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學習】-NO18.地方自治法
- Maru Sasiro
- 11月5日
- 讀畢需時 15 分鐘
📘 地方自治法:概觀
✅ 法律地位
法源依據:根據《日本國憲法》第92條,規定「地方公共團體之組織及運營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因此制定了《地方自治法》。
性質定位:屬於公法中之行政法領域的特別法,也是自治體制度的基本法。
🏛️ 地方自治的目的與理念
項目 | 說明 |
🏘 地方分權 | 實現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避免中央集權 |
👥 居民自治 | 居民可透過投票、陳情、罷免等方式參與地方政治 |
🏛 行政效率 | 根據地域特性進行政策制定與行政運作 |
🧩 地方公共團體的分類
分類 | 內容 |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 都道府縣(47)、市町村(約1,700) |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 特別區(東京都23區)、一部事務組合、地方開發事務組合等 |
🧱 地方公共團體的機構構成
📌「二元代表制」:地方議會 × 長
機關 | 功能 | 選出方式 |
🧑⚖️ 首長(知事/市町村長) | 行政執行與管理權限 | 直接民選 |
🏛 議會(都道府縣議會、市町村議會) | 制定條例、議決預算、監督首長 | 直接民選 |
📌 特徵為:首長與議會皆由居民選出,非中央任命。
🛠 地方自治的內容分類
分類 | 說明 |
團體自治 | 地方公共團體能依自身判斷處理行政事務 |
住民自治 | 居民透過投票等方式參與地方治理(直接民主的實現) |
🔐 地方自治的具體權限與事務類型
類型 | 說明 |
自治事務 | 地方自主處理的事務(例:垃圾處理、學校設置) |
法定受託事務 | 由中央政府法律委託地方處理之事務(例:戶籍、國民健康保險) |
📌 行政改革後,已取消「機關委任事務」,使自治事務與法定受託事務二分更清晰。
📜 地方自治法的主要內容結構(章節)
章節 | 內容概述 |
第1章 総則 | 基本原則與法的適用範圍 |
第2章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 都道府縣、市町村的組織與運作 |
第3章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 特別區、事務組合等規定 |
第4章 地方議會 | 選舉、會議程序、議員地位等 |
第5章 地方首長與機關 | 長、吏員、行政機關 |
第6章 財務 | 預算、決算、地方債等 |
第8章 地方自治的監督 |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總務大臣的監督權限 |
📍 考試常見重點
重點項目 | 試題方向 |
二元代表制 | 議會與首長的相互牽制、彈劾制度 |
條例制定權 | 地方制定條例是否能優於法令(特別法優先) |
住民直接請求權 | 解散議會、解職請求的法定人數與手續 |
監察制度 | 監察委員、監察請求與其流程 |
事務分類 | 自治事務 vs 法定受託事務之判斷 |
🏛 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地方公共団体)の種類
依據《地方自治法》第1條與第2條規定,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分為下列兩大類、五種基本類型:
🟦 一、普通地方公共團體(普通地方公共団体)
這是最基本、普遍存在的地方政府單位,擁有地方自治權(包括立法、執行與課稅權限)。
分類 | 說明 |
都道府縣(都・道・府・県) | 全國共47個。東京都是特殊地位的首都;北海道為道;大阪府、京都府為府,其餘為縣。 |
市町村(しちょうそん) | 市(し)、町(まち)、村(むら)的總稱。市須具備一定人口規模與設施條件。町村則為較小行政區。 |
📝 市町村是最貼近住民生活的地方政府,負責保健、教育、生活支援等。
🟧 二、特別地方公共團體(特別地方公共団体)
這類團體雖也屬地方公共團體,但其功能為「特定目的」、「跨區域合作」,具有更特殊制度設計。
分類 | 說明 |
特別區(とくべつく) | 例如東京都的23區,具有類似市的功能。僅存在於東京都,是市町村的代替制度。 |
一部事務組合(いちぶじむくみあい) | 多個市町村為共同辦理某一業務(如垃圾處理、消防)所設的組合。 |
廣域聯合(こういきれんごう) | 為了更廣範圍的行政課題(如地區醫療、社福)設立的複數市町村聯合機構。1999年制度化。 |
