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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08.民法總則~債權總論

📘 債権総論とは?(民法第399條以前)

✅ 定義:

債權是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關係」。

📌 簡單說:「你要還我錢/交貨/搬走」這樣的權利 → 就是債權。



🧭 債權總論的結構總覽

類別

說明

民法條文範圍

✅ 債的成立

債如何發生(契約、不法行為、不當得利、事務管理)

第399條以下前段

✅ 債的效力

履行、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等

第412條以下

✅ 多數人債權

連帶債務、不可分債務、保証等

第432條以下

✅ 債的讓與與承擔

債權轉讓、債務引受等

第466條以下

✅ 債的消滅

履行、免除、混同、相殺等

第474條以下

📘 債的發生原因(4大來源)

種類

說明

條文範圍

✅ 契約(契約債)

當事人合意成立(ex: 買賣、租賃、委任)

第521~

✅ 不法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ex: 車禍、詐欺)

第709~

✅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原因受益 → 返還義務

第703~

✅ 事務管理

為他人管理事務而發生的費用請求等

第697~

 事務管理とは?(民法第697條〜702條)

✅ 定義:

事務管理是指:沒有法律義務的人,為他人利益處理事務時,因而產生的法律關係

📌 簡單說:

「不是我該管的事,我卻主動幫你處理,而且是為了你好 → 這叫事務管理。」



🧭 典型要件整理(構成要件)

要件

說明

無義務

原本無法定、契約上的義務(不能是受雇或委任)

他人事務

是「別人」的事情,不是自己的事

為他人利益

行為動機是替對方著想,不是為了自己好處

管理行為

有實際作出「管理」行為(如修理、代理處理等)


✅ 事務管理の典型事例(含判例型)

事例編號

內容說明

判斷

① 鄰居出遠門時,因颱風快來,幫忙修補他家破屋頂

✅ 成立(典型事務管理)


② A 幫 B 停車時不小心刮傷車,事後幫忙送修

✅ 成立(但須善管注意義務)


③ A 發現 B 借貸合約快到期,擅自代替對方催款

❌ 不成立(未處理「事務」,而是替代行為)


④ A 沒有受託,卻在 B 家廚房煮飯給他吃

⚠️ 爭議事例(是否為管理行為視具體情境)


⑤ 員工 A 離職後,仍進公司幫忙打掃

❌ 不成立(基於勞動關係延伸)




🧠 小記憶法:

不該我處理,但我自動幫你弄好」= 事務管理

✅ 不是契約、不是勞務 → 純粹出於「助人為樂」



📘 事務管理的法律效果(第698~699條)

條文

重點內容

第698條

管理人須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事務(如同受託人)

第699條

因管理產生必要費用時,本人需負擔賠償與報酬(合理範圍)



✅ 行政書士風 小測驗:

Q:下列哪一個行為構成民法上的「事務管理」?

A. 依約受託處理會計業務 B. 擅自幫鄰居修理漏水屋頂 C. 為朋友保管手機並收費 D. 醫師根據契約為病患手術

✅ 正解:B



📄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幫你製作:

  • 🧾《事務管理 vs 委任 vs 不法行為 對照表》

  • 📘 圖解筆記 PDF:「債的四大發生原因 × 判例對比」

  • 🧠 小測驗題組(判斷是否構成事務管理)

✅ 債的效力(債務履行與違反)

條文

項目

說明

第412條

債務履行

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原則

第415條

債務不履行

遲延・不能履行 → 賠償責任

第416條

損害賠償範圍

通常損害+特別損害的區別

第419條

遅延損害金

原則年利率 3%(改正後)

📘 多數人債權關係(共同、連帶、不可分)

種類

說明

條文範圍

共同債務

各自履行自己部分

第427條

連帯債務

任一人負全部責任(債權人可請求任何一人)

第432~

不可分債務

性質上不能分割(ex: 交付一台機器)

第431條

🧠 小記憶法:

債的四來源:「契(けい)・不(ふ)・管(かん)・利(り)」📌 契約、不法行為、事務管理、不當得利
債的消滅方法:「相(そう)・履(り)・免(めん)・混(こん)」📌 相殺、履行、免除、混同

債權消滅的5大類型總覽:

種類

說明

民法條文

✅ 履行(りこう)

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 → 債權自然消滅

第474條

✅ 相殺(そうさい)

雙方互為債權人/債務人時,以債權抵消彼此

第505條

✅ 免除(めんじょ)

債權人放棄其債權(單方意思表示)

第519條

✅ 混同(こんどう)

債權與債務合於一人名下(如繼承)

第520條

✅ 時效完成(じこう)

長期未主張權利 → 債權依法消滅

第166條等

✅ 各類型舉例說明

種類

事例

履行

A 向 B 借錢,B 到期如約償還 → 債權結束

相殺

A 應支付 B 5萬,B 同時應退 A 保證金 2萬 → 可相殺

免除

債權人寫信給債務人「你不必還了」→ 債權消滅

混同

債務人繼承債權人遺產 → 自己對自己沒債權

時效完成

5年未請求餐費、10年未請求貨款 → 失效(原則:債權知悉日起5年/發生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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