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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16.行政訴訟法(行政事件訴訟)

已更新:10月31日

訴訟類型

說明

主觀訴訟

撤銷訴訟/義務付訴訟/差止訴訟等

客觀訴訟

民眾訴訟/機關訴訟(稀有)

撤銷訴訟要件

原告適格、處分性、法律利益侵害、先行救濟原則

不可訴事項

命令、通達、行政指導等原則不具「處分性」不可提起撤銷訴訟

裁判結果

原處分取消、無效確認、義務履行命令等

行政訴訟是針對公權力行使所造成之法律爭議進行司法審查的重要制度。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將行政訴訟分為四大類型(重類),各類型又有其特有的型態與處理方式。以下為重點整理與說明:

🧭 行政訴訟的四大重類(類型)

類別

名稱(日文)

核心功能

典型型態

主觀訴訟(取消訴訟等)

救濟個人權利利益

取消訴訟、無效確認訴訟、義務付訴訟、差止訴訟

客觀訴訟(民衆訴訟、機關訴訟)

維護法秩序

民衆訴訟、機關訴訟

異議訴訟(抗告訴訟)

針對具體處分進行審查

包含取消、無效、義務付、差止等

形式訴訟(確認訴訟等)

判斷法律關係是否存在

確認訴訟、形式確認訴訟等

✨ 各重類與型態的細部整理

【1】抗告訴訟(主觀訴訟的主要型態)

類型

說明

判例重點

例子

取消訴訟(取消処分)

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分

要件最完整規定

稅務加徵處分、不許可處分

無效確認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適用嚴格,需明顯無效

登記錯誤處分、違法取締

義務付訴訟

請求作為某行政處分的義務履行

須先申請遭拒或怠慢

要求核發建照、營業許可

差止訴訟

防止未來違法處分發生

須有急迫違法危險

阻止強制拆屋、非法徵收

【2】民衆訴訟(客觀訴訟)

  • 不以自己權利受損為必要要件,可基於公共利益提起。

  • 例如:地方自治法第242條之2第1項第4號規定的住民訴訟

項目

說明

原告資格

住民、公民等特定公眾

訴訟目的

監督行政合法性、公共資金濫用制止

實例

對市長非法支出補助金提起返還訴訟

【3】機關訴訟(客觀訴訟)

  • 行政機關間因權限劃分等爭議提起之訴訟。

  • 多涉及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或機關間之法律爭議

項目

說明

原告資格

行政機關或其代表

實例

國家對自治體就課稅權限、命令違法提出爭訟

判決形式

通常屬於確認訴訟型

【4】確認訴訟(補充型)

類型

說明

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如契約存否)

行政處分存否確認

無具體處分或法定救濟不可行時提出

要件

原告須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不得為抽象確認

🧠 判斷流程建議(考試應對)

在考試或案例分析中,可以根據下列流程判斷行政訴訟類型:

  1. 是否針對特定行政處分?→ 是:進入抗告訴訟四型(取消、無效、義務付、差止)

  2. 是否個人權益受到損害?→ 否:可能屬於民衆或機關訴訟(客觀訴訟)

  3. 是否無具體處分,僅想確認法律關係?→ 是:考慮確認訴訟型

  4. 有法定救濟程序存在嗎?→ 若有,確認是否需先經不服申立程序(訴願前置)

📚 總整理表(方便記憶)

類型

代表訴訟

權益重點

主體

時限

範例

抗告訴訟

取消、無效、義務付、差止

個人權利救濟

利害關係人

原則6個月

稅務、營業處分

民衆訴訟

住民訴訟等

公共利益維護

公民、住民

法定時限

地方預算濫用

機關訴訟

權限爭議

公共行政整合

國家、自治體

無固定

中央與地方爭議

確認訴訟

法律關係確認

狀態確認為主

利害關係人

無明定時限

身分關係等

在日本的行政訴訟制度中,「當事者訴訟(当事者訴訟)」是一種特殊但重要的訴訟型態,它並不完全屬於傳統的「抗告訴訟」(取消、無效等),而是獨立成為一類訴訟。以下是詳細整理:


📘 當事者訴訟(当事者訴訟)とは?

