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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18.地方自治法

📘 地方自治法:概觀

法律地位

  • 法源依據:根據《日本國憲法》第92條,規定「地方公共團體之組織及運營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因此制定了《地方自治法》。

  • 性質定位:屬於公法中之行政法領域的特別法,也是自治體制度的基本法。

🏛️ 地方自治的目的與理念

項目

說明

🏘 地方分權

實現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避免中央集權

👥 居民自治

居民可透過投票、陳情、罷免等方式參與地方政治

🏛 行政效率

根據地域特性進行政策制定與行政運作

🧩 地方公共團體的分類

分類

內容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都道府縣(47)、市町村(約1,700)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特別區(東京都23區)、一部事務組合、地方開發事務組合等

🧱 地方公共團體的機構構成

📌「二元代表制」:地方議會 × 長

機關

功能

選出方式

🧑‍⚖️ 首長(知事/市町村長)

行政執行與管理權限

直接民選

🏛 議會(都道府縣議會、市町村議會)

制定條例、議決預算、監督首長

直接民選

📌 特徵為:首長與議會皆由居民選出,非中央任命。

🛠 地方自治的內容分類

分類

說明

團體自治

地方公共團體能依自身判斷處理行政事務

住民自治

居民透過投票等方式參與地方治理(直接民主的實現)

🔐 地方自治的具體權限與事務類型

類型

說明

自治事務

地方自主處理的事務(例:垃圾處理、學校設置)

法定受託事務

由中央政府法律委託地方處理之事務(例:戶籍、國民健康保險)

📌 行政改革後,已取消「機關委任事務」,使自治事務與法定受託事務二分更清晰。

📜 地方自治法的主要內容結構(章節)

章節

內容概述

第1章 総則

基本原則與法的適用範圍

第2章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都道府縣、市町村的組織與運作

第3章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特別區、事務組合等規定

第4章 地方議會

選舉、會議程序、議員地位等

第5章 地方首長與機關

長、吏員、行政機關

第6章 財務

預算、決算、地方債等

第8章 地方自治的監督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總務大臣的監督權限

📍 考試常見重點

重點項目

試題方向

二元代表制

議會與首長的相互牽制、彈劾制度

條例制定權

地方制定條例是否能優於法令(特別法優先)

住民直接請求權

解散議會、解職請求的法定人數與手續

監察制度

監察委員、監察請求與其流程

事務分類

自治事務 vs 法定受託事務之判斷

🏛 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地方公共団体)の種類

依據《地方自治法》第1條與第2條規定,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分為下列兩大類、五種基本類型:

🟦 一、普通地方公共團體(普通地方公共団体)

這是最基本、普遍存在的地方政府單位,擁有地方自治權(包括立法、執行與課稅權限)。

分類

說明

都道府縣(都・道・府・県)

全國共47個。東京都是特殊地位的首都;北海道為道;大阪府、京都府為府,其餘為縣。

市町村(しちょうそん)

市(し)、町(まち)、村(むら)的總稱。市須具備一定人口規模與設施條件。町村則為較小行政區。

📝 市町村是最貼近住民生活的地方政府,負責保健、教育、生活支援等。

🟧 二、特別地方公共團體(特別地方公共団体)

這類團體雖也屬地方公共團體,但其功能為「特定目的」、「跨區域合作」,具有更特殊制度設計

分類

說明

特別區(とくべつく)

例如東京都的23區,具有類似市的功能。僅存在於東京都,是市町村的代替制度

一部事務組合(いちぶじむくみあい)

多個市町村為共同辦理某一業務(如垃圾處理、消防)所設的組合。

廣域聯合(こういきれんごう)

為了更廣範圍的行政課題(如地區醫療、社福)設立的複數市町村聯合機構。1999年制度化。

📊 表格整理:地方公共團體類型總覽

分類

名稱

中文

是否具有自治權

說明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都道府縣

都、道、府、縣

✅ 有

區域性廣泛的地方政府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市町村

市、町、村 (政令指定都市 vs 中核市)

✅ 有

與居民最貼近的行政單位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特別區

東京都23區

✅ 有(與市等價)

僅存在於東京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一部事務組合

部分事務組合

⛔ 無自治權(僅委託功能)

僅限於特定事務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廣域聯合

廣域聯合

⛔ 無自治權(受委託)

