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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04.民法總則~關於權力與行為能力

✅ 定義:

民法總則是民法的基礎章節,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與制度,適用於民法全體的通則。


📘 三大基本原則(民法第1條)

  1. 私的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 國家不干涉私人合意,只要不違法就有效。

  2. 信義誠實原則(誠実義務) → 各方行為應誠實、守信用。

  3.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濫用の禁止) → 即使有權,也不能用來損人利己。


🔍 行為能力者 vs 被限制行為能力者


分類

說明

行為能力者

能自己獨立有效地進行所有法律行為者(例如:成年人、健全人)

被限制行為能力者

法律上對其行為效力加以限制者(未成年人、被後見人等)


被限制行為能力者の分類(4種類)

類型

日文名稱

標準年齡/要件

是否需輔助人等

可否單獨有效行為

① 未成年者

未成年者(みせいねんしゃ)

未滿20歲(但現在多數為18歲以下)

有法定代理人(親權者、監護人)

❌ 原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② 成年被後見人

成年被後見人(せいねんひこうけんにん)

精神障礙嚴重,裁判所開始後見

有成年後見人

❌ 原則無行為能力

③ 被保佐人

被保佐人(ひほさにん)

精神障礙較輕,裁判所開始保佐

有保佐人

△ 重要行為須得同意(ex. 貸款)

④ 被補助人

被補助人(ひほじょにん)

精神障礙較輕微,裁判所開始補助

有補助人

△ 經特定範圍指定後,需同意

📘 重點條文與考點整理

條文

規定

出題重點

第5條

未成年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契約無效可撤銷

第7~8條

成年被後見開始要件與效果

完全無行為能力

第11~12條

保佐/補助制度要件

行為有效性與撤銷範圍

第9條

成年年齡規定(現行為18歲)

自2022年起適用新制

🧠 小記憶法(分類口訣):

補・保・後・未」從最弱限制 → 最強限制排列:

補助人(輕)< 保佐人 < 成年後見人 < 未成年人


📘 被保佐人 vs 被補助人:比較總整理

項目

被保佐人(被保佐制度)

被補助人(被補助制度)

📌 依據條文

民法第11條

民法第12條

🧠 精神狀況程度

判斷能力 顯著不十分(較重)

判斷能力 不十分(較輕)

⚖️ 申立機關

本人、親屬等向家庭裁判所申請

同上

👥 支援人

保佐人(法定)

補助人(原則協議設置)

🔒 限制強度

中等限制(需同意範圍較廣)

最輕限制(需個別指定才有限制)

📝 同意必要行為

不動產處分、借金、訴訟等重大行為 → 原則需保佐人同意

個別由裁判所指定特定行為 → 需補助人同意

🔁 可撤銷的行為

未經同意的重大法律行為可撤銷

僅限「指定行為」未經同意者可撤銷

📌 行為能力

原則上有行為能力(限制特定重大行為)

原則上有行為能力,僅個別限制

📘 契約自由

有限

幾乎保有契約自由

✅ 視覺比較小表格

分類

保佐人

補助人

精神狀態

中度障礙

輕度障礙

支援設置

法定保佐人

協議或指定補助人

行為原則

有限制

原則自由

限制的行為

法律列舉特定重大行為

個別指定的行為

撤銷權

有(針對列舉行為)

有(針對指定行為)

📘 成年被後見人とは?

✅ 定義(民法第7條):

精神上の障害により事理を弁識する能力を欠く常況にある者(=完全喪失判斷能力者),經由家庭裁判所的審判開始後見制度,即成為「成年被後見人」。

🔍 解釋條文關鍵:

條文

說明

民法第7條

如果一個人「精神上の障害により事理を弁識する能力を欠く常況にある者」,並且經由家庭裁判所裁定開始後見,則該人稱為「成年被後見人」。

📌 「事理を弁識する能力を欠く常況」

意指:無法分辨什麼是買賣、贈與、契約義務,無自理能力

⚖️ 成年被後見人的法律效果

項目

說明

📌 行為能力

完全無行為能力者(原則上其法律行為無效)

📝 日常生活行為(例外)

✅ 購買食品等日常小額行為除外(仍有效)

👥 後見人權限

成年後見人代為處理所有財產與法律行為

🔁 行為可否撤銷

原則上無效或可撤銷(民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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