📌 所屬分類:

屬於《行政事件訴訟法》第4條中的**「其他行政訴訟」(≠ 抗告訴訟),但與抗告訴訟一樣,也屬於「主觀訴訟」的一種,目的在於救濟個人權益**。

✅ 定義與特徵

項目

說明

📖 定義

指的是關於基於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例如身分、地位)是否存在而產生的爭議,由具有當事人地位者彼此之間提出的訴訟。

⚖️ 法源依據

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4條

👥 當事人

雙方均為「當事者」,訴訟非針對「處分」本身

🚫 不同於

取消訴訟、無效確認訴訟 → 針對處分;當事者訴訟 → 針對公法關係本身

🧷 訴訟目的

確認或主張某種「公法上的權利關係」是否存在、履行等

✳️ 舉例說明

類別

說明

例子

地位確認訴訟

要求確認某一公法地位是否存在

自衛隊員資格確認、社會保險給付資格

義務履行訴訟

要求對方履行一定義務(源自公法)

請求支付年金、退職金等公法金錢債權

拒絕確認訴訟

請求確認某法律關係不存在

請求確認不是某一公職候補人、某身分

🔁 當事者訴訟 × 抗告訴訟 比較表

項目

抗告訴訟

當事者訴訟

法源

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3條

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4條

對象

行政處分或裁決本身

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原告

權利或利益受侵害的個人

公法關係的當事人之一

被告

處分機關

通常是另一個公法當事人

例子

撤銷不許可處分、差止強制處分

請求支付公法年金、確認任職資格

🔍 常見考題重點提示

  • 是否「對處分不滿」→ 抗告訴訟(取消等)

  • 是否「爭執某項法律地位或身份」→ 當事者訴訟

  • 法律上有無「公法性」→ 私法爭議即屬民事訴訟


📘 一、抗告訴訟とは?

抗告訴訟是針對行政處分或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提起之訴訟,屬於主觀訴訟(以救濟個人權益為目的)。

📜 法源依據: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條

🧩 二、抗告訴訟的四種類型

類型

日文名稱

功能與目的

典型案例

① 取消訴訟

取消訴訟(取消処分)

請求法院撤銷違法處分

撤銷不許可、課稅處分

② 無效確認訴訟

無効等確認訴訟

請求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不存在

明顯無效的處分(如違法拘束)

③ 義務付訴訟

義務付訴訟(処分等の義務付け)

請求法院命令機關作成或拒絕處分

要求核發建照、許可證

④ 差止訴訟

差止訴訟(処分等の差止め)

防止將來可能發生的違法處分

阻止違法強制執行、征收

🧾 三、抗告訴訟的提起要件

要件類型

說明

✅ 行政處分

針對具體人、具體事項,對權利或義務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機關行為

✅ 原告資格

必須是受到該行政處分或不作為影響的「利害關係人」

✅ 不服處分

處分違法、不當或濫權

✅ 訴訟利益

提起訴訟後,應該能實際帶來法律上的救濟

⏱️ 四、提起期限與手續

項目

說明

時效

原則上,自知悉處分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但不得超過處分後1年

前置手續

原則上不需經過不服審查程序(例外情況除外)

管轄法院

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被告

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所屬國家、公共團體等法人

🔁 五、其他訴訟類型比較(總覽)

類型

針對對象

是否具體處分

是否需個人利益受損

例子

抗告訴訟

行政處分/不作為

撤銷駁回處分、要求處分

當事者訴訟

公法法律關係

年金請求、地位確認

民衆訴訟

違法行政作為

住民訴訟(地方政府支出)

機關訴訟

權限衝突爭議

國對地方爭議

🎓 六、考試上重點記憶

考點

關鍵句

備註

抗告訴訟對象

行政處分 or 不作為

必須產生法律效果

訴訟目的

撤銷 or 確認無效 or 義務付 or 差止

共四種類型

利害關係人

有實際法律利益者

與抽象利益無關

提起期限

原則6個月、最長1年

時效過後原則上不可提起

📘 取消訴訟(取消訴訟)とは?

取消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所做的處分,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的合法訴訟手段。目的在於透過司法審查,使違法的行政處分失效,以保障國民權益。

📜 法源依據:

  • 《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條第2項

🧩 要提起取消訴訟的要件總覽

要件類別

內容說明

法律依據

① 行政處分存在

必須有一具體的、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処分)

第3條第2項

② 原告資格(訴訟要件)

原則上限於**「具有法律上利益」**之人(≠單純不滿)

第9條

③ 被告適格

原則上為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所屬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

第11條

④ 訴訟利益

提起取消訴訟後能夠實際獲得救濟(≠抽象爭議)

判例法理

⑤ 提起期限

原則:自知悉處分日起6個月內(最長1年)

第14條

⑥ 處分需違法

行政處分須存有違法性,例如:濫權、不當理由、不當程序

第30條以下

✅ 要件詳解與補充說明

1. ✅ 行政處分的存在

  • 處分定義:針對特定人、特定事件作成之行政機關外部表示行為,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 判例強調:「處分需對權利義務產生具體影響」。

2. ✅ 原告適格

  • 需具備「法律上之利益」:

    • 不等同於主觀不滿

    • 必須是處分的直接受影響者

    • 認定依賴「法律規定目的是否為保護該人之利益」之判斷標準(=保護規範理論)