具地域性合作目的

🧾 備註

  • 地方公共團體具有法人格(《地自法》第3條),可擁有財產、訂立契約、參與訴訟。

  • 市町村與都道府縣的自治權由憲法第92條〜第95條地方自治法保障。

  • 地方公共團體也有立法權(制訂「條例」)與課稅權(地方稅制)。


以下是針對「指定都市(政令指定都市)」與「中核市(中核都市)」的詳細分類與差異對照整理,這兩者皆屬於市町村中的特殊地位城市,但功能與法律依據有所不同。

🏙️ 一、政令指定都市(指定都市)

🔹 定義:

依《地方自治法》第252條之19,日本內閣經政令指定的、人口50萬人以上的大城市。

🔹 特徵:

項目

說明

💼 權限

部分都道府縣的事務會下放給市辦理(例如教育、都市計畫、社福)

🏢 區的設置

必須設置行政區(区),如同東京都特別區

📘 法源依據

地方自治法 第252條之19

📌 審議會

設置「區協議會」以調整各區政策

🗳️ 行政事務

接近「小型都道府縣」的規模,部分事務與縣脫鉤

🔹 代表城市(目前共有20市):

  • 札幌市

  • 仙台市

  • さいたま市(埼玉)

  • 千葉市

  • 川崎市

  • 橫濱市

  • 相模原市

  • 新潟市

  • 靜岡市

  • 濱松市

  • 名古屋市

  • 京都市

  • 大阪市

  • 堺市

  • 神戶市

  • 岡山市

  • 廣島市

  • 北九州市

  • 福岡市

  • 熊本市

🏙️ 二、中核市(中核都市)

🔹 定義:

依《地方自治法》第252條之22的2條,內閣批准,人口20萬人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市。

🔹 特徵:

項目

說明

💼 權限

比一般市更廣的權限,但低於政令指定都市

📘 法源依據

地方自治法 第252條之22-2

🧾 承擔事務

醫療、衛生、環境保全、建築審查等部分原屬都道府縣的事務

🏢 不設區

不設置行政區(如政令市的「區」),保留單一市政府

🔹 代表城市(目前超過60市):

  • 豐田市

  • 長野市

  • 鹿兒島市

  • 宇都宮市

  • 高松市

  • 前橋市

  • 高崎市

  • 岐阜市

  • 富山市

  • 倉敷市

  • 和歌山市

  • 長崎市

  • 宮崎市

  • 那霸市...等(尚有許多)

🧭 比較對照表:政令指定都市 vs 中核市

分類

政令指定都市(指定都市)

中核市

人口要件

原則50萬人以上

原則20萬人以上

設置依據

地方自治法 第252條之19

地方自治法 第252條之22-2

行政區(區)

必須設置

不設置

權限範圍

與都道府縣幾近等級

高於一般市,但低於政令市

審議機構

有區協議會等

無需設置特別機構

代表城市

橫濱、大阪、福岡等

豐田、長野、宮崎等

📘 地方公共團體的事務類型

事務類型

說明

法律依據範例

自治事務(自治事務)

地方公共團體基於其自治權限,自行處理的事務,如地區社會福利、文化活動、地域振興等。

地方自治法 第2條、§94(設立條例)、§96(議會權限)等

法定受託事務(法定受託事務)

根據國家法令明文規定,地方政府代替國家處理的事務,如住民基本台帳、戶籍、國民健康保險、選舉事務等。

地方自治法 §2之4、個別法律(如戶籍法、選舉法等)

機關委任事務(機関委任事務)

原本屬於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的事務,由其授權地方公共團體下屬機關執行(此類事務已於2000年改革後大幅縮減)。

2000年地方分權一環中大部分已轉為法定受託事務

共同行政事務(共同処理事務)

兩個以上地方公共團體基於合作,由協議會或一方團體代為執行的事務,例如一部行政組合、広域連合等機制。

地方自治法 §284~§291之8

📌 舉例補充

1. 自治事務範例

  • 地方獨自設定的補助金制度

  • 市政圖書館運營

  • 地方觀光推進

2. 法定受託事務範例

  • 居住地遷徙登記(住民票)

  • 住民基本台帳網系統維護

  • 國民健康保險辦理

  • 選舉人名簿登載

3. 共同行政範例

  • 多市町村合作經營的垃圾處理場

  • 一部事務組合處理消防業務(消防組合)