📊 表格整理:地方公共團體類型總覽
分類 | 名稱 | 中文 | 是否具有自治權 | 說明 |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 都道府縣 | 都、道、府、縣 | ✅ 有 | 區域性廣泛的地方政府 |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 市町村 | 市、町、村 (政令指定都市 vs 中核市) | ✅ 有 | 與居民最貼近的行政單位 |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 特別區 | 東京都23區 | ✅ 有(與市等價) | 僅存在於東京 |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 一部事務組合 | 部分事務組合 | ⛔ 無自治權(僅委託功能) | 僅限於特定事務 |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 廣域聯合 | 廣域聯合 | ⛔ 無自治權(受委託) | 具地域性合作目的 |
🧾 備註
地方公共團體具有法人格(《地自法》第3條),可擁有財產、訂立契約、參與訴訟。
市町村與都道府縣的自治權由憲法第92條〜第95條與地方自治法保障。
地方公共團體也有立法權(制訂「條例」)與課稅權(地方稅制)。
以下是針對「指定都市(政令指定都市)」與「中核市(中核都市)」的詳細分類與差異對照整理,這兩者皆屬於市町村中的特殊地位城市,但功能與法律依據有所不同。
🏙️ 一、政令指定都市(指定都市)
🔹 定義:
依《地方自治法》第252條之19,日本內閣經政令指定的、人口50萬人以上的大城市。
🔹 特徵:
項目 | 說明 |
💼 權限 | 部分都道府縣的事務會下放給市辦理(例如教育、都市計畫、社福) |
🏢 區的設置 | 必須設置行政區(区),如同東京都特別區 |
📘 法源依據 | 地方自治法 第252條之19 |
📌 審議會 | 設置「區協議會」以調整各區政策 |
🗳️ 行政事務 | 接近「小型都道府縣」的規模,部分事務與縣脫鉤 |
🔹 代表城市(目前共有20市):
札幌市
仙台市
さいたま市(埼玉)
千葉市
川崎市
橫濱市
相模原市
新潟市
靜岡市
濱松市
名古屋市
京都市
大阪市
堺市
神戶市
岡山市
廣島市
北九州市
福岡市
熊本市
🏙️ 二、中核市(中核都市)
🔹 定義:
依《地方自治法》第252條之22的2條,內閣批准,人口20萬人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市。
🔹 特徵:
項目 | 說明 |
💼 權限 | 比一般市更廣的權限,但低於政令指定都市 |
📘 法源依據 | 地方自治法 第252條之22-2 |
🧾 承擔事務 | 醫療、衛生、環境保全、建築審查等部分原屬都道府縣的事務 |
🏢 不設區 | 不設置行政區(如政令市的「區」),保留單一市政府 |
🔹 代表城市(目前超過60市):
豐田市
長野市
鹿兒島市
宇都宮市
高松市
前橋市
高崎市
岐阜市
富山市
倉敷市
和歌山市
長崎市
宮崎市
那霸市...等(尚有許多)
🧭 比較對照表:政令指定都市 vs 中核市
分類 | 政令指定都市(指定都市) | 中核市 |
人口要件 | 原則50萬人以上 | 原則20萬人以上 |
設置依據 | 地方自治法 第252條之19 | 地方自治法 第252條之22-2 |
行政區(區) | 必須設置 | 不設置 |
權限範圍 | 與都道府縣幾近等級 | 高於一般市,但低於政令市 |
審議機構 | 有區協議會等 | 無需設置特別機構 |
代表城市 | 橫濱、大阪、福岡等 | 豐田、長野、宮崎等 |
📘 地方公共團體的事務類型
事務類型 | 說明 | 法律依據範例 |
自治事務(自治事務) | 地方公共團體基於其自治權限,自行處理的事務,如地區社會福利、文化活動、地域振興等。 | 地方自治法 第2條、§94(設立條例)、§96(議會權限)等 |
法定受託事務(法定受託事務) | 根據國家法令明文規定,地方政府代替國家處理的事務,如住民基本台帳、戶籍、國民健康保險、選舉事務等。 | 地方自治法 §2之4、個別法律(如戶籍法、選舉法等) |
機關委任事務(機関委任事務) | 原本屬於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的事務,由其授權地方公共團體下屬機關執行(此類事務已於2000年改革後大幅縮減)。 | 2000年地方分權一環中大部分已轉為法定受託事務 |
共同行政事務(共同処理事務) | 兩個以上地方公共團體基於合作,由協議會或一方團體代為執行的事務,例如一部行政組合、広域連合等機制。 | 地方自治法 §284~§291之8 |
📌 舉例補充
1. 自治事務範例
地方獨自設定的補助金制度
市政圖書館運營
地方觀光推進