3. ✅ 被告適格

  • 行政機關本身無法作為訴訟當事人,需由其所屬的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法人擔任被告。

4. ✅ 訴訟利益

  • 即使符合其他要件,若取消處分對原告已無實際利益 → 將被視為「訴之利益消失」

  • 例:處分已撤回、處分效力期間屆滿

5. ✅ 提起期限(重要考點)

項目

內容

原則

知悉處分日起6個月內(最長1年)

特例

若屬違法但無法知悉處分者,法院可能採取彈性判斷

注意

計算方式為「知悉」而非「實際發生」

⚖️ 判例補充:取消訴訟成立的代表性事例

案例

說明

建築不許可處分被撤銷

因程序瑕疵導致處分違法

社會福利給付之不給付處分

被認定未遵守裁量基準

稅務調查違法課稅處分

超過調查權限,程序違法

📝 小結與應試對策

  • 📌 「保護規範理論」是判斷原告適格與訴訟利益的關鍵考點

  • 📌 一定要熟記「6個月・1年」的訴訟提起期間

  • 📌 若原告僅為第三者(例:鄰人)需具備明確受保護利益

  • 📌 取消訴訟≠當事者訴訟,後者針對公法上身分地位,不針對處分


行政處分 × 不服申立 × 取消訴訟」三者之間的關聯與相對關係整理,特別針對行政書士考試常考重點進行系統化說明與圖解建議。

🧭 1. 三者間的基本關係概述

項目

說明

🏛️ 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基於法令,對特定人作出具有法律效果之具體決定或命令。

📩 不服申立(行政不服申立)

國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先向行政機關請求救濟的手段(非訴訟)。

⚖️ 取消訴訟

當不服申立無法獲得滿足或被駁回時,得提起司法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 一、取消訴訟的審理手續概要

取消訴訟屬於「抗告訴訟」的一種,由法院對行政處分是否合法進行實體審查與程序審查,具有高度形式與法律適用要求。

🔹 1. 管轄法院

  • 原則上由處分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主管(§12)

  • 特例:部分案件(如稅務、特別行政機構)可能由高等法院或特別法院管轄

🔹 2. 審理特徵

項目

說明

🔍 職權審理主義(職権審理主義)

法院可不受當事人主張限制,依職權調查是否違法(行訴法§24①)

📑 職權證據調查主義(職権証拠調べ主義)

法院可不依當事人申請主動蒐集證據(民訴與行政訴訟重大差異點)

💬 辯論主義(弁論主義)

雖採職權主義,但仍以當事人主張為審理基礎,保障雙方辯論權

📝 釋明處分的特則(釈明処分の特則)

僅適用於原告。法院可針對原告主張不明時命其補正、說明(行訴法§24②)

⚖️ 公開審理原則

原則公開審理,保障訴訟程序的透明性與正當性

⛔ 執行不停止原則

訴訟中不會自動停止處分執行,須法院裁定(行訴法§25)

🧭 爭點整理制度

為提升審理效率,法院可要求當事人整理主張與證據、確立爭點

🔹 3. 爭點整理

主要爭點集中在下列兩大方面:

  1. 處分是否違法(實體要件)

    • 是否超越或濫用裁量權

    • 是否欠缺法律依據

    • 是否構成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違反

  2. 處分程序是否瑕疵(手續要件)

    • 是否未依法聽取意見

    • 是否未給予理由說明

    • 是否未通知申請人

⚖️ 二、取消訴訟的判決種類

法院最終將依審理結果作出下列四類主要判決

✅ 1. 取消判決(取消処分)

  • 認定行政處分違法,予以撤銷

  • 具有溯及無效力(ex tunc),即該處分自最初即不存在法律效力

  • 原告通常可恢復原狀或獲得補償

❌ 2. 棄卻判決(却下)

  • 訴訟不符合法定要件,法院不進行實體審理

  • 常見原因:

    • 提起期限已過

    • 原告不具原告適格

    • 處分不存在

    • 訴訟利益消失

❎ 3. 駁回判決(棄却)

  • 訴訟程序無問題,但認為處分合法,不予撤銷

  • 實體審理後的敗訴結果

🌀 4. 更正判決・職權命令判決(義務付判決/形式裁判)

  • 法院認為雖然處分違法,但應命行政機關重新處理或補正

  • 特殊於義務付訴訟、確認訴訟延伸使用

📌 裁判效力與後續處理

項目

說明

對行政機關之效力

法院判決具有拘束力,行政機關須遵從

對第三人效力

原則上限於當事人間;特殊情況下若關聯性明確也可及於第三人

後續可提起訴訟

不服判決者可提起上訴(控訴、高等法院)

