會

決定董事報酬

股東大會

監察委員會

監察執行董事

監察人制度

🎯 三委員會制公司不設監察人/監査役,改由委員會進行內部治理。

🧠 小記憶法:

株主決議最高峰,取締代表來執行;監察審計來看管,三委員會分權清。

📄 五、機關功能簡表

機關

功能

株主總會

決定重要事項(章程變更、合併、解散、董事選任等)

取締役(董事)

執行業務,負法律責任

董事會

決定公司業務方向、監督其他董事執行

代表董事

對外代表公司,負擔最終責任

監察人

監察董事行為、可調查帳簿

會計監查人

進行會計審查(如上市公司)

📘株主總會

株主總會是株式会社的最高意思決定機關,擁有選任董事、變更章程、解散公司等重大權限。
  • 📜 根據《会社法》第295條:「株主は、株主総会において会社の基本的事項を決定する。」

✅ 二、株主總會的種類

類別

日文

說明

定時株主總會

定時株主総会

每事業年度結束後召開,主要議題為財報承認、董事改選等

臨時株主總會

臨時株主総会

由董事或特定股東要求召開,處理臨時重要事項(合併、解散等)

✅ 三、株主總會的召集(第296~298條)

項目

說明

召集權人

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召集;無董事會者由董事

通知期限

原則2週前通知(上場公司可能更早)

通知方式

書面、電子或公告(依章程)

議題限制

原則上只能表決召集通知中記載議案

✅ 四、股東提案權與少數股東權利

權利

條文

說明

提案權

第303條

連續6個月持有1%以上股份可提出議案

臨時召集請求權

第297條

原則持有3%以上股份者可請求召集臨時總會

檢查帳簿權

第433條

可向法院申請帳簿檢查命令(需正當理由)

✅ 五、總會的議事與決議

決議類型

條件

常見議題

普通決議(普通決議)

出席股東過半數 + 其表決權過半贊成

董事選任、配當、報告承認等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

出席股東所代表表決權的2/3以上贊成

章程變更、合併、解散、減資等

特殊決議(特殊決議)

依個別條文要求更高標準

株式併購、種類株變更等

📄 六、股東總會的權限(公司法第295條)

權限分類

具體內容

組織權限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等

資本權限

減資、增資、合併、分割等

章程修改權

變更目的、公司名稱、本店所在地等

財務報告權

財務報告的承認(特別是定時總會)

解散與清算決議

自主決議公司解散或清算程序

🧠 小記憶法:

總會決策最大權,普通選人特別改章;董事召開提前告,股東提案記得講。


取締役與取締役會

📘一、基本定義

名稱

日文

定義

取締役

取締役(とりしまりやく)

由股東總會選任,負責執行公司業務的機關成員

取締役会

取締役会(とりしまりやくかい)

多名取締役構成的決策與監督機關,主要負責重要業務方針與其他董事的監督

✅ 二、取締役的基本事項

項目

說明

條文

最少人數

1人以上

第326條

選任機關

股主總會

第329條

任期

原則2年內(章程可縮短)

第332條

資格限制

未成年、破產未復權、刑期未滿等不得擔任

第331條

解任權

可由股東總會普通決議隨時解任

第339條

✅ 三、代表取締役(代表董事)

  • 在設有取締役會的公司中,由董事會選出「代表取締役」

  • 在無取締役會公司中,由全體董事互選代表人

  • 📜 根據公司法第349條,代表取締役是對外代表公司之人

✅ 四、取締役會(第362條)

✔ 必須設置的條件:

條件

是否需要設置取締役會

公司設有監察人制度(監査役設置会社)

✅ 必須設置

公司章程明記需設置

✅ 可選擇性設置

小規模公司(如合同会社)

❌ 可不設置

✔ 最少構成:

  • 3名以上取締役

  • 多數決議方式原則有效

✔ 功能與權限(第362條):

功能類別

具體內容

業務執行決定權

公司重大業務的方向與方針(除章程另定)

