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學習】-NO04.民法總則~關於權力與行為能力
- Maru Sasiro
- 5月6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 定義:
民法總則是民法的基礎章節,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與制度,適用於民法全體的通則。
📘 三大基本原則(民法第1條)
私的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 國家不干涉私人合意,只要不違法就有效。
信義誠實原則(誠実義務) → 各方行為應誠實、守信用。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濫用の禁止) → 即使有權,也不能用來損人利己。
🔍 行為能力者 vs 被限制行為能力者
分類 | 說明 |
行為能力者 | 能自己獨立有效地進行所有法律行為者(例如:成年人、健全人) |
被限制行為能力者 | 法律上對其行為效力加以限制者(未成年人、被後見人等) |
✅被限制行為能力者の分類(4種類)
類型 | 日文名稱 | 標準年齡/要件 | 是否需輔助人等 | 可否單獨有效行為 |
① 未成年者 | 未成年者(みせいねんしゃ) | 未滿20歲(但現在多數為18歲以下) | 有法定代理人(親權者、監護人) | ❌ 原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
② 成年被後見人 | 成年被後見人(せいねんひこうけんにん) | 精神障礙嚴重,裁判所開始後見 | 有成年後見人 | ❌ 原則無行為能力 |
③ 被保佐人 | 被保佐人(ひほさにん) | 精神障礙較輕,裁判所開始保佐 | 有保佐人 | △ 重要行為須得同意(ex. 貸款) |
④ 被補助人 | 被補助人(ひほじょにん) | 精神障礙較輕微,裁判所開始補助 | 有補助人 | △ 經特定範圍指定後,需同意 |
📘 重點條文與考點整理
條文 | 規定 | 出題重點 |
第5條 | 未成年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 契約無效可撤銷 |
第7~8條 | 成年被後見開始要件與效果 | 完全無行為能力 |
第11~12條 | 保佐/補助制度要件 | 行為有效性與撤銷範圍 |
第9條 | 成年年齡規定(現行為18歲) | 自2022年起適用新制 |
🧠 小記憶法(分類口訣):
「補・保・後・未」從最弱限制 → 最強限制排列:
補助人(輕)< 保佐人 < 成年後見人 < 未成年人
📘 被保佐人 vs 被補助人:比較總整理
項目 | 被保佐人(被保佐制度) | 被補助人(被補助制度) |
📌 依據條文 | 民法第11條 | 民法第12條 |
🧠 精神狀況程度 | 判斷能力 顯著不十分(較重) | 判斷能力 不十分(較輕) |
⚖️ 申立機關 | 本人、親屬等向家庭裁判所申請 | 同上 |
👥 支援人 | 保佐人(法定) | 補助人(原則協議設置) |
🔒 限制強度 | 中等限制(需同意範圍較廣) | 最輕限制(需個別指定才有限制) |
📝 同意必要行為 | 不動產處分、借金、訴訟等重大行為 → 原則需保佐人同意 | 個別由裁判所指定特定行為 → 需補助人同意 |
🔁 可撤銷的行為 | 未經同意的重大法律行為可撤銷 | 僅限「指定行為」未經同意者可撤銷 |
📌 行為能力 | 原則上有行為能力(限制特定重大行為) | 原則上有行為能力,僅個別限制 |
📘 契約自由 | 有限 | 幾乎保有契約自由 |
✅ 視覺比較小表格
分類 | 保佐人 | 補助人 |
精神狀態 | 中度障礙 | 輕度障礙 |
支援設置 | 法定保佐人 | 協議或指定補助人 |
行為原則 | 有限制 | 原則自由 |
限制的行為 | 法律列舉特定重大行為 | 個別指定的行為 |
撤銷權 | 有(針對列舉行為) | 有(針對指定行為) |
📘 成年被後見人とは?
✅ 定義(民法第7條):
精神上の障害により事理を弁識する能力を欠く常況にある者(=完全喪失判斷能力者),經由家庭裁判所的審判開始後見制度,即成為「成年被後見人」。
🔍 解釋條文關鍵:
條文 | 說明 |
民法第7條 | 如果一個人「精神上の障害により事理を弁識する能力を欠く常況にある者」,並且經由家庭裁判所裁定開始後見,則該人稱為「成年被後見人」。 |
📌 「事理を弁識する能力を欠く常況」 | 意指:無法分辨什麼是買賣、贈與、契約義務,無自理能力 |
⚖️ 成年被後見人的法律效果
項目 | 說明 |
📌 行為能力 | ❌ 完全無行為能力者(原則上其法律行為無效) |
📝 日常生活行為(例外) | ✅ 購買食品等日常小額行為除外(仍有效) |
👥 後見人權限 | 成年後見人代為處理所有財產與法律行為 |
🔁 行為可否撤銷 | 原則上無效或可撤銷(民法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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