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學習】-NO05.民法總則~意思表示
- Maru Sasiro
- 5月8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心理留保、虛偽表示
「心理留保(しんりりゅうほ)」與「虛偽表示(虚偽表示/きょぎひょうじ)」是日本民法中兩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尤其在民法總則「意思表示」章節中,是考題的常客。雖然兩者都涉及「表意和真意不一致」,但成立條件、效力、第三人保護等面向有明確差異。
🧭 判斷重點比較總覽表
判斷項目 | 心理留保(民法第93條) | 虛偽表示(民法第94條) |
✅ 定義 | 自己內心不想,但故意做出表示(對方未必知情) | 表意人與相手方「通謀」進行虛偽的法律行為 |
✅ 表意人與相手方關係 | 對方通常不知情 | 對方也知道是假裝(共同虛構) |
✅ 效力 | 原則有效,但相手方知道時無效(惡意者不得主張) | 原則無效,但善意第三人保護(94條第2項) |
✅ 第三人保護 | 原則無保護(非對外行為) | ✅ 善意第三人可主張效力(準用表見代理) |
✅ 常見例 | 演戲般說「這房子我送你吧」,其實心裡沒這打算 | 雙方協議做假契約來隱藏真正意圖或欺騙第三人 |
🧠 小記憶法
技巧 | 口訣 |
心理留保 | 「一人演戲 → 原則有效 → 但對方知情就無效」 |
虛偽表示 | 「合演假戲 → 原則無效 → 但第三人善意就有效」 |
✨ 總結整理:
類型 | 是否有效 | 第三人保護 |
心理留保 | 原則有效/對惡意者無效 | 原則無適用 |
虛偽表示 | 原則無效/對善意第三人有效 | ✅ 第94條第2項保護善意者 |
📘「錯誤・詐欺・脅迫(錯誤・詐欺・強迫)」是《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章節的三大瑕疵事由,行政書士考試幾乎年年考,常出現在條文理解題、效果判斷題或案例判斷中。
🧭三者比較判斷總表
判斷項目 | 錯誤(95條) | 詐欺(96條1項) | 脅迫(96條2~3項) |
✅ 定義 | 表意人自己理解錯了 | 被對方欺騙後作成意思表示 | 被對方威脅,被迫作意思表示 |
🧠 原因來源 | 自己的錯認 | 對方誘導 | 對方威脅 |
⚖️ 效果 | 原則→可撤銷 | 可撤銷 | 可撤銷 |
⚠️ 撤銷限制 | 要「重要錯誤」且非單純動機錯誤 | 有善意第三人時,不得對其撤銷(1項但書) | ❗ 即使有善意第三人也可對抗(3項) |
🔁 第三人保護 | 善意第三人 → 撤銷無效 | ✅ 善意第三人→不能對抗 | ❌ 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對抗撤銷 |
📘 條文號 | 民法第95條 | 民法第96條第1項、第1項但書 | 民法第96條第2~3項 |
🧠 小記憶法
技巧 | 說明 |
「錯在自己 → 可撤銷」 | 但要小心是不是重要錯誤(重過失) |
「騙我 → 可撤銷,但要保護不知情第三人」 | → 詐欺+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銷 |
「逼我 → 可撤銷,誰都不能擋」 | → 脅迫即使第三人善意也可撤銷! |
✅ 統整口訣:
「錯詐脅」= 自誤 → 他騙 → 他逼
✔ 錯誤:你誤會 → 可撤但條件多
✔ 詐欺:被騙 → 撤銷可,但善三無法對抗
✔ 脅迫:被逼 → 全面撤銷,連善三都擋不住!
📘「撤銷(取消)vs 無效」是《民法總則》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尤其在「意思表示」「契約效力」「行為能力人」的相關條文裡頻繁出現,行政書士試驗中經常考你能否判斷法律行為是屬於可撤銷,還是當然無效。
「撤銷」vs「無效」|核心概念對照表
項目 | 撤銷(取り消し) | 無效(無効) |
✅ 定義 | 行為原則上有效,但因有瑕疵,經當事人主張後可消除其效力 | 行為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
⚖️ 效力狀態 | 撤銷前暫時有效,撤銷後才失效(溯及無效) | 一開始就沒有效果(原始無效) |
💬 法律用語 |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常見 | 「…は無効とする」「…は無効である」 |
🙋 主張方式 | 當事人一方行使撤銷權 | 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主張 |
🔁 撤銷期限 | 原則5年內(知悉時起)、20年消滅時效 | 無期限(可永久主張) |
📌 例子 | 未成年人無同意的契約、錯誤、詐欺、脅迫 | 通謀虛偽表示、公序良俗違反、成年後見人單獨行為 |
🧠 簡化記憶法
口訣 | 解說 |
撤銷:先有效 → 再讓它無效 | 想像先簽了約,發現有問題後你有權撤回 |
無效:一開始就沒效力 | 合約內容違法、假戲作真,壓根沒成立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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