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學習】-NO10.民法總則~親族、相續
- Maru Sasiro
- 6月12日
- 讀畢需時 16 分鐘
一、親族(民法 第4編)
親族篇主要規定與家庭關係有關的法律事項,如婚姻、離婚、親權、扶養等。
✅ 主要內容分類:
主題 | 說明 | 重點條文範圍 |
親族的定義 | 血緣・姻親關係的法律規範 | 第725條等 |
婚姻 | 婚姻成立條件、程序、未成年婚的限制 | 第731〜第770條 |
離婚 | 協議離婚、調停、裁判離婚原因 | 第763〜第770條 |
親權與監護 | 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教育義務 | 第818〜第837條 |
扶養義務 | 直系血親、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 | 第877〜第880條 |
📘 二、相續(民法 第5編)
相續篇是關於死亡後財產、權利義務的承繼制度,包括法定繼承、遺言、遺產分割等。
✅ 主要內容分類:
主題 | 說明 | 重點條文範圍 |
相續開始 | 因死亡而開始 | 第882〜 |
相續人 | 法定繼承人順序、代襲相續等 | 第887〜第889條 |
相續分配 | 相續份額的計算 | 第900條等 |
相續放棄與限定承認 | 相續人可放棄或限定債務負擔 | 第915條等 |
遺言 | 有效遺言形式(自筆、公正証書等) | 第960〜第1020條 |
遺留分 | 最低限度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 第1042條〜 |
✅ 法定繼承人順位(第887~889條):
順位 | 相續人 | 說明 |
第一順位 | 子女(直系卑親屬) | 可代襲相續 |
第二順位 | 父母(直系尊親屬) | 無第一順位時才繼承 |
第三順位 | 兄弟姉妹 | 同父異母者只能得一半 |
配偶者 | 永遠有繼承權 | 與其他順位並列存在 |
📄 親族 × 相續 對照表
分類 | 親族 | 相續 |
條文編號 | 第4編(725條起) | 第5編(882條起) |
對象 | 活著的家庭成員關係 | 死亡後的繼承人 |
涉及事項 | 婚姻、離婚、扶養、親權等 | 繼承、遺言、遺產分配 |
代表制度 | 扶養義務、親權、婚姻效力 | 法定相續、代襲相續、遺留分 |
重要文件 | 戶籍、扶養契約 | 遺囑、遺產分割協議 |
一、婚姻的法律意義(日本民法 第739~第747條)
婚姻是法律上成立的男女間的合意關係,並必須經由一定的方式來完成,才會具法律效力。
✅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整理
類別 | 要件 | 條文 | 備註 |
① 實質要件 | 雙方有婚姻意思 | 739條 | 必須是真意表示(非虛偽、非強迫) |
雙方皆無結婚障礙 | 731~736條 | 年齡、近親、重婚禁止、未成年需親權者同意 | |
② 形式要件 | 向戶政機關提出婚姻報告(屆出) | 739條第1項 | 非登記即無效 |
屆出經戶政機關受理(受理主義) | 739條第2項 | 書面提出並由戶政機關正式受理 |
📌 三、婚姻年齡與同意
對象 | 最低結婚年齡 | 是否需同意 |
男性 | 滿18歲 | 未滿18不可結婚 |
女性 | 滿18歲(※2022年4月後修法統一) | 未滿18不可結婚 |
未成年者(現已廢止) | 舊法下需父母同意 | 自2022年起廢止未成年結婚制度 |
❌ 四、婚姻無效的情況(第742條)
婚姻若有下列情形,將被視為「無效」:
非出於真正意思(如被脅迫、欺騙)
未依法屆出至戶政機關
雙方中有配偶(重婚)
血親禁婚(如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 五、婚姻取消的情況(第744~747條)
即使婚姻已成立,若事後發現有下列情形,可向法院請求「取消」:
取消事由 | 條文依據 |
錯誤(誤認對方身分)或詐欺、強迫結婚 | 第744條 |
一方年齡不足(731條)或近親婚姻 | 第743條 |
重婚(732條) | 第743條 |
六、婚姻成立 × 流程圖
[是否雙方有婚姻意思]
↓
[年齡、無結婚障礙]
↓
[是否向戶政機關屆出]
↓
[戶政機關受理 → 成立婚姻]
(未受理 = 婚姻不成立)
ChatGPT 說:
很好的進階問題!你提到的「內縁(ないえん)」與「實質性婚姻關係」,屬於日本民法中未明文規定、但由判例與實務發展出來的重要法律概念,尤其在行政書士、司法書士等考試或實務訴訟中具有高度重要性。
📘 一、什麼是「內縁」?