🧭 小提醒:地方分權改革重點

2000年「地方分權一括法」施行後,將原本的「機關委任事務」全面廢止,轉而區分為:

  • 自治事務(地方自主)

  • 法定受託事務(國家授權)

這樣的變革強化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權與責任,也對行政書士考試影響很大,常出題針對事務分類進行判例或制度對照。


地方公共團體(地方自治體)是基於《日本國憲法》第92條與《地方自治法》所設立的實體,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與公共性。以下是地方公共團體的主要「權能(機能・権限)」整理,依照行政書士考試常見出題觀點進行分類:

📘 地方公共團體的五大核心權能

權能類別

說明

法律依據(例)

條例制定權

可依自身情況制定條例,只要不牴觸國法即有效

憲法 §94、地方自治法 §14~§16

執行權(行政事務處理)

管轄內之事務(自治事務+法定受託事務)可依法執行

地方自治法 §2之4、§94 以降

財政權

包含課稅、預算編製、財產管理、地方債發行等

地方自治法 §209~§239、地方稅法

自治組織權(組織設計)

可依需求設立所屬行政機構、公營企業等

地方自治法 §138之4、§252之17 等

訴訟與自治救濟權

可就自身法益提起訴訟,或在被非法干涉時行使救濟

地方自治法 §242~§243(住民訴訟制度)

🏛️ 權能內容詳細說明

🔹 1. 條例制定權

  • 地方議會可針對地方實情制訂條例。

  • 若條例與法律牴觸,則原則上無效,但「自治事務」領域中若法律無明文規定,條例可獨立存在。

📘 例:某市制定《禁止深夜賣酒條例》,在無國法規範下可能有效。

🔹 2. 執行權

  • 涵蓋「自治事務」(地方自主)與「法定受託事務」(代為執行)。

  • 如辦理國民健康保險、發放住民票、社福服務、教育政策等。

🔹 3. 財政權

包括以下項目:

  • 地方稅課徵(如固定資產稅、市民稅)

  • 公共設施的設置費用、維護預算編製

  • 發行地方債(需總務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同意)

🔹 4. 自治組織權

  • 地方可視行政需求,自行設立行政機關(如市役所部門、教育委員會、出納機關等)

  • 包括設置「附屬機關」、「行政區」等自治單位

🔹 5. 自治救濟權與訴訟能力

  • 地方團體若因國家違法行為(如非法財政壓迫)而權益受損,可提起機關訴訟

  • 居民亦可提出「住民訴訟」監督公費使用或違法行政行為

🧭 小補充: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

日本《憲法》第92~95條保障地方制度的設置與自治原則:

  • §92:制定地方制度的原則

  • §94:地方團體有制定條例之權

  • §95:僅限特定地方的法律需經該地住民同意(特別法)

在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下,「住民」作為地方公共團體的一員,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些權利與義務是根據《地方自治法》第10條等條文所規定,並在行政書士考試中屬於常見考點。

📘 地方住民的【權利與義務】總覽表

類別

權利/義務名稱

說明

法源依據

🔵 權利

參政權(住民參加)

住民可透過選舉、住民投票等參與地方政治

地方自治法§10、憲法§15、§93

🔵 權利

請求權

包含請願、陳情、直接請求權等

地方自治法§74~§81

🔵 權利

資訊公開請求權

依《情報公開條例》要求查閱公文書等

各地方團體條例

🔵 權利

監察與住民訴訟權

可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提出監察、住民訴訟

地方自治法§242、§243

🟡 義務

稅捐繳納義務

包含地方稅、市民稅、固定資產稅等

地方稅法、地方自治法

🟡 義務

遵守條例的義務

地方條例具有法律效力,住民須遵守

地方自治法§14、§15

🟡 義務

協力義務(生活協助)

例如災害防災時的社區支援義務

災害對策基本法等

🔎 1. 住民的參政權與請求權

權利名稱

內容

補充

公職選舉權

市町村長、議員選舉(滿18歲以上)

外國人不具此權

住民投票

對特定議題進行投票(如設施建設)

多由自治體制定條例辦理

條例制定請求

若有相當人數的連署,可請求制/修/廢條例

地方自治法§74

議會解散請求

可要求地方議會解散

地方自治法§76

🔎 2. 住民的訴訟與監察權

住民訴訟(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 對於違法支出、不當財產處理可提出住民訴訟。

  • 必須先提出「監察請求」後,若未被採納或無結果,始得訴訟。

🔎 3. 義務面補充

地方稅義務

住民若在該地方團體有居住、設籍、資產等,則有義務繳納:

