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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01.基礎法學~法律分類

📘 成文法 vs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


成文法


慣習法

大家都這樣做、也覺得應該這樣做,就變成了法律

公法

公法有公權力,國家說了算;私法談平等,人民自己來

判立法

成文法是寫好的規則,判例法是法院說的解法

私法

你情我願寫契約,民法就是來規劃;公司爭利走商法,私人之間用私法。

条理

「沒法條 → 沒判例 → 沒慣例 → 靠常理」

→ 就是條理!

実体法

📖 實體法是內容,手續法是流程

就像煮菜:實體法決定你吃什麼,手續法教你怎麼煮!

手続法

「實體法講的是你擁有什麼**, 手續法講的是怎麼使用它!」**

就像你有一張票(權利),要知道怎麼進場(程序)才能看表演 🎫




特別法

當特別法與一般法都可以適用,但規定相牴觸時,優先適用特別法。


「特別情況用特別法,一般情況用一般法」

如果都能用,就用「更針對的那個」!



📘 法律與法律間的效力關係


上位法律

特別法(優先)

一般法

憲法

第九十五條

一の地方公共団体のみに適用される特別法は、その地方公共団体の住民の投票において、その過半数の同意を得なければ、国会はこれを制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 翻譯:

對「某一地方公共團體專用」的法律(特別法),只有在當地住民投票中過半數同意,國會才能制定。

憲法

法律

法律

命令

命令


下位法律

⚖️ 法律層級與牴觸處理原則(很常考!)

衝突對象

是否牴觸

如何處理

憲法 vs 法律

有牴觸 → 違憲

法律無效

法律 vs 命令

有牴觸

法律優先(命令無效)

一般法 vs 特別法

有牴觸

特別法優先(特別法優先原則)

舊法 vs 新法

有牴觸

新法優先(後法優先原則)


📘 法律適用效期

立法流程

效期

成立→公布→施行

法律施行後經過20

※經過從施行日隔日起算。


📘 法律適用範圍

類別

屬地主義

屬人主義

保護主義

定義

只要在日本國內發生犯罪行為,不論是日本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

根據「人的國籍或身分」,來判定法律適用或國籍取得的原則。

指即使行為發生在國外、行為人是外國人,但只要危害到日本的國家利益公共安全日本國民的權益,日本仍可依其法律進行處罰的原則。

法律

■刑法

道路交通法

建築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國籍法

刑法 第3~4條之2

(對應日本人在海外犯罪的情況)

公職選舉法

民法(國際私法適用時)

(當事人國籍影響婚姻、繼承適用哪國法律)




■刑法第4條第1項第1號

外國人對日本天皇、皇族犯侮辱罪

■第2號

外國人對日本國旗、國璽、國章犯侮辱罪

■第3號

外國人對日本官吏施行暴行脅迫

■第4號

外國人偽造、行使日本官方文書

■第5號

外國人偽造日本貨幣、有價證券等

■第6號

外國人對日本國民實施殺人、傷害、強盜等重大犯罪

🧾 法源與適用原則 對照總整理表

分類項目

子分類

定義

代表法律或例子

備註或記憶法

📘 法源分類

成文法

有文字條文明文化的法律

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手続法

法典化、可查閱


不成文法

無明文化條文,但具效力

判例法、慣習法、条理

實務上也具拘束力

📗 成文法的類型

實體法

決定權利與義務內容

民法、刑法、商法、國籍法

→ 你擁有什麼權利?


手續法

決定行使權利的流程

民事訴訟法、行政事件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 怎麼去行使它?

📙 適用原則

屬地主義

根據「地點」決定適用法律

刑法第1條、道路交通法

→ 在哪裡做的?


屬人主義

根據「人的國籍或身份」來適用法律

國籍法、刑法第3~4條之2、公職選舉法

→ 你是誰?

📒 法律衝突時

特別法優先

特別法與一般法牴觸時,特別法優先適用

消費者契約法優先於民法

記憶法:「特例優先」



🧠 小口訣幫助記憶:

  • 成文 or 不成文? → 有沒有條文?

  • 實體 or 手續? → 是「內容」還是「流程」?

  • 屬地 or 屬人? → 看「在哪裡」還是「你是誰」?

有衝突? → 特別法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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