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學習】-NO06.民法總則~代理&時效制度
- Maru Sasiro
- 5月8日
- 讀畢需時 8 分鐘
已更新:11月8日
「代理制度(代理制度/だいりせいど)」是《日本民法》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行政書士試驗中常出現在民法總則與債權總論,尤其是意思表示的效果歸屬、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追認等判斷題。
📘 代理制度とは?
✅ 定義:
代理制度是指:一人(代理人)以他人(本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並使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的制度。
📌 換句話說:「我代替你簽約,但效力算在你身上」。
⚖️ 民法上的代理成立條件(民法第99條)
代理權存在(有授權)
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代理人具備意思表示能力
代理制度的分類
分類 | 說明 | 代表條文 |
有權代理 | 有合法代理權 | 第99~101條 |
無權代理 | 無授權卻做代理行為 | 第113~114條 |
表見代理 | 雖無代理權,但外觀上看起來有 | 第109~112條 |
法定代理 | 法律直接賦予(如親權人) | 第818條、第824條(父母) |
任意代理 | 經由委任或授權產生 | 第643條以降(委任契約) |
❗ 易混淆的無權代理 vs 表見代理 vs 追認
類型 | 成立情況 | 效果 | 可否主張無效 |
無權代理 | 無授權仍冒名代理 | 原則→無效 | 本人可追認或拒絕 |
表見代理 | 外觀上有權限但實際無權 | ✅ 保護善意第三人 | 本人不得主張無效 |
追認(114條) | 事後本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 自始有效 | 原本無效 → 追認後有效 |
🧠 小記憶法
「有權 → 效力直接本體」
「無權 → 本人可決定追不追」
「表見 → 第三人保護至上」
「追認 → 補正原來沒效的代理」
《民法上的時效制度(時効制度)》,這是**民法總則的第7章(第144條~第174條之2)**的內容,行政書士試驗中幾乎每年都會考,重點在於「消滅時效 vs 取得時效」、「時效完成的效果」、「起算點」等。
📘 時效制度とは?
✅ 定義:
「一定期間法律上的狀態持續存在後,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權利發生或消滅的效果」,這種制度稱為時效(じこう)。
🧭 時效制度的兩種類型(民法第162條以下)
類型 | 日文名稱 | 定義 | 效果 | 代表條文 |
✅ 取得時效 | 取得時効(しゅとくじこう) | 一定時間持續佔有他人財產後,取得所有權或物權 | 權利「新產生」 | 第162條 |
✅ 消滅時效 | 消滅時効(しょうめつじこう) | 權利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 → 視為「權利消滅」 | 權利「失效」 | 第166條~ |
📖 各時效類型詳細整理
🔹 取得時效(民法第162條)
佔有人類型 | 時間要件 | 效果 |
善意無過失 | 10年 | 取得所有權等物權 |
惡意/有過失 | 20年 | 同上 |
🧠 關鍵要件:持續佔有(事實+意思)+ 平穩公開+不中斷
🔹 消滅時效(民法第166條~)
權利類型 | 時效期間 | 起算點 |
債權(一般) | 5年 | 權利可行使時起 |
不法行為損害賠償 | 3年 or 20年 | 受害人知悉加害人時起 or 發生時起 |
不當得利返還 | 5年 | 知悉返還義務時 |
使用貸借物返還 | 返還期限起2年 | 到期日起算 |
🧠 注意:2020年民法修正後,統一多數債權為「5年 or 10年(知悉 or 發生起算)」
📋 各類契約之物的返還請求權時效整理表
類型 | 契約分類 | 是否有償 | 適用民法條文 | 物之返還請求權時效 | 備註說明 |
使用貸借(使用させるだけ) | 使用貸借契約 | 否 | 民法593條以降 | 10年(原則) | 無償使用。超過時效視為放棄。 |
消費貸借(例:金錢) | 消費貸借契約 | 是 | 民法587條以降 | 5年(商人間)、10年(原則) | 常用於金錢借貸。返還以「履行請求權」計算。 |
租賃契約(例:汽車、腳踏車) | 租賃契約 | 是 | 民法601條以降 | 5年(商業)、10年(原則) | 有償使用。返還不等同於所有權移轉。 |
寄託契約(保管物) | 寄託契約 | 否/是 | 民法657條以降 | 10年 | 保管人須返還受寄物。違約可提損害賠償。 |
委任契約物件返還 | 委任契約 | 否/是 | 民法643條以降 | 5年(原則) | 如代租借、代還物。依履行義務計算。 |
不當得利返還(非法佔有) | 非契約性請求 | 否 | 民法703條 | 10年 | 屬於侵權或不法占有時返還請求。 |
占有回復請求 | 物權保護請求 | 否 | 民法200條 | 20年(最長) | 占有侵奪之回復可行使。特殊用途。 |
📌 關鍵補充說明:
5年/10年之差異:根據2017年民法改正,若當事人為商人/營利性組織之債權債務,消滅時效為5年。否則依民法第166條第1項,仍為10年。
對抗占有不還者的行動選項:
可提起返還請求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侵害使用價值)
若構成刑事責任(如竊盜、侵占),可報警處理。
✅ 使用貸借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 — 是否「兩年」?視情況而定!
