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學習】-NO08.民法總則~債權總論
- Maru Sasiro
- 5月28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 債権総論とは?(民法第399條以前)
✅ 定義:
債權是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關係」。
📌 簡單說:「你要還我錢/交貨/搬走」這樣的權利 → 就是債權。
🧭 債權總論的結構總覽
類別 | 說明 | 民法條文範圍 |
✅ 債的成立 | 債如何發生(契約、不法行為、不當得利、事務管理) | 第399條以下前段 |
✅ 債的效力 | 履行、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等 | 第412條以下 |
✅ 多數人債權 | 連帶債務、不可分債務、保証等 | 第432條以下 |
✅ 債的讓與與承擔 | 債權轉讓、債務引受等 | 第466條以下 |
✅ 債的消滅 | 履行、免除、混同、相殺等 | 第474條以下 |
📘 債的發生原因(4大來源)
種類 | 說明 | 條文範圍 |
✅ 契約(契約債) | 當事人合意成立(ex: 買賣、租賃、委任) | 第521~ |
✅ 不法行為 | 損害賠償請求權(ex: 車禍、詐欺) | 第709~ |
✅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受益 → 返還義務 | 第703~ |
✅ 事務管理 | 為他人管理事務而發生的費用請求等 | 第697~ |
事務管理とは?(民法第697條〜702條)
✅ 定義:
事務管理是指:沒有法律義務的人,為他人利益處理事務時,因而產生的法律關係。
📌 簡單說:
「不是我該管的事,我卻主動幫你處理,而且是為了你好 → 這叫事務管理。」
🧭 典型要件整理(構成要件)
要件 | 說明 |
無義務 | 原本無法定、契約上的義務(不能是受雇或委任) |
他人事務 | 是「別人」的事情,不是自己的事 |
為他人利益 | 行為動機是替對方著想,不是為了自己好處 |
管理行為 | 有實際作出「管理」行為(如修理、代理處理等) |
✅ 事務管理の典型事例(含判例型)
事例編號 | 內容說明 | 判斷 |
① 鄰居出遠門時,因颱風快來,幫忙修補他家破屋頂 | ✅ 成立(典型事務管理) | |
② A 幫 B 停車時不小心刮傷車,事後幫忙送修 | ✅ 成立(但須善管注意義務) | |
③ A 發現 B 借貸合約快到期,擅自代替對方催款 | ❌ 不成立(未處理「事務」,而是替代行為) | |
④ A 沒有受託,卻在 B 家廚房煮飯給他吃 | ⚠️ 爭議事例(是否為管理行為視具體情境) | |
⑤ 員工 A 離職後,仍進公司幫忙打掃 | ❌ 不成立(基於勞動關係延伸) |
🧠 小記憶法:
「不該我處理,但我自動幫你弄好」= 事務管理
✅ 不是契約、不是勞務 → 純粹出於「助人為樂」
📘 事務管理的法律效果(第698~699條)
條文 | 重點內容 |
第698條 | 管理人須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事務(如同受託人) |
第699條 | 因管理產生必要費用時,本人需負擔賠償與報酬(合理範圍) |
✅ 行政書士風 小測驗:
Q:下列哪一個行為構成民法上的「事務管理」?
A. 依約受託處理會計業務 B. 擅自幫鄰居修理漏水屋頂 C. 為朋友保管手機並收費 D. 醫師根據契約為病患手術
✅ 正解:B
📄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幫你製作:
🧾《事務管理 vs 委任 vs 不法行為 對照表》
📘 圖解筆記 PDF:「債的四大發生原因 × 判例對比」
🧠 小測驗題組(判斷是否構成事務管理)
✅ 債的效力(債務履行與違反)
條文 | 項目 | 說明 |
第412條 | 債務履行 | 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的原則 |
第415條 | 債務不履行 | 遲延・不能履行 → 賠償責任 |
第416條 | 損害賠償範圍 | 通常損害+特別損害的區別 |
第419條 | 遅延損害金 | 原則年利率 3%(改正後) |
📘 多數人債權關係(共同、連帶、不可分)
種類 | 說明 | 條文範圍 |
共同債務 | 各自履行自己部分 | 第427條 |
連帯債務 | 任一人負全部責任(債權人可請求任何一人) | 第432~ |
不可分債務 | 性質上不能分割(ex: 交付一台機器) | 第431條 |
🧠 小記憶法:
債的四來源:「契(けい)・不(ふ)・管(かん)・利(り)」📌 契約、不法行為、事務管理、不當得利
債的消滅方法:「相(そう)・履(り)・免(めん)・混(こん)」📌 相殺、履行、免除、混同
債權消滅的5大類型總覽:
種類 | 說明 | 民法條文 |
✅ 履行(りこう) | 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 → 債權自然消滅 | 第474條 |
✅ 相殺(そうさい) | 雙方互為債權人/債務人時,以債權抵消彼此 | 第505條 |
✅ 免除(めんじょ) | 債權人放棄其債權(單方意思表示) | 第519條 |
✅ 混同(こんどう) | 債權與債務合於一人名下(如繼承) | 第520條 |
✅ 時效完成(じこう) | 長期未主張權利 → 債權依法消滅 | 第166條等 |
✅ 各類型舉例說明
種類 | 事例 |
履行 | A 向 B 借錢,B 到期如約償還 → 債權結束 |
相殺 | A 應支付 B 5萬,B 同時應退 A 保證金 2萬 → 可相殺 |
免除 | 債權人寫信給債務人「你不必還了」→ 債權消滅 |
混同 | 債務人繼承債權人遺產 → 自己對自己沒債權 |
時效完成 | 5年未請求餐費、10年未請求貨款 → 失效(原則:債權知悉日起5年/發生後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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