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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14.行政手續法(行政手続法)

已更新:10月7日

主題

說明

適用範圍

原則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不包含地方公共團體)

處分前手續

原則需給予聽聞機會(聴聞)、意見陳述(弁明)

行政指導原則

不得以不利益處分作為強制誘導手段

處分理由說明義務

必須告知處分理由及法律依據(例外:急迫危險時可省略)

法律的「位置」與法源體系中的地位

項目

說明

法律名稱

行政手続法(平成5年法律第88号)

所屬法域

行政法的基本法之一(屬於「行政通則法」)

施行年份

1993年制定,1994年施行(之後有多次修訂)

立法目的

確保行政的透明、公正、適正,保障國民權利,防止濫權

適用對象

原則上所有行政機關(例外如立法、司法行為不適用)

與其他法關係

屬於共通法,與《行政不服審查法》《行政事件訴訟法》等並列

🔹 備註:行政手続法的性質為「程序性法律」,與實體規範(如行政處分的內容)不同,而是規範如何作成處分、命令、行政指導等行為的手續程序

🎯 二、立法「目的」:第1條(目的條)

日本《行政手続法》第1條明示立法目的如下:

(目的) この法律は、行政運営における公正の確保と透明性の向上を図り、もって市民の権利利益の保護に資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 重點拆解:

關鍵字

說明

行政運營

行政機關作成各種處分、命令、指導等過程

公正確保

防止差別待遇、主觀偏見、任意性行為

透明性提升

要求程序明確化、資料開示、理由提示等

權利利益保護

給予國民資訊與程序保障,以利異議、申訴、訴訟等行使

翻譯版簡化表述:本法旨在確保行政運作的公正與透明,進而保障國民的權利與利益。

🗂️ 三、行政手続法的主要內容(簡略分類)

範疇

條文範圍

說明

通則(定義)

第1條~第3條

包括法律目的、用語定義、適用範圍等

申請與許可程序

第4條~第9條

處理國民申請事項的流程與機關義務

不利益處分程序

第10條~第14條

作成對人民不利處分時的程序保障(例:聽聞、陳述等)

命令等的制定手續

第15條~第20條

法規命令的公布與制定程序

行政指導規制

第32條~第36條

限制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指導

情報公開與理由

第8條、第14條等

規定應說明理由、公開資料的情況

🔍 四、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法律名稱

關係說明

行政不服審査法

為行政處分後的異議與申訴制度,與手續法互補

行政事件訴訟法

對行政行為提起司法訴訟的程序性法律

地方自治法

地方行政行為之根據,部分也會援用行政手續原則

民法、商法等

非直接相關,但實體關係上需合併理解(如契約與許可)

🧠 小抄記憶法(考前用)

🎓 行政手続法三大目標公式:

「公正」+「透明」→「權益保護」
  • 公正:不得任意或差別性地對待國民

  • 透明:理由明示、程序公開

  • 權益保護:國民能夠清楚反應與救濟


🎯 行政手続法的適用對象(法源依據)

依據【行政手続法 第2條(定義)】與【第3條(適用除外)】,可整理如下:

✅ 適用的對象與範圍(原則)

分類

說明

對象機關

所有國家行政機關與地方公共團體的行政機關

適用行為

行政機關對人民所為的:


① 行政處分(例:許可、不許可)


② 不利益處分(例:取消登記、停止營業)


③ 行政指導(例:口頭建議)


④ 法規命令的制定程序

對象人員

一般國民、法人、團體,或任何行政相對人

⛔ 二、適用除外的範圍(例外)

《第3條》第1項~第5項 規定了五大除外類型

類型

內容說明

立法、司法機關行為

國會、法院及其事務部門(非行政機關)行使權限所為之行為,不受本法規範

刑事訴訟程序相關行為

包含逮捕、起訴、判決等純刑事程序的行政作業

出入國管理與難民認定

移民、難民等出入境管理制度(另有特別法)

外交、安全、國防等行為

國家高度機密及緊急應變(如軍事部署)等涉及公共安全之領域

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

例如《租稅通則法》、《國稅通則法》、其他行政特別程序法優先適用

✅ 行政手續法 × 排除適用之五大領域 × 實例對照表

排除類型

說明與依據條文

常見具體範例(考點/實務)

① 立法與司法相關行為

行政手續法第3條第1項第1號:國會、法院及其事務部門的作為

- 國會辦公室對外發函非屬行政處分


- 法院事務局對訴訟當事人行為,不適用行政手續法


- 國會對預算審議中的行政指導,非行政行為

② 刑事手續相關

行政手續法第3條第1項第2號:涉及刑事訴訟的程序

- 檢察官下令搜查、扣押(雖為行政機關但屬刑訴程序)


- 警察對嫌疑人發出逮捕令、押收令(刑訴程序)