使用貸借契約中,針對返還物件的請求權,一般並不是2年。但有一種特別狀況下,才會適用短期消滅時效(兩年),我們分情況說明:
🔹【1】正常成立的使用貸借契約 → 時效為「10年」
根據:民法166條第1項(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
說明:
借用人應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間屆滿或目的完成時返還
若借用人未返還,出借人自此時起可以請求返還
這種情況下的返還請求,性質上是債權性質,時效為10年
✅ 這是大多數情況的適用標準
🔸【2】無契約/原本非法占有的情況 → 可能適用「2年短期時效」?
某些學說與實務認為:若是沒有成立契約,或是對方原本就是無權占有/非法占有者(例如闖入、霸佔),你向其主張「占有回復請求權(物權性請求)」,這可能被視為民法第197條適用的情況。
民法第197條第1項:
「占有者對於物之返還請求權,自其占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者,其請求權消滅。」
⚠️ 這是指**基於物權之返還請求(即物上請求權)**才適用兩年。
若是基於債權(如使用貸借、租賃、委任等契約)而生的返還請求權,則不適用此短期時效,仍為10年。
🧩 小結:如何判斷是 2 年還是 10 年?
類型 | 有無契約 | 請求性質 | 時效 |
使用貸借契約返還 | 有 | 債權性 | 10年(民166) |
租賃契約返還 | 有 | 債權性 | 10年(民166) |
非法占有(無契約)之返還 | 無 | 物權性 | 2年(民197) |
侵奪占有、霸佔情形 | 無 | 物權性 | 2年(民197) |
🧪 舉例補充:
✅ 合法使用貸借的情況(10年)
A 將土地借給 B 種菜,約定 3 年後歸還。結果 3 年後 B 不還地。A 自此可主張返還,10年內有效。
⚠️ 非法占有情況(2年)
X 闖入 Y 的山林蓋小屋,Y 一直沒有追究。超過 2 年後才主張返還,因超過197條時效,Y恐失權(視情況會有抗辯空間)。
📌 時效完成的效果
條文 | 重點 |
民法第145條 | 時效完成 → 法律效果「自動發生」 |
民法第166條 | 原則起算點為「權利行使可能時」 |
民法第147條 | 時效中斷:訴訟、催告、承認等 |
民法第158~161條 | 時效援用 → 原則上需表意人主張 |
🧠 小記憶法:
「じこう」=
「取るじこう(取得)」→ 權利新成立
「消えるじこう(消滅)」→ 權利消失
📅 「5年 or 10年」是現行民法統一的關鍵字!
時効の更新とは?