📝 考試常見題型

  • 「下列何者非取消訴訟中法院可為之判決?」

  • 「有關取消判決的敘述何者正確?」

  • 「若法院認為處分存在裁量濫用之嫌,應作何種判決?」


審理特徵比較表:取消訴訟 vs 不服申立

比較項目

行政不服申立(審查請求等)

取消訴訟(行政訴訟)

🔹 性質

行政內部的審查制度(準司法)

正式的司法審理(法院審理)

🔹 審理機關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

地方法院(行政部門)

🔹 主義基礎

職權主義(行政機關主導)

職權審理主義 + 辯論主義融合

🔹 證據調查

職權調查(機關自為蒐證)

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證據(行訴法 §24)

🔹 書面審理 / 口頭辯論

原則書面審理

原則口頭辯論與公開審理(民訴準用)

🔹 救濟性質

快速且柔軟、程序簡便

嚴格法律審理、確定力強

🔹 費用

原則免費

須繳納裁判費(但可請求免除)

🔹 釋明制度

無特則

釋明處分特則(行訴法 §24②)

🔹 執行是否停止

原則不停止(但可申請停止執行)

同上(行訴法 §25)

🔹 判斷效力

行政處分的變更或撤回

既判力、拘束力、形成力等效力

📘 一、認容判決與事情判決的定義與歸類

類別

名稱

定義

歸屬分類

認容判決(認容判決)

裁判結果對原告有利,法院「認容」其請求(例如取消處分)

屬於 原告勝訴類型


🚫 棄卻判決(棄却判決)

原告敗訴。法院認為處分合法或主張無理由

原告敗訴類型


🧾 事情判決(事情判決)

法院進入實體審理後所作成的判決(處分是否違法)

形式判決相對


📄 形式判決(形式判決)

僅就訴訟要件作出判斷,如訴訟利益、期間等,未進入實體審理

與事情判決相對


🧷 三、歸類總表

分類視角

種類

判決名稱

範例

✔ 判決效果

勝訴判決

認容判決

取消處分

❌ 判決效果

敗訴判決

棄卻判決

處分無違法

🚫 判決要件

不受理判決

却下判決

不符訴訟要件

📑 判決構造

形式判決

訴訟要件判斷

期間錯過、不具利益等

📘 判決構造

事情判決

實體審理判決

是否違法之本案審理

✅ 重要補充

  • 「認容判決」通常同時具有「事情判決」的屬性(已進入實體審理)

  • 形式/事情 是「審理層級分類」;認容/棄卻/卻下 是「結果分類」

  • 行政書士考試常考:「事情判決」的例子為何 → 選擇「認容判決或棄卻判決」


📘 取消訴訟判決確定後的效力特徵(四大效力)

效力名稱

說明

法律依據

適用對象

形成力(形成的效力)

判決確定時,該行政處分自始失效(法律上被消滅)。無需行政機關另為處分。

行訴法§30、§33

原處分本身(行政處分)

⚖️ 既判力(確定判決的拘束力)

判決確定後,在同一事由、當事人之間,該事項不得再爭訟

行訴法§33 準用民訴法§114

當事人雙方

🧷 拘束力(對行政機關的效力)

行政機關不得再以相同事由作出相同處分。有遵從法院判決之義務。

行訴法§33

原處分機關

📣 対世効(波及效力)

雖不直接及於他人,但法院對行政處分違法的判斷可能影響其他相同案件

判例實務(行訴法§32)

非當事人(第三人)可能受影響

🧾 一、形成力的詳細說明

  • 一旦法院做出「取消判決」,且該判決已確定(未上訴或上訴駁回等),

  • 該行政處分視為自始不存在於法律上(有別於僅自此無效),

  • 並且無需再經由行政機關作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例子:稅務處分被取消 → 稅金即不再具強制執行力

⚖️ 二、既判力的範圍

  • 僅及於「判決的主文所涵蓋的事項」及其必要的理由範圍

  • 不包括推論、附帶理由等部分

  • 目的:防止同一訴訟事項反覆爭訟

🧷 三、拘束力的意涵

  • 行政機關不得對同一人、同一事由、相同法律關係重複處分

  • 若故意違反,構成違法行政行為,可再受訴訟挑戰

  • 拘束的是「原處分機關」,但不拘束第三者或其他行政機關

📣 四、対世効(補充說明)

  • 又稱「間接波及效力」,非真正的法律效力

  • 常見於環境許可、都市計畫、稅制規範等案件

  • 雖然判決僅及當事人,但對其他具有類似事由之個案有「指標性作用」

📑 小結:效力一覽對照表

效力名稱

對象

是否對所有人有效

是否需行政機關行為

形成力

處分本身

✅ 是

❌ 否

既判力

當事人

❌ 否

❌ 否

拘束力

行政機關

✅ 是

❌ 否

対世効

第三人

❌ 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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