③ 出入國管理、難民認定

行政手續法第3條第1項第3號:由《入國管理法》特別規定處理

- 外國人簽證不予發放或強制遣返(由入國管理局裁量)


- 難民申請不受理決定


- 外國人居留資格變更之拒絕

④ 外交、安全、國防

行政手續法第3條第1項第4號:關於外交與國防必要性

- 自衛隊部署、防衛省指揮調動令


- 由外務省所為外交協議、對外通達事項


- 情報機關的情報蒐集作業、國家安全措施

⑤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行政手續法第3條第1項第5號:例如稅務、醫療、教育、特別程序法適用

- 國稅局對滯納稅金之命令(適用《國稅通則法》)


- 保險醫療機構對醫師資格認定程序(適用《醫療法》)


- 土地徵收程序(適用《土地收用法》)


- 特定行政程序另立實施細則者(如《建築基準法》的建築確認)

🔸 備註補充:地方公共團體之行政機關(如市役所),原則上也適用本法,除非另有特別地方條例或中央特別法規排除適用。

🧠 小抄記憶法:行政手續法的適用排除五原則

📘「立刑入外防特

縮寫

含義

立法與司法機關行為

刑事程序相關行為

入出國管理制度

外交、安全、國防

特別法有規定者

📌 三、實務補充:是否適用行政手續法判斷流程

  1. 該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行政指導、法規命令制定?

    • 否 → 不適用

    • 是 → 進入下一步

  2. 是否屬於五大排除領域(立、刑、入、外、防、特)?

    • 是 → 不適用

    • 否 → 適用行政手續法

📎 四、延伸參考條文

  • 行政手続法 第1條:立法目的

  • 行政手続法 第2條:定義條文

  • 行政手続法 第3條:適用除外條款



對於「申請的處分(申請に対する処分)」有明確的規範與程序,這是行政行為中極為重要的類型,尤其關係到人民的行政請願權行政機關的應對義務。以下是重點整理與條文對照說明:

📘 行政手續法中「申請的處分」概要

🔹 定義

申請的處分是指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後,機關所作出的准許、認可、許可、免許等具法律效果的回應性行政處分

📖 根據《行政手続法》第5條、第7條等:「申請とは、行政庁に対し、自己に対する何らかの行政処分を求める意思表示をいう。」

✅ 申請處分的手續與流程

流程階段

說明

1. 申請提出

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基於行政目的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2. 受理審查

機關確認形式、必要資料是否具備,有無補正義務(第6條)。

3. 補正請求

若有缺漏,行政機關可請求補正,並中止處分期限計算(第7條)。

4. 處分作成

行政機關應於合理期間內作成是否准許的處分(原則上應迅速處理)。

5. 處分告知

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附加理由與不服程序(第8、14、15條)。

📌 相關條文與條件

條文

要點

第5條(判断基準、審査基準)

應設申請手續之標準(例如要件、資料、費用等)

第6條

申請形式具體化,包含書面、電子方式、審查時間等

第7條

缺件補正機會與中止期限的例外條件

第8條

不許可處分時,必須說明理由

第14條

處分應以書面作成並送達

第15條

應明示不服申立或訴訟之方法及期限(處分理由的充實義務)


處分說明相關

🔹 說明重點:

項目

說明

✅ 口頭說明

行政機關可在實際處分前先對申請人說明理由(不是正式處分)

✅ 任意性質

並非義務,而是行政裁量,在「相當認為時」才行使

✅ 目的

為了促進行政透明、提前化解爭議、提供機會補正或協議

✅ 與14條正式處分理由的不同

此處是「事前的說明」,而非正式的「處分理由附記義務」

📌 實務意義與應用場景

場景

說明

🔹 建築許可即將被拒

行政機關先告知原因,讓申請人可補件或放棄申請

🔹 補助金申請被質疑要件不符

提前說明原因,避免正式處分後申請人提訴願

🔹 入國管理局針對在留資格申請

可能採事前溝通方式,讓當事人提供補強資料

🧭 比較:第8條 vs 第9條第2項 vs 第14條

條文

對象

說明

性質

第8條

不許可處分

必須附記理由

義務

第9條第2項

將作成處分前

可口頭說明理由

任意(行政裁量)

第14條

處分通知時

書面附理由、告知申訴方法

義務


🔍 實例舉例

類型

說明

✅ 建築確認

向建築審查機關申請建築許可,經審查後發出是否可建的行政處分

✅ 單身赴日工作簽證申請

申請外國人就勞許可,由入國管理局審查回覆

✅ 公共補助金申請

向地方自治體申請補助,機關決定是否發放為處分

❌ 單純諮詢

若僅是詢問不構成「申請」,不屬於申請處分程序

⚠ 補充重點:不作為與不許可的對應方式

  • 行政機關若逾期不作成處分,可提起「不作為的違法確認訴訟」或「行政訴願」(依《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條第6號)