2. 法定受託事務範例
居住地遷徙登記(住民票)
住民基本台帳網系統維護
國民健康保險辦理
選舉人名簿登載
3. 共同行政範例
多市町村合作經營的垃圾處理場
一部事務組合處理消防業務(消防組合)
🧭 小提醒:地方分權改革重點
2000年「地方分權一括法」施行後,將原本的「機關委任事務」全面廢止,轉而區分為:
自治事務(地方自主)
法定受託事務(國家授權)
這樣的變革強化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權與責任,也對行政書士考試影響很大,常出題針對事務分類進行判例或制度對照。
地方公共團體(地方自治體)是基於《日本國憲法》第92條與《地方自治法》所設立的實體,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與公共性。以下是地方公共團體的主要「權能(機能・権限)」整理,依照行政書士考試常見出題觀點進行分類:
📘 地方公共團體的五大核心權能
權能類別 | 說明 | 法律依據(例) |
① 條例制定權 | 可依自身情況制定條例,只要不牴觸國法即有效 | 憲法 §94、地方自治法 §14~§16 |
② 執行權(行政事務處理) | 管轄內之事務(自治事務+法定受託事務)可依法執行 | 地方自治法 §2之4、§94 以降 |
③ 財政權 | 包含課稅、預算編製、財產管理、地方債發行等 | 地方自治法 §209~§239、地方稅法 |
④ 自治組織權(組織設計) | 可依需求設立所屬行政機構、公營企業等 | 地方自治法 §138之4、§252之17 等 |
⑤ 訴訟與自治救濟權 | 可就自身法益提起訴訟,或在被非法干涉時行使救濟 | 地方自治法 §242~§243(住民訴訟制度) |
🏛️ 權能內容詳細說明
🔹 1. 條例制定權
地方議會可針對地方實情制訂條例。
若條例與法律牴觸,則原則上無效,但「自治事務」領域中若法律無明文規定,條例可獨立存在。
📘 例:某市制定《禁止深夜賣酒條例》,在無國法規範下可能有效。
🔹 2. 執行權
涵蓋「自治事務」(地方自主)與「法定受託事務」(代為執行)。
如辦理國民健康保險、發放住民票、社福服務、教育政策等。
🔹 3. 財政權
包括以下項目:
地方稅課徵(如固定資產稅、市民稅)
公共設施的設置費用、維護預算編製
發行地方債(需總務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同意)
🔹 4. 自治組織權
地方可視行政需求,自行設立行政機關(如市役所部門、教育委員會、出納機關等)
包括設置「附屬機關」、「行政區」等自治單位
🔹 5. 自治救濟權與訴訟能力
地方團體若因國家違法行為(如非法財政壓迫)而權益受損,可提起機關訴訟
居民亦可提出「住民訴訟」監督公費使用或違法行政行為
🧭 小補充: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
日本《憲法》第92~95條保障地方制度的設置與自治原則:
§92:制定地方制度的原則
§94:地方團體有制定條例之權
§95:僅限特定地方的法律需經該地住民同意(特別法)
在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下,「住民」作為地方公共團體的一員,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些權利與義務是根據《地方自治法》第10條等條文所規定,並在行政書士考試中屬於常見考點。
📘 地方住民的【權利與義務】總覽表
類別 | 權利/義務名稱 | 說明 | 法源依據 |
🔵 權利 | 參政權(住民參加) | 住民可透過選舉、住民投票等參與地方政治 | 地方自治法§10、憲法§15、§93 |
🔵 權利 | 請求權 | 包含請願、陳情、直接請求權等 | 地方自治法§74~§81 |
🔵 權利 | 資訊公開請求權 | 依《情報公開條例》要求查閱公文書等 | 各地方團體條例 |
🔵 權利 | 監察與住民訴訟權 | 可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提出監察、住民訴訟 | 地方自治法§242、§243 |
🟡 義務 | 稅捐繳納義務 | 包含地方稅、市民稅、固定資產稅等 | 地方稅法、地方自治法 |
🟡 義務 | 遵守條例的義務 | 地方條例具有法律效力,住民須遵守 | 地方自治法§14、§15 |
🟡 義務 | 協力義務(生活協助) | 例如災害防災時的社區支援義務 | 災害對策基本法等 |
🔎 1. 住民的參政權與請求權
權利名稱 | 內容 | 補充 |
公職選舉權 | 市町村長、議員選舉(滿18歲以上) | 外國人不具此權 |
住民投票 | 對特定議題進行投票(如設施建設) | 多由自治體制定條例辦理 |
條例制定請求 | 若有相當人數的連署,可請求制/修/廢條例 | 地方自治法§74 |
