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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06.民法總則~代理&時效制度

代理制度(代理制度/だいりせいど)」是《日本民法》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行政書士試驗中常出現在民法總則與債權總論,尤其是意思表示的效果歸屬、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追認等判斷題


📘 代理制度とは?

✅ 定義:

代理制度是指:一人(代理人)以他人(本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並使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的制度。

📌 換句話說:「我代替你簽約,但效力算在你身上」。


⚖️ 民法上的代理成立條件(民法第99條)

  1. 代理權存在(有授權)

  2. 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3. 代理人具備意思表示能力


    代理制度的分類

分類

說明

代表條文

有權代理

有合法代理權

第99~101條

無權代理

無授權卻做代理行為

第113~114條

表見代理

雖無代理權,但外觀上看起來有

第109~112條

法定代理

法律直接賦予(如親權人)

第818條、第824條(父母)

任意代理

經由委任或授權產生

第643條以降(委任契約)


❗ 易混淆的無權代理 vs 表見代理 vs 追認

類型

成立情況

效果

可否主張無效

無權代理

無授權仍冒名代理

原則→無效

本人可追認或拒絕

表見代理

外觀上有權限但實際無權

✅ 保護善意第三人

本人不得主張無效

追認(114條)

事後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自始有效

原本無效 → 追認後有效

🧠 小記憶法

「有權 → 效力直接本體」

「無權 → 本人可決定追不追」

「表見 → 第三人保護至上」

「追認 → 補正原來沒效的代理」



民法上的時效制度(時効制度)》,這是**民法總則的第7章(第144條~第174條之2)**的內容,行政書士試驗中幾乎每年都會考,重點在於「消滅時效 vs 取得時效」、「時效完成的效果」、「起算點」等。


📘 時效制度とは?

✅ 定義:

一定期間法律上的狀態持續存在後,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權利發生或消滅的效果」,這種制度稱為時效(じこう)


🧭 時效制度的兩種類型(民法第162條以下)

類型

日文名稱

定義

效果

代表條文

取得時效

取得時効(しゅとくじこう)

一定時間持續佔有他人財產後,取得所有權或物權

權利「新產生」

第162條

消滅時效

消滅時効(しょうめつじこう)

權利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 → 視為「權利消滅

權利「失效」

第166條~

📖 各時效類型詳細整理

🔹 取得時效(民法第162條)

佔有人類型

時間要件

效果

善意無過失

10年

取得所有權等物權

惡意/有過失

20年

同上

🧠 關鍵要件:持續佔有(事實+意思)+ 平穩公開+不中斷

🔹 消滅時效(民法第166條~)

權利類型

時效期間

起算點

債權(一般)

5年

權利可行使時起

不法行為損害賠償

3年 or 20年

受害人知悉加害人時起 or 發生時起

不當得利返還

5年

知悉返還義務時

使用貸借物返還

返還期限起2年

到期日起算

🧠 注意:2020年民法修正後,統一多數債權為「5年 or 10年(知悉 or 發生起算)


📌 時效完成的效果

條文

重點

民法第145條

時效完成 → 法律效果「自動發生」

民法第166條

原則起算點為「權利行使可能時」

民法第147條

時效中斷:訴訟、催告、承認等

民法第158~161條

時效援用 → 原則上需表意人主張

🧠 小記憶法:

「じこう」= 

取るじこう(取得)」→ 權利新成立 

消えるじこう(消滅)」→ 權利消失

📅 「5年 or 10年」是現行民法統一的關鍵字!


時効の更新とは?

✅ 定義:

時效更新是指:在時效完成前發生某些特定事由時,時效期間「重新從頭起算」

 📌 舊法稱為「中斷(中断)」,但自2020年《民法改正》後改用「更新(更新)」之用語。


⚖️ 民法條文依據(2020年改正後)

條文

規定內容

第147條

時効の完成前に一定の事由があるときは、時効は更新され、その事由が終了したときから新たに進行する。

第148條~第150條

更新事由(請求、承認、訴訟等)詳細規定

🧭 更新事由(3大類型)

更新原因

說明

條文

✅ 請求

司法上請求(提起訴訟)或支付催告(民事訴訟以外之通知)

第148條

✅ 承認

債務人對債務的明示承認(如還款、承認書等)

第152條

✅ 強制執行、和解等

起訴後法院強制處分、判決、調解等成立

第149~150條

🕒 更新的效果:重新起算

項目

說明

✅ 起算方式

自「更新事由終了時」起重新計算時效

✅ 例子

提起訴訟中止時效 → 判決確定後再重新起算 5年

📌 和「時效完成猶予」的差異比較

項目

更新(旧中断)

猶予(旧停止)

意義

時效重新計算(從0開始)

時效暫停,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

原因

訴訟、承認等重大事由

未成年、無行為能力等情況

條文

第147~150條

第151條

🧠 小記憶法:

✍「更新」= 重新走表(時效回歸 Day 1)

💤「猶予」= 暫停鬧鐘(先停一下,事後再繼續)


📘 時効の猶予とは?

✅ 定義:

指在特定原因發生期間內,時效暫時不進行計算。等到原因消除後,再繼續剩餘的時效期間

📌 相對於「更新(重新從0開始)」,猶予只是暫停、非歸零


🧭 代表性的猶予事例(民法第151條)

類型

說明

條文依據

代表例

✅ 無行為能力者

權利人為未成年、成年被後見人等 → 保護其法律判斷能力不足

第151條第1項

A 為未成年,保管遺產時的請求權時效暫停

✅ 夫婦間之權利

婚姻期間內不跑時效,離婚後再起算(除外規定)

第151條第2項

妻子對丈夫的債權在婚姻中不發生時效

✅ 不可抗力導致不能行使

自然災害、戰爭、重病等 → 不能主張權利

第151條第3項

洪水中斷通訊導致無法通知債務人行使請求權

✅ 訴訟等程序進行中

判決確定、調停完成前,不跑時效

第151條第4項

訴訟中進行調解,時效停止至和解完成後

📘 常見猶予事例補充整理

事例

是否猶予?

說明

未成年保有財產

✅ 是

未成年不易行使權利,保護期內暫停

洪水無法主張

✅ 是

不可抗力屬於典型猶予事例

提起訴訟中

✅ 是

裁判進行中,暫時不跑時效

僅催告通知

❌ 否

催告屬於「更新」,非猶予



✅ 夫婦間之權利「猶予」範例

🧭 你的問題場景再現:

  1. A 在與 B 結婚之前,貸款給 B

  2. 結婚後多年 B 都沒還錢

  3. A 和 B 離婚了

問題:A 的債權時效何時開始起算?是否已過時效?


📘 民法第151條第2項 重點條文:

「夫婦の一方が他方に対して有する権利については、その婚姻の存続中は、時効は、進行しない。」

➡️ 翻譯:夫妻一方對他方的債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不進行時效


✅ 解答:

雖然該債權在婚前已發生,但婚姻存續期間會發生時效「猶予」,因此:
  • 時效從 離婚那一刻起算,不是從借款當時起算

  • 原則上,A 自離婚日起 5 年內主張即可(若為金錢債權)

📌 根據修正後民法(166條),債權的消滅時效為:

  • 知悉得行使之日起 5 年

  • 或從發生日起 10 年(取較短者)

→ 但因 婚姻期間中全部「暫停」計算,所以根本不會累積→ 時效從「離婚確定」那一刻重新開始跑


📝 小結論:

條件

結果

婚前債權,婚後未返還

時效在婚姻期間「猶予」

離婚後

時效「開始進行」起算(5年內主張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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