  • 處分拒絕(不許可)的,須具體說明理由,否則可能構成違法。


📘 行政指導的定義

🔹 概念說明: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不以「法律上的強制力」為基礎下,以建議、勸告、指導、說明等方式,誘導相對人達到行政目的的行為。
  • 無法律拘束力(非強制)

  • ✅ 為達行政目的,向民間或其他行政主體提出任意性行為建議

  • ✅ 例:要求店家自主關閉、勸導環保措施、請求企業修正計劃書等

✅ 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項目

行政指導

行政處分

法律效力

❌ 無強制性法律效果

✅ 有拘束力

法律依據

不需具體法條授權

需有明文法律授權

司法救濟

原則上難以提起訴訟

可提起行政訴訟等

形式

書面、口頭、行動皆可

以書面通知為主

例子

勸導企業調整排放時間

發出停業命令

📜 行政手續法中的規定(第33~36條)

條文

重點內容

第33條

行政指導須不得違反法律原則,不得使人民違背其不作為的自由

第34條

行政指導不可因不服從而進行不利益處分(例如「不配合就不審查你其他案子」)

第35條

可由當事人請求提供行政指導之內容確認書面

第36條

行政機關若多人共同進行指導,內容應一致,不得彼此矛盾

🧠 實務例子

行政指導類型

說明與實例

✅ 勸導型

勸導企業提前停止工廠運作以防止污染

✅ 協議型

向商會或組織建議推行某種自主管理

✅ 自願遵守型

建議疫情期間民眾配戴口罩、避免外出

📝 記憶小提示(考試對策)

  • 🟦 「行政指導 × 行政處分 × 行政契約」三者容易混淆 → 建議用表格整理記憶

  • 🟧 行政指導最常考的就是:

    • 有無強制力?

    • 是否需遵循法律?

    • 不服行政指導會怎樣?

  • 🟥 第34條:「不能報復」的規定 → 易出判斷題


📊 行政三大法行為形式比較表

項目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

行政處分(行政処分)

行政契約(行政契約)

法律依據

不需明確法律授權

需有明文法律授權

可依民法準用,需法律容認

形式

口頭、書面皆可

原則書面(特別法可例外)

書面契約(口頭不常見)

是否有法律拘束力

❌ 無(無強制力)

✅ 有

✅ 有(契約拘束力)

是否可提起訴訟

原則不可(若形成處分則例外)

可(行政不服申立、訴訟)

可(一般民事訴訟)

相對人是否可拒絕

✅ 可自由接受或拒絕

❌ 原則不得拒絕

✅ 契約雙方自願

違反後果

不應產生不利益處分(法34)

可能受強制執行或法律制裁

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等)

例子

勸導商家限時營業、說明補助條件

建築不許可命令、課稅處分等

租賃國有土地、政府採購契約等

相關法條

行政手續法 第33~36條

行政手續法 第2、14、15條等

無專門法,準用民法、判例

其他特徵

任意性行為,目的為誘導配合

法定權限下的單方面公權力行使

平等契約關係,但具有公共性

🧠 記憶小提示

  • 🟦 指導=非強制,有如「拜託請配合」

  • 🟥 處分=強制命令,是公權力直接介入

  • 🟩 契約=合意形成,是平等關係下的合意行為


📜 行政手続法 第34條:不得施加不利益處分(禁止報復原則)

✅ 條文原文(日文):

第34条(行政指導に関する不利益取扱いの禁止)行政機関は、行政指導に従わなかったことを理由として、当該行政指導に係る事項に関連する許認可その他の処分を不利益に取り扱ってはならない。

📘 中文翻譯:

行政機關不得因相對人未遵從行政指導,而就與該行政指導有關事項所作的許可、認可、其他處分,給予相對人不利處理

🔍 重點整理

項目

說明

立法目的

防止行政機關以不當手段「強制」人民接受行政指導。保障國民自由與法治原則。

保護對象

行政指導的相對人(人民)

