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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05.民法總則~意思表示

📘心理留保、虛偽表示

心理留保(しんりりゅうほ)」與「虛偽表示(虚偽表示/きょぎひょうじ)」是日本民法中兩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尤其在民法總則「意思表示」章節中,是考題的常客。雖然兩者都涉及「表意和真意不一致」,但成立條件、效力、第三人保護等面向有明確差異。


🧭 判斷重點比較總覽表

判斷項目

心理留保(民法第93條)

虛偽表示(民法第94條)

✅ 定義

自己內心不想,但故意做出表示(對方未必知情)

表意人與相手方「通謀」進行虛偽的法律行為

✅ 表意人與相手方關係

對方通常不知情

對方也知道是假裝(共同虛構)

✅ 效力

原則有效,但相手方知道時無效(惡意者不得主張)

原則無效,但善意第三人保護(94條第2項)

✅ 第三人保護

原則無保護(非對外行為)

✅ 善意第三人可主張效力(準用表見代理)

✅ 常見例

演戲般說「這房子我送你吧」,其實心裡沒這打算

雙方協議做假契約來隱藏真正意圖或欺騙第三人


🧠 小記憶法

技巧

口訣

心理留保

一人演戲 → 原則有效 → 但對方知情就無效」

虛偽表示

合演假戲 → 原則無效 → 但第三人善意就有效」

✨ 總結整理:

類型

是否有效

第三人保護

心理留保

原則有效/對惡意者無效

原則無適用

虛偽表示

原則無效/對善意第三人有效

✅ 第94條第2項保護善意者


📘「錯誤・詐欺・脅迫(錯誤・詐欺・強迫)」是《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章節的三大瑕疵事由,行政書士考試幾乎年年考,常出現在條文理解題、效果判斷題或案例判斷中。


🧭三者比較判斷總表

判斷項目

錯誤(95條)

詐欺(96條1項)

脅迫(96條2~3項)

✅ 定義

表意人自己理解錯了

被對方欺騙後作成意思表示

被對方威脅,被迫作意思表示

🧠 原因來源

自己的錯認

對方誘導

對方威脅

⚖️ 效果

原則→可撤銷

可撤銷

可撤銷

⚠️ 撤銷限制

要「重要錯誤」且非單純動機錯誤

有善意第三人時,不得對其撤銷(1項但書)

❗ 即使有善意第三人也可對抗(3項)

🔁 第三人保護

善意第三人 → 撤銷無效

✅ 善意第三人→不能對抗

❌ 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對抗撤銷

📘 條文號

民法第95條

民法第96條第1項、第1項但書

民法第96條第2~3項

🧠 小記憶法

技巧

說明

「錯在自己 → 可撤銷」

但要小心是不是重要錯誤(重過失)

「騙我 → 可撤銷,但要保護不知情第三人」

→ 詐欺+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銷

「逼我 → 可撤銷,誰都不能擋

→ 脅迫即使第三人善意也可撤銷!

✅ 統整口訣:

「錯詐脅」= 自誤 → 他騙 → 他逼

✔ 錯誤:你誤會 → 可撤但條件多

✔ 詐欺:被騙 → 撤銷可,但善三無法對抗

✔ 脅迫:被逼 → 全面撤銷,連善三都擋不住!



📘「撤銷(取消)vs 無效」是《民法總則》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尤其在「意思表示」「契約效力」「行為能力人」的相關條文裡頻繁出現,行政書士試驗中經常考你能否判斷法律行為是屬於可撤銷,還是當然無效


「撤銷」vs「無效」|核心概念對照表

項目

撤銷(取り消し)

無效(無効)

✅ 定義

行為原則上有效,但因有瑕疵,經當事人主張後可消除其效力

行為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 效力狀態

撤銷前暫時有效,撤銷後才失效(溯及無效)

一開始就沒有效果(原始無效)

💬 法律用語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常見

「…は無効とする」「…は無効である」

🙋 主張方式

當事人一方行使撤銷權

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主張

🔁 撤銷期限

原則5年內(知悉時起)、20年消滅時效

無期限(可永久主張)

📌 例子

未成年人無同意的契約、錯誤、詐欺、脅迫

通謀虛偽表示、公序良俗違反、成年後見人單獨行為

🧠 簡化記憶法

口訣

解說

撤銷:先有效 → 再讓它無效

想像先簽了約,發現有問題後你有權撤回

無效:一開始就沒效力

合約內容違法、假戲作真,壓根沒成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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