「內縁」指的是:
雖未經法定婚姻手續(如戶政屆出)而實際上過著夫妻生活,且雙方都有結婚意思,外界也承認其為配偶關係。
✅ 二、內縁關係的成立要件(判例上確立)
要件 | 說明 |
① 雙方均具結婚意思 | 並非同居朋友或經濟合夥,需有「事實婚」意圖 |
② 持續的共同生活 | 非一時的同居或性關係,需穩定且持續 |
③ 社會上被視為事實婚姻 | 如親友、鄰居、公司同仁皆認定其為夫妻 |
④ 婚姻無障礙 | 雙方均為單身、無禁婚親等(如有配偶就不能成立) |
✅ 判例強調「事實上婚姻關係の実体」比形式(戶政登記)更為重要。
🟡 三、「內縁」與「實質性婚姻關係」的差異
分類 | 內縁(ないえん) | 実質的婚姻関係(しつじつてきこんいん) |
強調點 | 未登記但具婚姻實態 | 登記婚但實際上無婚姻實態(如婚姻欺詐) |
常見情況 | 長年同居、有子女、無登記婚 | 戶政婚姻但實質斷絕往來、不共同生活 |
法律處理 | 被視為準婚姻,享有部分婚姻效力 | 可作為取消婚姻、無效婚姻的實體事由 |
典型案例 | 無法登記的同性伴侶、熟年伴侶 | 被詐騙登記、形式婚姻、假結婚 |
✅ 四、內縁的法律效果(準婚關係)
權利義務 | 說明 |
同居協力義務 | 雖無明文,但可依《民法752條》類推適用 |
財產關係 | 可請求共有財產分割(準不當利得) |
損害賠償 | 若他人破壞內縁關係(如介入、誘引)可請求慰謝料 |
終止 | 不需離婚程序,但有違約或無故拋棄時可求償 |
死亡時 | 內縁配偶無法成為「法定繼承人」,但可依特別縁故者(民法958條之3)請求分與遺產(家庭裁判所裁量) |
⚖️ 五、重要判例
▶ 大阪高判 平成9年9月26日:
雖未婚登記,但雙方有共同生活多年、育有子女、社會認定其為夫妻 → 構成內縁,遭拋棄一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 最判 昭和56年3月10日:
破壞他人內縁關係之行為與破壞正式婚姻相當,構成不法行為(709條),應負賠償責任。
📄 六、實質性婚姻關係的相反事例:登記有婚,但缺乏實體
情況 | 法律結果 |
登記結婚後即分居、互不往來 | 有可能主張婚姻取消(民法744條) |
虛假結婚(如為居留或金錢利益) | 成立要件欠缺 → 婚姻無效(民法742條) |
🧠 小結語
🔹 「登記不是唯一,實質才是關鍵」🔹 「婚姻實質關係」成立 → 可主張配偶權利🔹 被破壞的「內縁」 → 也能求償慰謝料!