議會解散請求 | 可要求地方議會解散 | 地方自治法§76 |
🔎 2. 住民的訴訟與監察權
住民訴訟(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對於違法支出、不當財產處理可提出住民訴訟。
必須先提出「監察請求」後,若未被採納或無結果,始得訴訟。
🔎 3. 義務面補充
地方稅義務
住民若在該地方團體有居住、設籍、資產等,則有義務繳納:
市民稅、都道府縣民稅
固定資產稅、輕自動車稅 等
條例遵守義務
例如垃圾分類、寵物飼養、深夜營業管制等地方條例
違反者可能受到行政指導或罰則處分
🧭 考試應用建議
行政書士考試中常會出現:
條例制定請求的要件(住民數 × 比率)
住民訴訟程序與監察請求流程
外國人住民的參政權有無(→ ❌無公職選舉權)
📘 各種直接請求制度 × 住民數比例 對照表
📌 請求類別 | 🧾 請求事項 | 🙋♂️ 住民資格條件 | 📊 必要簽名數(比例) | 📜 地方自治法 條文 |
① 條例制定/改廢請求 | 新設、改正或廢止條例 | 年滿18歲以上、具投票資格的住民 | 有權投票人總數的1/50 以上 | 第74條 |
② 監査請求(住民監査請求) | 對財政、違法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 同上 | 同上(1/50) | 第75條 |
③ 議會解散請求 | 要求解散地方議會 | 同上 | 1/3 以上 | 第76條 |
④ 議員解職請求(罷免) | 要求解職個別議員 | 同上 | 1/3 以上 | 第80條 |
⑤ 長(首長)解職請求(罷免) | 要求罷免市長/知事等 | 同上 | 1/3 以上 | 第81條 |
⑥ 副首長/教育委員等之解職請求 | 解職副市長、監查委員、教育委員等特定職位 | 同上 | 1/3 以上 | 第86條 |
⑦ 行政區劃變更請求 | 如合併、分立、境界變更等 | 同上 | 1/6 以上 | 第7條第1項但書 |
🏛 地方公共團體的組織構成
地方公共團體主要包括兩種類型:
分類 | 內容 | 相關例子 |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 基本的行政單位 | 都道府縣、市町村 |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 特殊目的或跨域協調的組織 | 特別區、廣域聯合等 |
🧩 地方公共團體的「機關」構造
地方公共團體具有二元代表制(二元代表機構):
機關類型 | 名稱 | 角色與功能 |
首長機關 | 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 | 執行行政、提出預算、執行議會決議 |
議決機關 | 議會(都道府縣議會、市町村議會) | 制定條例、審議預算、監督行政機關 |
此外,還有以下輔助與獨立機關:
類型 | 名稱 | 角色與權限 |
輔助機關 | 副知事、副市町村長 等 | 協助首長行政運作 |
執行機關 | 局長、部長 等 | 執行特定行政職務 |
監察機關 | 監査委員、選舉管理委員會 | 具獨立性,負責監察、選舉管理等工作 |
諮詢機關 | 地方會議、審議會 等 | 協助政策形成,無最終決定權 |
🧾 組織上的法律依據
《地方自治法》第93條~第138條之5
對首長、議會與各委員會的設置、職權、選舉等作詳細規定。
地方自治法施行條例與各地方法律(如福岡縣條例、糸島市條例)
🧠 記憶與理解建議
二元代表制 = 首長 + 議會 分立但互相牽制
地方公共團體的組織 ≠ 中央政府體系複製,而是根據地方需要進行調整(特別是監察機關具強烈自治性)
📘 地方公共團體的財務制度概要
1. 法源依據
《地方自治法》第207條~第236條
《地方財政法》
《地方稅法》
各地方公共團體的財務條例
2. 財政的基本原則
原則名稱 | 說明 |
健全財政原則(健全財政主義) | 禁止過度舉債,要求收支平衡,確保未來世代不背負過多財政負擔。 |
年度主義 | 每一會計年度獨立編成預算(原則上以「單年度」為單位)。 |
會計單一性原則 | 所有收支應統一於同一會計中處理,避免重複記帳。 |
予算主義 | 所有收支必須依據議會議決之預算執行(預算具有法律效力)。 |
3. 預算制度
預算種類 | 內容 |
本予算(當初予算) | 每年度開始前由首長提出、議會議決的預算。 |
補正予算 | 年度中因情況變動需追加或更正之預算。 |
暫定予算 | 本予算未能及時通過時,臨時維持政府運作的短期預算。 |
4. 財源構成
類型 | 內容 | 例子 |
自主財源 | 地方自己可掌握的財源 | 地方稅、使用料、財產收入 |
依存財源 | 依賴中央或他機關的財源 | 地方交付稅、國庫支出金(補助金) |
5. 地方債(地方債務)
類型 | 說明 | 例子 |
普通地方債 | 建設性支出,如學校、道路建設,需總務大臣或知事許可。 | |