代表取締役選任與解任

選出公司對外代表

內部監督權

監督其他取締役的業務執行

委任機關設計

可授權特定業務執行者、設置專門委員會(如指名委員會)

✅ 五、董事與董事會的功能區別對照表

項目

取締役

取締役会

法律地位

經營機關成員

公司機關(集體)

成立條件

1名以上即可

原則3名以上

主要功能

執行公司日常業務

決定重大事項、監督業務

是否具對外代表權

否(代表取締役才有)

否(屬內部機關)

解任權

股東總會解任

—(成員輪替)

🧠 小記憶法:

董事執行業務事,董事會作大方針;代表董事對外行,三名以上可會議。

✅ 行政書士風 小測驗

Q:下列有關株式会社的取締役與取締役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所有株式会社皆須設置取締役会B. 取締役會可單獨對外簽約代表公司C. 無取締役會的公司代表由股東選出D. 代表取締役由董事會選任

✅ 正解:D

📘 延伸補充:監察人制度下的義務

若公司屬於監査役設置会社,則:

  • 取締役必須定期報告經營情況

  • 監察人可調查帳簿、要求說明

  • 提高了取締役會對監察制度的配合義務


📘監察役與會計監察人

一、監察役(監査役)

✅ 定義(会社法第381條)

監察役是株式會社中的一種機關,其主要功能是「監督取締役的職務執行情況」,並在必要時可提出違法行為報告、訴訟等。

✅ 功能與權限

功能

說明

職務監察權

對取締役執行職務的適法性進行監察(不是業務判斷)

報告請求權

可要求取締役或職員提交資料

訴訟權

對於違法行為可提起代表訴訟(第847條)

股東總會出席義務

必須出席股東總會並發表意見

✅ 設置條件

類型

說明

任意設置公司

一般小公司可選擇性設置

監察役設置会社

公司章程明記設置者(須設董事會)

大公司

原則上須設會計監察人;設監察役者通常稱「監査役会設置会社」

✅ 監察役的限制與任期

項目

說明

任期

原則4年(比取締役長)

資格限制

不得兼任董事或會計監察人(功能分離)

人數

至少1名,但若設有監察役會需3名以上且過半為外部人員

📘 二、會計監察人(会計監査人)

✅ 定義(第328條第2項)

會計監察人是「以會計帳簿與財務報告為對象進行會計審查的外部專業機關」,通常為**會計師或會計法人(監査法人)**擔任。

✅ 功能與權限

功能

說明

財務審查

查核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盈餘計算書等會計書類

審查報告提出

向董事會或監察役提出審查報告

意見具申權

發現重大會計違法時可提出意見或拒絕簽證

✅ 設置義務與條件

類型

是否設置

一般小公司

❌ 不須設置

大公司(資本金≧5億 or 負債總額≧200億)

✅ 必須設置

上市公司

✅ 原則皆需設置

✅ 會計監察人任用資格

項目

說明

資格

日本的「公認會計士(CPA)」或「監査法人」

任期

原則1年(可續任)

地位

外部獨立機關,不參與日常經營

✅ 三、監察役 vs 會計監察人 對照整理

項目

監察役

會計監察人

功能焦點

監察「董事的職務執行」

審查「財務書類的正確性」

涉及範圍

法律適法性、行為監督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

任用資格

無特別限制(可由法律專業人士擔任)

僅限「會計士 or 監査法人」

是否公司內部成員

原則為內部機關

原則為外部專業人員

必須設置對象

可選擇,章程定之或依業態

大公司以上強制設置

任期

原則4年

原則1年

🧠 小記憶法:

監察役抓人做事錯,會計監察看帳報;一內一外職分明,大公司才需雙重保。

✅ 行政書士風 小測驗

Q:下列關於株式会社機關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所有公司皆需設置會計監察人

B. 監察役可與取締役兼任

C. 會計監察人專責於財務審查,不負責董事監察

D. 會計監察人可由股東會自由選出非專業人士

✅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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