📘 一、婚姻的解消:法律上「婚姻關係的終止」
✅ 解消的原因(《民法》第728條)
類型 | 說明 |
① 一方死亡 | 死亡時自動解消 |
② 離婚 | 有三種方式(下表說明) |
③ 婚姻無效或取消 | 原則上視為「自始無效」或「回溯性消除」 |
✅ 離婚的類型與程序
類型 | 說明 | 條文 |
協議離婚 | 雙方同意並屆出戶政機關即成立 | 第763條 |
調停離婚 | 協議不成時,向家庭裁判所申請調停 | 家事事件手續法 |
裁判離婚 | 調停不成,再由法院判決離婚 | 第770條 |
✅ 《民法》第770條列出可提起裁判離婚的事由(例如:不貞行為、惡意遺棄、重大精神疾病等)。
📘 二、再婚的法律規定
✅ 1. 民法第733條已完全廢止(不再存在)
2022年12月10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包含多項親子法律改革的法案,其中包括廢止女性離婚後的再婚禁止期間 soranews24.com+14hosaka-legal.com+14zh.wikipedia.org+14。
該修正法於 2024年4月1日 正式生效,從該日起,無論男女,離婚後均可立即再婚 himejishimin.com+1ricon-pro.com+1。
✅ 2. 為何廢止?主要背景與理由如下:
性別平等原則此條款僅限制女性,並對男性不設相同條件,已違反「法律上的平等原則」 thedailybeast.com+7equalitynow.org+7soranews24.com+7。
避免無戶籍兒童問題過去在禁止期間內再婚會導致孩子無法申報出生,造成登記困境 。
嫡出推定制度改正改正後,法律明定:若女性於離婚後300天內再婚並生子,該子女將被推定為現任丈夫的孩子,消除了法律上的重複推定問題 himeji-rikon.com+8nippon.com+8english.kyodonews.net+8。
📌 3. 現行法律(2024/4/1起)
第733條已被法令明文刪除,不再適用任何等待期間 。
女性與男性一樣,離婚後即刻可以再婚。
🧠 4. 何時還會出現「100天再婚規則」?
若離婚日期在 2024年4月1日之前,則仍適用當時已存在的規定(即100日禁婚期)。
父母需留意,新法不具追溯力,僅適用於施行後的離婚情形。
✅ 5. 法條摘要
施行法:令和4年法律第102号
廢除:民法第733條「女性再婚禁止期間の規定」 hibiki-law.or.jpdun-laoghaire.com+15hosaka-legal.com+15himeji-rikon.com+15
📄 小結對照表
項目 | 變更前 | 變更後(2024/4/1~) |
再婚禁止期間 | 女性100日、男性無 | 男女皆可立即再婚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733條 | 第733條已刪除 |
原因 | 父親推定、避免重複、性別不平等 | 強調平等、推定制度改正 |
適用對象 | 2024/3/31之前離婚者 | 2024/4/1之後離婚者 |
📄 再婚流程簡述(協議離婚後)
[離婚成立]
↓
[女性:是否需等待100日?]
↓
[條件符合→可立即再婚]
↓
[與新對象一同向戶政提出婚姻報告]
⚠️ 離婚後的法律問題(特別注意)
項目 | 說明 |
子女親權歸屬 | 父母離婚時,需明確定誰為親權者(第819條) |
扶養費 | 有未成年子女時,父母需就扶養費負責 |
財產分與 | 離婚後可要求分割婚後形成的財產(約2年內) |
慰謝料 | 如離婚原因為一方重大過失,可請求損害賠償 |
姓氏問題 | 原使用配偶姓氏者可選擇回復原姓,或聲明保留 |
一、親子關係的推定制度(日本《民法》第772條)
✅ 嫡出推定制度(嫡出子の推定)
根據《民法》第772條,子女在下列情況下,被推定為「母之夫(法律上的丈夫)」的子女:
條件 | 推定結果 |
① 婚姻中所生子女 | 一律推定為夫之子 |