限制行為

不可因拒絕行政指導,就在其他程序(如審查)上給予不利處分

類型

許可不核發、延後審查、不說明理由等都屬違法行為

違法後果

若實際產生不利益處分,可能構成「違法行政處分」,可訴願、行政訴訟等

💡 具體事例整理

📌 事例1:建築申請 × 行政指導不從

  • 情境:市役所向某建商表示「希望您調整建築高度,雖然不違法,但我們擔心景觀問題」。

  • 結果:建商不接受,照原計劃送件審查。

  • 違法處分:市役所藉此拖延審查時程或最後以其他藉口不發許可。

  • 違法點:違反第34條。因未接受行政指導即施加不利益處分。

📌 事例2:營業時間勸導 × 許可延遲

  • 情境:疫情期間,區公所要求某餐廳縮短營業時間為20:00結束(行政指導)。

  • 店家應對:店家表示符合法規不願配合。

  • 違法處分:之後欲申請營業範圍變更時被拖延,理由模糊。

  • 違法點:行政機關以「不合作」為由暗中報復,構成不當不利益處分。

📌 事例3:開發案之事前協議

  • 情境:某地方政府在正式審查前提出行政指導「希望將綠地比例提高」。

  • 建商拒絕:表示土地利用上已合法,不願調整。

  • 結果:該政府機關以「缺乏社會整合」為由不核准。

  • 分析:若無明確法條支持「社會整合」之處分基準,則恐違反第34條。

🧠 補充記憶小結

  • 行政指導 ≠ 強制,不能以報復手段影響申請結果

  • 法律原則:信義誠實原則、比例原則、恣意行政之禁止

  • 📌 發現違法情形時可提起:訴願 or 行政訴訟 or 損害賠償請求(國賠法)


📘 不利益處分とは(不利益処分)

🔹 定義(行政手続法 第2條第4號)

行政機關對特定人所為的,使其喪失利益或限制其自由、權利的單方面處分行為,例如取消許可、剝奪資格、課處罰鍰等。

✅ 不利益處分 × 要件 × 手續 比較整理表

項目

說明

法源依據

行政手続法 第2條第4號、第12~15條

代表例

許可取消、營業停止命令、課處行政罰、建築命令、罰鍰

定義重點

對「特定人」進行,造成「權利、利益受損或限制」的行政處分

處分前手續

原則上須給予:①聽聞機會 或 ②意見陳述機會

不適用情形

緊急處分、事後補正性命令、形式處分等例外狀況

救濟方法

行政不服申立(異議申立、審查請求)或提起取消訴訟

🔍 不利益處分的事前手續(第13條~15條)

條文

說明

第13條

原則須事先舉行聽聞手續(聽取被處分人意見),可委任代理人或代理律師出席

第14條

當聽聞手續不適當時,須提供意見陳述機會(意見書、口頭說明)

第15條

若有急迫危害防止或緊急必要性,可先行處分再補正手續

🧾 具體事例

✅ 應適用不利益處分手續之例

  • 餐飲業者被吊銷營業許可:應提供聽聞手續或意見陳述機會。

  • 建築業者被命令停止工程:處分前需給予說明理由與陳述機會。

❌ 可不適用手續之例

  • 緊急命令:如疫情期間下令臨時停業,為防止立即危害。

  • 事後處分補正:如基於公共安全需求可先執行,事後補正手續。

🧠 記憶口訣:「吊銷要先聽一聽」

  • 只要是要吊銷資格、停止營業、罰錢等處分:

    • ✅ 原則上「先聽再辦」。

    • ❌ 緊急例外才能跳過(第15條)


📘 意見公募手続とは(パブリックコメント制度)

🔹 定義(根據行政手続法 第39條~第43條)

行政機關在制定**命令(法規命令)**等具有廣泛外部效力的規範時,須事先公開草案並廣泛徵詢國民意見,這種手續稱為「意見公募手續」。

📋 速記表:意見公募手續要點

項目

說明

法源依據

行政手続法 第39條~第43條

適用對象

制定、改正、廢止「命令等」時

命令等定義

法規命令、告示、內部規則中對外有影響力之規定

主要程序

(1)草案公告 → (2)收集意見 → (3)整理結果公示

公告方式

官報、政府網站、政報等

公告事項

命令草案全文/制定理由/意見提出方式與期限

意見提出期限

原則上30日以上,但緊急情況例外

結果處理

行政機關需公示:①意見摘要 ②回應內容 ③草案是否有修改等

排除事項

國防/外交/緊急時必要命令(如疫情對策)等

違反後果

原則上不影響命令效力,但政治上與信賴保護上可能受批判

🧠 記憶小技巧(語呂或關鍵詞)

  • 三段流程」:公告 → 徵詢 → 回應

  • 三公示」:草案公示、意見摘要、處理結果

  • 三不適用」:外交・國防・緊急

📝 補充舉例

✅ 例1:厚生勞動省公布《醫療法施行令》修正案

  • 流程:公布草案 → 30日內徵求醫療機構、國民等意見 → 修正部分文字後公布。

  • 合規:完全依照行政手続法。

❌ 例2:某地方政府突公布外國人住宅限制令,未進行意見公募

  • 問題:因未進行意見公募,遭遇法律學者、居民強烈批判。

📚 條文重點(快速對照)

條文

內容概要

第39條

適用對象與公告事項

第40條

意見提出期間(原則30日)

第41條

意見公示與反映方式

第42條

特例(緊急事由排除)

第43條

公告與公示方式的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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