臨時財政對策債 | 為補充地方交付稅的不足,由中央同意發行。 | |
災害對策債 | 發生災害時特例可行使。 |
6. 決算與監査制度
決算報告:年度結束後,地方公共團體需編製決算書並送交議會審議。
監査委員監查:對地方財政收支進行事後監察(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等)。
🧾 住民監査請求(じゅうみんかんさせいきゅう)
🔹 法律依據
《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 目的
監督地方公共團體首長、職員、議員等的違法或不當行為。
🔹 可請求對象
地方公共團體的「普通住民(當地居民)」
🔹 可請求事項
不法或不當的公金支出、公有財產處分、怠惰行為等
🔹 要件
居民需提出具體事實與證據
請求書需附上理由與目的
🔹 請求期限
原則上自該行為發生或知悉後 1年內
🔹 處理流程
提出住民監査請求 →
監査委員調查、進行監査 →
60日內通知結果與必要處置
⚖️ 住民訴訟(じゅうみんそしょう)
🔹 法律依據
《地方自治法》第242條之2
🔹 定義
監査結果出爐後,若住民不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判斷。
🔹 可訴訟事項(4類型)
分類 | 說明 |
① 違法支出等取消請求 | 要求取消或停止違法財政行為 |
② 損害賠償請求 | 要求加害人(職員等)賠償對地方團體造成的損失 |
③ 返還請求 | 不當受益人須返還公款或財產 |
④ 作為請求(義務履行請求) | 要求首長等對怠惰不作為部分履行其職責 |
🔹 提訴條件與流程
步驟 | 時限/說明 |
🔸 1. 提出住民監査請求 | 需先經此步驟,為前置要件 |
🔸 2. 監査結果通知 | 原則上 60 日內 |
🔸 3. 提起訴訟 | 自收到監査結果後 30 日內 |
🔸(例外) | 若 60 日內無通知,也可於 60 日期滿後起訴 |
🧠 對照整理表
項目 | 住民監査請求 | 住民訴訟 |
法源 | 地方自治法 §242 | 地方自治法 §242の2 |
對象 | 地方團體之職員、首長、議員 | 同上 |
性質 | 行政內部監查請求 | 司法審查/訴訟程序 |
目的 | 要求調查與改善 | 請求法院裁判處理 |
必要前置 | 無(即可提出) | 需先經監査請求 |
提出人 | 普通住民 | 普通住民 |
期限 | 知悉後1年內 | 通知後30日內(或60日期滿) |
處理機關 | 監査委員會 | 裁判所(法院) |
成果 | 報告與處置建議 | 法院判決:取消、賠償、命令履行等 |
📘 公の施設とは?
🔹 定義
地方公共団体が住民の福祉のために設置・管理し、一般住民が利用可能な施設。
🔹 法律依據
《地方自治法》第244條
「普通地方公共団体は、住民の福祉を増進するため、公の施設を設けることができる。」
🧾 公の施設の類型
分類 | 例子 | 說明 |
教育施設 | 圖書館、公立學校、博物館 | 提供教育資源給居民使用 |
文化・福利設施 | 公民館、老人福祉中心、兒童館 | 提供居民社交、文化、福利活動空間 |
體育設施 | 體育館、游泳池、運動場 | 強化健康與體育活動之使用 |
環境・生活設施 | 公園、公廁、集會所、垃圾處理場 | 與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設施 |
🏛️ 設置與管理主體
設置者:原則上為普通地方公共團體(都道府縣、市町村)
管理方法:
直営方式(由地方政府自身經營)
指定管理者制度(由民間或法人擔任營運管理者)
根據《地方自治法》第244條之2
📜 利用原則
🔸 原則:住民等公平利用
公の施設は、住民が平等かつ公正に利用できるように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使用制限與優先利用
可依設施目的及必要情況設置利用限制(例如:預約制、使用時間限制)
非住民雖原則可使用,但得依地方條例或實務收取差別費用
⚖️ 使用收費與條例制定
是否收費及收費金額,多由地方條例制定
指定管理者制度下,由地方議會審議管理協定
❗️考試常見出題重點
地方自治法第244條與第244條之2的適用場景與管理方式比較
住民與非住民的使用權之差異與收費基準
指定管理者制度下,議會與行政機關的角色
設施利用限制是否合法?是否需經地方議會批准?
公の施設與行政財產的連動關係
📌 舉例:行政書士試題例
問:地方公共団体が設ける「公の施設」において、指定管理者制度を導入する場合の法的根拠と、その際に必要な手続を答えな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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