② 離婚後 300日內 所生子女 | 推定為前夫之子 |
③ 離婚後 母再婚後所生 且仍在300日內 | 改正後(2024/4/1起)推定為現任丈夫之子(※重要變更) |
✅ 改正後的變更點(2024年4月1日民法改正)
項目 | 改正前 | 改正後(2024/4/1~) |
300日內出生,母再婚情形 | 一律推定為前夫之子 | 推定為再婚後之現任夫的子女 |
父之推定重疊時 | 雙方皆有推定可能 | 原則採後夫優先,並可透過DNA否定 |
🔎 改正的目的:避免造成孩子「無戶籍」(無法認定父親、無法登記)
📌 二、推定的法律效果
推定的父親成為法律上的父親(具有扶養義務、親權、繼承關係等)
若有異議,需依法律程序提出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第774條)
⚖️ 三、推定的覆滅:親子関係不存在の訴え
提出人 | 提出期限 |
① 夫(被推定為父者) | 自知悉生子日起1年內 |
② 母 or 子 | 可於法院認可情形下提出(例:死後主張身分) |
✅ 常用於:DNA鑑定後發現非親生 → 否定推定父親地位
🧠 四、實務常見情境整理
情境 | 推定結果 | 備註 |
正常婚姻中出生 | 推定為夫之子 | 父自動成為法律上父親 |
離婚後200日出生、未再婚 | 推定為前夫之子 | 仍屬前婚關係內嫡出 |
離婚後150日出生、已再婚 | 改正後推定為現任丈夫之子 | |
嫡出推定但DNA非親生 | 可提起否定訴訟 | 期限1年內 |
📄 總結表:親子關係的推定條件
狀況 | 推定父親 | 是否可推翻 |
婚內所生 | 法定丈夫 | 可以(提起否定訴訟) |
離婚300日內出生 | 前夫 | 改正後若再婚則→現任夫 |
離婚300日後出生 | 無推定 | 需另行認知或認領 |
無婚姻關係出生 | 無自動推定 | 需「認知」(民法779條) |
📘 一、嫡出子 vs 非嫡出子 基本定義
種別 | 定義 | 法律依據(日本民法) |
嫡出子(ちくしゅつし) | 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子女 | 第772條(嫡出推定) |
非嫡出子(ひちくしゅつし) | 在婚姻關係外出生的子女 | 第779條(認知による親子関係) |
✅ 判斷標準:以子女出生時,父母是否處於法律婚姻關係為基準
✅ 二、主要法律上的差異比較表
項目 | 嫡出子 | 非嫡出子 |
父親地位 | 自動推定(民法772) | 必須經由認知(779) |
母親地位 | 出生即確定 | 出生即確定 |
姓氏 | 原則隨父姓(婚姻姓) | 原則隨母姓(未婚時) |
親權 | 共同親權(婚內) | 原則上由母親單獨擁有(821條) |
戶籍記載 | 婚姻關係內子女 | 註明「認知子」、原為「非嫡出子」 |
繼承權 | 與父母、手足完全相同 | ✅2013年法改後已完全平等 |
⚖️ 三、非嫡出子的父子關係如何成立?
須經過「認知(にんち)」程序。
類型 | 方法 | 條文 |
任意認知 | 父親自主承認(戶政申報) | 民法第779條 |
強制認知 | 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 | 民法第781條 |
✅ 認知成立後,子女可取得父親的姓氏(更改需申請),並取得繼承權與親權(可能)等身分上權利。
🏛️ 四、制度變遷:非嫡出子繼承差別已廢除
過去,日本民法規定非嫡出子僅得嫡出子「二分之一」的繼承份額。
但這被最高裁判所於平成25年(2013年)9月4日判決認定違憲,並導致民法修正。
自2013年12月起,非嫡出子與嫡出子在繼承權上完全平等。
🧠 五、實務與考試記憶技巧
✍️「婚中生,嫡出子;婚外生,認知子;繼承權,皆平等」
📄 小結:
子女類型 | 成立父子關係方式 | 是否需認知 | 法律地位 |
嫡出子 | 婚姻中出生自動成立 | ❌ 不需認知 | 父母均為法定親 |