  • 市民稅、都道府縣民稅

  • 固定資產稅、輕自動車稅 等

條例遵守義務

  • 例如垃圾分類、寵物飼養、深夜營業管制等地方條例

  • 違反者可能受到行政指導或罰則處分

🧭 考試應用建議

行政書士考試中常會出現:

  • 條例制定請求的要件(住民數 × 比率)

  • 住民訴訟程序與監察請求流程

  • 外國人住民的參政權有無(→ ❌無公職選舉權)


📘 各種直接請求制度 × 住民數比例 對照表

📌 請求類別

🧾 請求事項

🙋‍♂️ 住民資格條件

📊 必要簽名數(比例)

📜 地方自治法 條文

① 條例制定/改廢請求

新設、改正或廢止條例

年滿18歲以上、具投票資格的住民

有權投票人總數的1/50 以上

第74條

② 監査請求(住民監査請求)

對財政、違法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同上

同上(1/50)

第75條

③ 議會解散請求

要求解散地方議會

同上

1/3 以上

第76條

④ 議員解職請求(罷免)

要求解職個別議員

同上

1/3 以上

第80條

⑤ 長(首長)解職請求(罷免)

要求罷免市長/知事等

同上

1/3 以上

第81條

⑥ 副首長/教育委員等之解職請求

解職副市長、監查委員、教育委員等特定職位

同上

1/3 以上

第86條

⑦ 行政區劃變更請求

如合併、分立、境界變更等

同上

1/6 以上

第7條第1項但書

🏛 地方公共團體的組織構成

地方公共團體主要包括兩種類型:

分類

內容

相關例子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基本的行政單位

都道府縣、市町村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特殊目的或跨域協調的組織

特別區、廣域聯合等

🧩 地方公共團體的「機關」構造

地方公共團體具有二元代表制(二元代表機構):

機關類型

名稱

角色與功能

首長機關

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

執行行政、提出預算、執行議會決議

議決機關

議會(都道府縣議會、市町村議會)

制定條例、審議預算、監督行政機關

此外,還有以下輔助與獨立機關:

類型

名稱

角色與權限

輔助機關

副知事、副市町村長 等

協助首長行政運作

執行機關

局長、部長 等

執行特定行政職務

監察機關

監査委員、選舉管理委員會

具獨立性,負責監察、選舉管理等工作

諮詢機關

地方會議、審議會 等

協助政策形成,無最終決定權

🧾 組織上的法律依據

  • 《地方自治法》第93條~第138條之5

    • 對首長、議會與各委員會的設置、職權、選舉等作詳細規定。

  • 地方自治法施行條例與各地方法律(如福岡縣條例、糸島市條例)

🧠 記憶與理解建議

  • 二元代表制 = 首長 + 議會 分立但互相牽制

  • 地方公共團體的組織 ≠ 中央政府體系複製,而是根據地方需要進行調整(特別是監察機關具強烈自治性)


📘 地方公共團體的財務制度概要

1. 法源依據

  • 《地方自治法》第207條~第236條

  • 《地方財政法》

  • 《地方稅法》

  • 各地方公共團體的財務條例

2. 財政的基本原則

原則名稱

說明

健全財政原則(健全財政主義)

禁止過度舉債,要求收支平衡,確保未來世代不背負過多財政負擔。

年度主義

每一會計年度獨立編成預算(原則上以「單年度」為單位)。

會計單一性原則

所有收支應統一於同一會計中處理,避免重複記帳。

予算主義

所有收支必須依據議會議決之預算執行(預算具有法律效力)。

3. 預算制度

預算種類

內容

本予算(當初予算)

每年度開始前由首長提出、議會議決的預算。

補正予算

年度中因情況變動需追加或更正之預算。

暫定予算

本予算未能及時通過時,臨時維持政府運作的短期預算。

4. 財源構成

類型

內容

例子

自主財源

地方自己可掌握的財源

地方稅、使用料、財產收入

依存財源

依賴中央或他機關的財源

地方交付稅、國庫支出金(補助金)

5. 地方債(地方債務)

