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學習】-NO07.民法總則~物權的意思與全體印象
- Maru Sasiro
- 5月28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物權(物権/ぶっけん)」的意思與整體印象(全体像)。這是民法五編中非常重要的一編(第2編),行政書士考試也會考你是否能掌握物權與債權的本質差異、分類、法定主義、變動要件等核心觀念。
📘 物權とは?(定義)
✅ 基本定義:
物權是指「直接支配一定之物,並對他人主張排他性的權利」。 換句話說,就是:我能自由使用、控制、處分這個東西,別人不能干涉。
📌 特徵:
對世權(絶対的):可以對抗所有人
排他性:一物只有一人享有某種物權
特定物為標的:必須是「物」,例如土地、建物、動產
🧭 物權的整體印象(全体像)
🧱 構成分類:兩大類 × 十種物權
分類 | 類型 | 說明 |
✅ 本權(支配權) | 所有權 | 對物最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收益・處分) |
✅ 用益物權(使用・利益) | 地上權・永小作權・地役權 | 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
✅ 擔保物權(擔保債權) | 質權・抵當權(抵押)・留置權・先取特權 | 以物擔保債權,債務不履行時可優先滿足 |
🧭 十大物權整理表(日本民法)
種類 | 名稱 | 說明 |
本權 | 所有權(206條) | 對物的全面支配(不動產、動產) |
用益物權 | 地上權 | 使用他人土地建築等 |
〃 | 永小作權 | 為耕作或牧畜而使用他人土地 |
〃 | 地役權 | 使用他人土地以便利自己土地 |
法定擔保物權 | 留置權 | 為債權人留置他人之物直到清償(295條) |
約定擔保物權 | 質權 | 債權人佔有物直到清償,有變賣權 |
約定擔保物權 | 抵當權(抵押權) | 不需佔有,但登記不動產後有拍賣權 |
約定擔保物權 | 根抵當權 | 擔保一連串債務(常見於銀行) |
特殊 | 占有權 | 雖非物權,但具有準物權的保護(180~198條) |
法定擔保物權 | 先取特權 | 法律直接給予的優先權(不需登記) |
「地役權(ちえきけん)」的事例(事例・ケース),這是日本民法中用益物權的一種,也是行政書士試驗常見的實例判斷題。我們一起來看定義、條文依據、典型案例與實務上的具體應用。
📘 地役權とは?(民法第280~294條)
✅ 定義:
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土地的方便或使用利益,可以在他人土地上設定特定使用權限的物權。
📌 換句話說:我家的土地要通過你家的地,你必須讓我通過。
📖 條文根據:民法第280條
「他人の土地を自己の土地の便益のために使用する権利を地役権という。」
🧭 地役權的結構與主角
名稱 | 日文 | 說明 |
需役地 | 承役地(しょうえきち) | 被「犧牲」的土地=被使用的那一方 |
受益地 | 要役地(ようえきち) | 得到利益的土地=享受通行等利益的一方 |
✅ 地役權的典型事例
編號 | 地役權內容 | 說明 |
① 通行地役權 | 通過他人土地之權利 | 最常見事例:「我家後門沒路,需通過鄰地」 |
② 上下水道通管權 | 埋設、使用他人土地鋪設水管 | 公共管線經過私人土地 |
③ 眺望・採光權(日本少見) | 確保陽光照射、景觀權利 | 通常透過契約設定而非典型地役權 |
④ 支持權・避雷針設置 | 在他人建物上安裝支撐或設施 | 限於雙方合意的情形下成立 |
🧠 小記憶法:
地役權 =「地主幫你忙,你通過他地」→ 不是借地,不是共有 → 是使用他人土地但仍屬他人所有
⚖️ 地役權的法律特徵
特性 | 說明 |
用益物權 | 可使用他人土地,但不能處分該土地 |
非佔有性 | 不需佔有整個承役地 |
登記對抗第三人 | 不動產地役權須登記始得對抗 |
與地同存同滅 | 隨土地轉讓而移轉或消滅 |
✅ 「地役權登記對抗第三人」的事例判斷
📘 核心原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對抗要件(民法第177條)
「不動産に関する物権の得喪及び変更は、登記をしなければ、これを第三者に対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 所以地役權(屬於不動產物權變動)若未登記,就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權 × 第三人關係 事例比較
編號 | 事例 | 登記有無 | 第三人是否受拘束? | 結果判斷 |
① | A 與 B 設定通行地役權,並完成登記 → C 購得土地 | ✅ 有登記 | ✅ C 受拘束 | ✅ 地役權對抗 C 有效 |
② | A 與 B 私下約定通行地役權,未登記 → C 善意購地 | ❌ 無登記 | ❌ C 不受拘束 | ❌ 地役權不得對抗 C |
③ | A 與 B 設定地役權,未登記 → C 是 B 的繼承人 | ❌ 無登記 | ⭕ 有繼承關係 → 並非第三人 | ✅ 可對抗 C |
④ | A 與 B 設定地役權,B 登記後賣給 C,C 故意無視地役權 | ✅ 有登記 | ⭕ 即便 C 惡意也受拘束 | ✅ 登記後對抗力成立,不問惡意善意 |
🧠 小記憶法:
登記有 → 對抗可登記無 → 第三人不知情即不受拘束
第三人 = 不知情的善意外部人(購買人、抵押權人)不是配偶、繼承人、合夥人這些「法律上同一主體延伸者」
📘 物權的三大原則(極重要)
原則 | 說明 | 條文 |
物權法定主義 | 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依法律明文規定(不允許任意創設) | 第175條 |
公示原則 | 物權變動必須透過登記或交付讓他人得以知悉 | 第177條(不動產登記) |
一物一權主義 | 一個物只能有一個主要物權存在(排他性) | 判例、學說原則 |
🧠 小記憶法
物權 = 物+支配+排他性 📦 對「物」的支配權 → 我可以用、收收益、也可以不讓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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