非嫡出子 | 認知成立 | ✅ 需認知 | 與嫡出子同等法律地位(繼承等) |
📘 一、養子制度的基本定位(民法第792條~第817條之10)
✅ 養子 = 法律上之「子」
一旦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即與養親具有正式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養子享有與「嫡出子」幾乎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民792條、809條、900條 等)。
🟢 二、收養的種類(民法第792條~)
類型 | 說明 | 主要特徵 |
普通養子(普通養子縁組) | 養子與原生家庭仍保有法律關係 | 需雙方同意、可由家庭裁判所許可 |
特別養子(特別養子縁組) | 養子與原親斷絕法律關係,只成為養親之子 | 僅限未滿15歲之兒童、法院需判決認可(817條之2~) |
✅ 三、法律上效果:養子與養親的親子關係
項目 | 說明 |
身份關係 | 成為法律上的「親子」 |
扶養義務 | 養子對養親有扶養義務,反之亦然 |
繼承權 | 養子可與親生子同等繼承(民法第900條) |
親權 | 養親取得親權 |
姓氏與戶籍 | 養子原則上從養親姓氏,並進入養親戶籍(第791條) |
🔶 特別養子制度的重點(民法第817條之2~)
目的:保護遭遺棄、被虐待或無適當養育環境之兒童。
成立要件:
養子原則上須未滿15歲(例外需法院同意)
需經家庭裁判所審查與判決許可
成立後與原親斷絕法律關係,完全視為「親生子」
✅ 特別養子 = 僅視養親為父母 → 適用於收養孤兒、棄兒、社會機構保護兒童。
⚖️ 判例要點與考試觀念
問題 | 判例觀點 |
養子是否可以與親生子繼承同等份額? | ✅ 可以,民法900條明文平等 |
特別養子是否可繼承原親財產? | ❌ 不行,已切斷法律關係 |
🧠 小記憶法:
養子一收親子生,普通還見雙方親,特別只從養親姓,身分關係如親生。
📄 對照整理表:親子關係的三種方式
類型 | 成立方式 | 法律關係 | 是否等同嫡出子 |
自然生育(嫡出子) | 嫡出推定 | 生物+法律父母 | ✅ 是 |
普通養子 | 雙方合意+戶政登記 | 養親與原親皆有關係 | ✅ 是 |
特別養子 | 家庭裁判所判決成立 | 僅與養親有關係 | ✅ 是(但原親斷絕) |
📘 一、相續的基本概念
相續是指一個人死亡時,其財產、權利與義務由法律上繼承人自動承受的制度。
法源依據:日本《民法》第882條~第1044條(第五編)
✅ 二、相續的基本關係圖
死亡人(被相續人)
↓
[法定相續人] or [遺言指定相續人]
↓
財產繼承、債務承擔、順位計算
✅ 三、相續的類型
分類 | 說明 |
法定相續(882條) | 依法律規定的順序與分配比例 |
遺言相續(第960條以後) | 被繼承人以遺言指定繼承人與分配 |
包括繼承(896條) | 原則上包括財產、債務等一切權利義務 |
限定承認或放棄(第920條~) | 可選擇僅承繼資產、或完全放棄相續 |
📘 四、法定相續順位與比例(第887~889條、900條)
✅ 優先順位
順位 | 相續人 | 說明 |
第1順位 | 子女(含養子) | 沒有子則看次順位 |
第2順位 | 父母(直系尊親屬) | 父母俱亡 → 祖父母 |
第3順位 | 兄弟姊妹(含半血) | 先死亡者由其子代襲繼承 |
配偶 | 永遠為相續人,但與他人同順位 | 不分等級,但順位與他人併行 |
✅ 相續比例(第900條)
組合 | 比例 |
配偶 + 子女 | 各半 |
配偶 + 父母 | 配偶2/3,父母1/3 |
配偶 + 兄弟姊妹 | 配偶3/4,兄弟姊妹1/4 |
✅ 五、特別注意事項
📌 代襲相續(第887條第2項、第889條第2項)
被繼承人的子或兄弟姊妹先於其死亡時,由其子孫代為相續
📌 特別縁故者(第958條之3)
非法定繼承人(如長年照顧老人的非親屬)可向法院請求部分財產