類型

說明

例子

普通地方債

建設性支出,如學校、道路建設,需總務大臣或知事許可。


臨時財政對策債

為補充地方交付稅的不足,由中央同意發行。


災害對策債

發生災害時特例可行使。


6. 決算與監査制度

  • 決算報告:年度結束後,地方公共團體需編製決算書並送交議會審議。

  • 監査委員監查:對地方財政收支進行事後監察(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等)。


🧾 住民監査請求(じゅうみんかんさせいきゅう)

🔹 法律依據

  • 《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 目的

  • 監督地方公共團體首長、職員、議員等的違法或不當行為。

🔹 可請求對象

  • 地方公共團體的「普通住民(當地居民)」

🔹 可請求事項

  • 不法或不當的公金支出、公有財產處分、怠惰行為等

🔹 要件

  • 居民需提出具體事實與證據

  • 請求書需附上理由與目的

🔹 請求期限

  • 原則上自該行為發生或知悉後 1年內

🔹 處理流程

  1. 提出住民監査請求 →

  2. 監査委員調查、進行監査 →

  3. 60日內通知結果與必要處置


⚖️ 住民訴訟(じゅうみんそしょう)

🔹 法律依據

  • 《地方自治法》第242條之2

🔹 定義

  • 監査結果出爐後,若住民不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判斷。

🔹 可訴訟事項(4類型)

分類

說明

違法支出等取消請求

要求取消或停止違法財政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

要求加害人(職員等)賠償對地方團體造成的損失

返還請求

不當受益人須返還公款或財產

作為請求(義務履行請求)

要求首長等對怠惰不作為部分履行其職責

🔹 提訴條件與流程

步驟

時限/說明

🔸 1. 提出住民監査請求

需先經此步驟,為前置要件

🔸 2. 監査結果通知

原則上 60 日內

🔸 3. 提起訴訟

自收到監査結果後 30 日內

🔸(例外)

若 60 日內無通知,也可於 60 日期滿後起訴

🧠 對照整理表

項目

住民監査請求

住民訴訟

法源

地方自治法 §242

地方自治法 §242の2

對象

地方團體之職員、首長、議員

同上

性質

行政內部監查請求

司法審查/訴訟程序

目的

要求調查與改善

請求法院裁判處理

必要前置

無(即可提出)

需先經監査請求

提出人

普通住民

普通住民

期限

知悉後1年內

通知後30日內(或60日期滿)

處理機關

監査委員會

裁判所(法院)

成果

報告與處置建議

法院判決:取消、賠償、命令履行等

📘 公の施設とは?

🔹 定義

地方公共団体が住民の福祉のために設置・管理し、一般住民が利用可能な施設

🔹 法律依據

  • 《地方自治法》第244條

    • 「普通地方公共団体は、住民の福祉を増進するため、公の施設を設けることができる。」

🧾 公の施設の類型

分類

例子

說明

教育施設

圖書館、公立學校、博物館

提供教育資源給居民使用

文化・福利設施

公民館、老人福祉中心、兒童館

提供居民社交、文化、福利活動空間

體育設施

體育館、游泳池、運動場

強化健康與體育活動之使用

環境・生活設施

公園、公廁、集會所、垃圾處理場

與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設施

🏛️ 設置與管理主體

  • 設置者:原則上為普通地方公共團體(都道府縣、市町村)

  • 管理方法:

    1. 直営方式(由地方政府自身經營)

    2. 指定管理者制度(由民間或法人擔任營運管理者)

      • 根據《地方自治法》第244條之2

📜 利用原則

🔸 原則:住民等公平利用

  • 公の施設は、住民が平等かつ公正に利用できるように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使用制限與優先利用

  • 可依設施目的及必要情況設置利用限制(例如:預約制、使用時間限制)

  • 非住民雖原則可使用,但得依地方條例或實務收取差別費用

⚖️ 使用收費與條例制定

  • 是否收費及收費金額,多由地方條例制定

  • 指定管理者制度下,由地方議會審議管理協定

❗️考試常見出題重點

  1. 地方自治法第244條與第244條之2的適用場景與管理方式比較

  2. 住民與非住民的使用權之差異與收費基準

  3. 指定管理者制度下,議會與行政機關的角色

  4. 設施利用限制是否合法?是否需經地方議會批准?

  5. 公の施設與行政財產的連動關係

📌 舉例:行政書士試題例

問:地方公共団体が設ける「公の施設」において、指定管理者制度を導入する場合の法的根拠と、その際に必要な手続を答えな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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