✅ 定義:
時效更新是指:在時效完成前發生某些特定事由時,時效期間「重新從頭起算」。
📌 舊法稱為「中斷(中断)」,但自2020年《民法改正》後改用「更新(更新)」之用語。
⚖️ 民法條文依據(2020年改正後)
條文 | 規定內容 |
第147條 | 時効の完成前に一定の事由があるときは、時効は更新され、その事由が終了したときから新たに進行する。 |
第148條~第150條 | 更新事由(請求、承認、訴訟等)詳細規定 |
🧭 更新事由(3大類型)
更新原因 | 說明 | 條文 |
✅ 請求 | 司法上請求(提起訴訟)或支付催告(民事訴訟以外之通知) | 第148條 |
✅ 承認 | 債務人對債務的明示承認(如還款、承認書等) | 第152條 |
✅ 強制執行、和解等 | 起訴後法院強制處分、判決、調解等成立 | 第149~150條 |
🕒 更新的效果:重新起算
項目 | 說明 |
✅ 起算方式 | 自「更新事由終了時」起重新計算時效 |
✅ 例子 | 提起訴訟中止時效 → 判決確定後再重新起算 5年 |
📌 和「時效完成猶予」的差異比較
項目 | 更新(旧中断) | 猶予(旧停止) |
意義 | 時效重新計算(從0開始) | 時效暫停,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 |
原因 | 訴訟、承認等重大事由 | 未成年、無行為能力等情況 |
條文 | 第147~150條 | 第151條 |
🧠 小記憶法:
✍「更新」= 重新走表(時效回歸 Day 1)
💤「猶予」= 暫停鬧鐘(先停一下,事後再繼續)
📘 時効の猶予とは?
✅ 定義:
指在特定原因發生期間內,時效暫時不進行計算。等到原因消除後,再繼續剩餘的時效期間。
📌 相對於「更新(重新從0開始)」,猶予只是暫停、非歸零。
🧭 代表性的猶予事例(民法第151條)
類型 | 說明 | 條文依據 | 代表例 |
✅ 無行為能力者 | 權利人為未成年、成年被後見人等 → 保護其法律判斷能力不足 | 第151條第1項 | A 為未成年,保管遺產時的請求權時效暫停 |
✅ 夫婦間之權利 | 婚姻期間內不跑時效,離婚後再起算(除外規定) | 第151條第2項 | 妻子對丈夫的債權在婚姻中不發生時效 |
✅ 不可抗力導致不能行使 | 自然災害、戰爭、重病等 → 不能主張權利 | 第151條第3項 | 洪水中斷通訊導致無法通知債務人行使請求權 |
✅ 訴訟等程序進行中 | 判決確定、調停完成前,不跑時效 | 第151條第4項 | 訴訟中進行調解,時效停止至和解完成後 |
📘 常見猶予事例補充整理
事例 | 是否猶予? | 說明 |
未成年保有財產 | ✅ 是 | 未成年不易行使權利,保護期內暫停 |
洪水無法主張 | ✅ 是 | 不可抗力屬於典型猶予事例 |
提起訴訟中 | ✅ 是 | 裁判進行中,暫時不跑時效 |
僅催告通知 | ❌ 否 | 催告屬於「更新」,非猶予 |
✅ 夫婦間之權利「猶予」範例 |
🧭 你的問題場景再現:
A 在與 B 結婚之前,貸款給 B
結婚後多年 B 都沒還錢
A 和 B 離婚了
問題:A 的債權時效何時開始起算?是否已過時效?
📘 民法第151條第2項 重點條文:
「夫婦の一方が他方に対して有する権利については、その婚姻の存続中は、時効は、進行しない。」
➡️ 翻譯:夫妻一方對他方的債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不進行時效。
✅ 解答:
雖然該債權在婚前已發生,但婚姻存續期間會發生時效「猶予」,因此:
時效從 離婚那一刻起算,不是從借款當時起算
原則上,A 自離婚日起 5 年內主張即可(若為金錢債權)
📌 根據修正後民法(166條),債權的消滅時效為:
知悉得行使之日起 5 年
或從發生日起 10 年(取較短者)
→ 但因 婚姻期間中全部「暫停」計算,所以根本不會累積→ 時效從「離婚確定」那一刻重新開始跑
📝 小結論:
條件 | 結果 |
婚前債權,婚後未返還 | 時效在婚姻期間「猶予」 |
離婚後 | 時效「開始進行」起算(5年內主張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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