✅ 六、相續方法的選擇(民法第915~940條)
選擇 | 說明 | 效果 |
単純承認 | 自動發生(不表示即為承認) | 債權與債務均承繼 |
限定承認 | 僅以繼承財產為限負責債務 | 須向法院申請 |
放棄相續 | 完全不繼承 | 須於3個月內向家庭裁判所申請 |
✅ 七、遺留分制度(第1028~1044條)
即使有遺言,法定繼承人仍有一定比例不得被剝奪(遺留分)。
擁有者 | 比例(簡易記憶) |
配偶、子 | 法定相續份額的1/2 |
父母 | 法定相續份額的1/3 |
兄弟姊妹 | ❌ 無遺留分權利 |
🧠 小記憶法:
順位三等級,配偶永存在;比例三對應,配偶佔大半;限定三月內,放棄勿遲疑。
📘 一、遺留分制度的基礎(民法第1028條~1044條)
✅ 遺留分(いりゅうぶん)とは:
法定繼承人即使在遺言中被排除,也依法享有最低限度的繼承權。
✅ 二、擁有遺留分權利者
類別 | 有無遺留分權 | 說明 |
配偶 | ✅ 有 | 無論與誰共繼都可主張 |
子(含養子、代襲) | ✅ 有 | 法定順位第一 |
父母(直系尊親屬) | ✅ 有 | 子不存在時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
兄弟姊妹 | ❌ 無 | 2019年修法後已明文排除 |
✅ 三、遺留分的「割合(百分比)」與公式
🔸 【遺留分全體份額】
相續人組合 | 遺留分的總額(=法定相續分 × 百分比) |
配偶與子女 | 法定相續分 × 1/2(50%) |
父母 | 法定相續分 × 1/3(33.3%) |
🔸 【實務上常見組合 × 各人遺留分比例】
相續人組合 | 配偶遺留分 | 子女遺留分 | 父母遺留分 |
配偶+子一人 | 1/4(25%) | 1/4(25%) | ― |
配偶+子二人 | 1/4 | 各子 1/8(12.5%) | ― |
配偶+父母 | 2/9(約22.2%) | ― | 1/9(約11.1%)每人 |
子一人單獨 | ― | 1/2(50%) | ― |
父母單獨 | ― | ― | 合計1/3(33.3%) |
🧠 四、簡單記憶法:
「配偶子女半(50%),父母三成(33%),兄弟姊妹無(0%)」
📄 五、實務重點:遺留分侵害時如何處理?
可提起 遺留分侵害額請求權(1046條)
過去稱「遺留分減殺請求權」
請求回復至應得遺留分的金額(原則上為金錢)
時效:知悉起1年內、死亡後10年內
📘 六、對照表總整理(法定繼承分 × 遺留分保障)
類別 | 法定相續分 | 遺留分總比例 | 各人實際可主張比例 |
配偶 + 子1 | 各1/2 | 1/2 × 法定分 = 各1/4 | 配偶25% + 子25% |
配偶 + 子2 | 各1/2 → 子各1/4 | 各 × 1/2 = 配偶1/4, 子各1/8 | 配偶25%, 子各12.5% |
配偶 + 父母 | 配偶2/3, 父母1/3 | 各 × 1/3 = 配偶2/9, 父母1/9 | 約配偶22.2%, 父母11.1% |
僅子1 | 子1 | × 1/2 = 1/2 | 子50% |
僅父母 | 父母1 | × 1/3 = 1/3 | 父母33.3% |
配偶 + 兄弟姊妹 | 配偶3/4, 兄1/4 | ❌ 無遺留分 | 僅配偶25%,兄弟姊妹無保障 |
📘 一、相續欠格(そうぞくけっかく)
指某些行為會使人喪失其作為繼承人的資格,即使本來有法定繼承順位。
✅ 法源依據:民法第891條
✅ 欠格事由一覽表:
欠格原因 | 說明 |
第1號 | 對被繼承人施暴或殺害的行為(未遂亦適用) |
第2號 | 殺害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子 |
第3號 | 詐欺、脅迫被繼承人立遺言或變更遺言 |
第4號 | 妨害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言 |
第5號 | 偽造、變造、隱匿或毀損遺言書 |
⚠️ 補充重點:
欠格為法定剝奪繼承資格,不需法院判決確定即喪失資格。
欠格者視為「初めから相續人でなかった者」。
📘 二、相續人廢除(相続人の廃除)
與欠格不同,是基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重大侮辱或虐待等行為,由法院裁判將其剝奪繼承權利。
✅ 法源依據:民法第892條~894條
✅ 廢除要件(第892條)
要件類型 | 說明 |
① 被繼承人遭受虐待 | 如暴力、長期虐待照顧者等 |
② 被繼承人遭重大侮辱 | 如公開羞辱、誹謗等行為 |
③ 明顯的非履行親族義務 | 如惡意遺棄年邁父母等情形 |
✅ 廢除的程序:
被繼承人生前(或遺囑中)請求「相續人廢除」
向家庭裁判所申立
需法院裁判確定才生效(與欠格不同)
🔄 欠格 vs 廢除 比較表
項目 | 相續欠格 | 相續人廢除 |
法源 | 第891條 | 第892~894條 |
是否需法院判決 | ❌ 否 | ✅ 是 |
發生時點 | 一經事由成立即生效 | 需被繼承人申立+法院認可 |
效果 | 永久剝奪繼承權 | 永久剝奪,但可取消(893條) |
可取消性 | ❌ 無 | ✅ 可由被繼承人撤回廢除請求(893條) |
🧠 小記憶法:
欠格是犯罪行,成立即失繼承;廢除需法院裁,侮辱虐待才成真。
📘 一、相續分(そうぞくぶん)=繼承份額
✅ 法定相續分(民法第900條)
指當沒有遺言時,依法律所規定的各繼承人所取得的繼承比例。
相續人組合 | 法定繼承分 |
配偶 + 子女 | 各 1/2(若有2子,各 1/4) |
配偶 + 父母 | 配偶 2/3、父母 1/3 |
配偶 + 兄弟姊妹 | 配偶 3/4、兄弟姊妹 1/4 |
僅有子女 | 全部由子女平分 |
僅有配偶 | 配偶獨繼 |
子死亡,由孫代襲 | 孫承繼子之份額 |
📘 二、相續的承認(單純承認・限定承認)
✅ 1. 單純承認(単純承認)【民法第920條】
指繼承人「無保留地」承認全部相續,包括資產與債務。
⚠️ 原則上如未於3個月內表示,視為單純承認(民法第921條)
✅ 2. 限定承認(限定承認)【民法第922條】
僅以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金額為限負責清償債務。
須全體共同繼承人向家庭裁判所申請。
一旦申請,需公告、公告期間滿後清算。
類別 | 說明 | 適用情形 |
單純承認 | 所得遺產與債務一併承繼 | 資產明顯多於負債 |
限定承認 | 只以繼承財產範圍承擔債務 | 有潛在債務風險、不確定財產淨值時 |
📘 三、相續的放棄(相続放棄)【民法第938條】
指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承繼任何權利與義務。
視為從一開始不是繼承人(第939條)。
須於知悉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向家庭裁判所申請。
項目 | 說明 |
效果 | 完全喪失繼承資格(遺產也不可得) |
後果 | 其繼承順位由其他繼承人承繼,或代襲發生 |
法律效果 | 自始不存在繼承地位(不是「拋棄」) |
✅ 四、三者比較整理表:
項目 | 單純承認 | 限定承認 | 相續放棄 |
是否負債 | ✅ 全部負擔 | ✅ 限繼承財產額度 | ❌ 不承擔 |
是否繼承人 | ✅ 是 | ✅ 是 | ❌ 非繼承人視同未存在 |
需否申請 | ❌ 原則不需 | ✅ 向家庭裁判所 | ✅ 向家庭裁判所 |
期限 | 原則3個月內不表態則自動生效 | 3個月內 | 3個月內 |
適用情形 | 財產 > 債務時最常見 | 債務或資產不明確 | 明知債務多、或不願介入紛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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