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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13.行政作用法

行政行為與行政處分(行政手段・行政行為・行政活動の法律)

📌 一、行政作用的定義

  • 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法律賦予的行政目的,所進行的各種具體執行行為

  • 與行政組織法(管誰來做)、行政救濟法(有錯怎麼救)相對應

🧩 二、行政作用的分類總覽

分類

內容

代表形式

法律行為

具有法律效果,直接改變權利義務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事實行為

不具法律效果,但事實上影響人民

行政指導、勸告、行政檢查、公共工程施工

羈束行為

法律已完全規定,不容裁量

許可的形式審查

裁量行為

行政機關得依情況自由判斷

認定、評價、命令等

主題

說明

行政處分

對特定人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之行政機關行為(例:許可、命令)

不作為

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未依法作成應作為的行政處分

命令

一般性、抽象性規範,區別於行政處分之個別具體性

指導

不具法律拘束力,屬於「行政指導」

行政契約

雙方合意產生公法上效果的契約(例:補助金契約)

法律行為的分類

授益處分/不利益處分、羈束行為/裁量行為

📘 行政作用法中的「法律行為」分類

所謂「法律行為(法行為/法律行為的行政作用)」是指:👉 行政機關基於一定意思表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設權、變更、消滅權利義務)之行政行為。

✅ 【一】根據相對人地位分類(是否需他人同意)

類型

說明

範例

單獨行為

不需相對人同意即可成立之行為

免許、認可、行政處分

雙務行為(合同行為)

需相對人之同意才能成立

行政契約、和解、收購協議

✅ 【二】根據行為內容分類(是限制還是給予)

類型

說明

範例

授益行為(有利)

賦予或擴大人民權利、利益

許可、獎勵金給付、營業執照

不利益行為(制限)

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權利或自由

處分、命令、制裁、吊銷許可

✅ 【三】根據是否需要相對人行為分類

類型

說明

範例

形成行為(構成行為)

行政機關單方發出意思,即創設或變更法律關係

許可、不許可、取消

共同行為

行政機關與私人共同行使,如簽約型態

行政契約、公私協定

✅ 【四】根據作用內容細分(常見五大行政法律行為)

名稱

定義

典型例

許可

排除法律上的禁止,恢復或容許原本可行為的狀態

營業許可、建築許可

認可

對私人法律行為的同意、承認其效力

私立學校設立、收養的認可

指令/命令

向特定人發出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義務要求

撤去違建命令

免除

消除某人應負義務

稅負免除、責任解除通知

授與/給付

付與利益給相對人

津貼發給、補助金給付

📘 準法律行為:確認、公證、通知、受理 比較表

項目

確認

公證

通知

受理

📌 定義

針對不確定的法律關係作出確定判斷

對事實或法律關係加以證明、證實

傳達行政機關之意思或狀態之行為

對相對人申請或文件表示接受的行為

🧠 效果產生方式

本身不創設效果,由法律賦予其確定力

本身不創設法律關係,但具有證明力

不創設法律效果,但引發後續行為起算點

不創設法律效果,但決定程序進行的起點

🏛 法律地位

準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 作用目的

解決法律關係爭議或不確定狀態

提供法律上可信記錄

傳遞資訊(如處分、公告、決定)

表明行政機關已接受處理之意思

📅 常見例子

・國籍確認判定


・婚姻關係存否之判定

・戶籍謄本發給


・財產登記謄本

・許可決定的通知


・繳納通知

・收件日期起算申請處理


・補件通知

🔁 可否爭訟

可依情況爭訟(如確認國籍)

通常不可單獨爭訟

爭訟與否視內容是否包含處分實質(例如處分通知)

通常不可單獨爭訟

🔒 是否具裁量

通常具裁量(法律規定確定性認定基準)

幾乎無裁量空間

裁量空間低,但若通知即處分則受法定原則限制

裁量空間低

🧠 簡單記憶口訣:

確定爭點是「確認」、出證文書是「公證」、傳達是「通知」、申請受理是「受理」

「行政行為的效力」與「行政行為的瑕疵」的詳細整理,這是行政書士考試常見的出題重點之一,建議你熟記分類與對應處理效果。


📘 命令行為 vs 形成行為 比較總表

項目

命令行為(命令的行政處分)

形成行為(形成的行政處分)

📌 定義

以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強制相對人作為、不作為、忍受

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創設、變更、消滅法上地位或權利

👥 相對人地位

命令之對象,需履行義務

法律地位的主體(但可非限定人對象)

⚖️ 法律效果

產生具體的行為義務(作為、不作為)

法律地位的產生或變更(如:許可、取消)

目的

強制執行某種具體行為或避免違法行為

創設或變更法的權利義務關係

🎯 舉例

・拆除違建命令


・停業命令


・課徵義務命令

・營業許可


・資格認定


・國籍付與


・行政認可

🧷 執行性

強制性、拘束性,不服從可處罰或代替執行

雖有法律效果,但非強制要求行為

🔍 爭點

違反命令時,能否直接處罰?執行程序如何?

是否已具備成立要件?可否撤回、撤銷?

✅ 簡單記憶法

命令是壓力,形成是改變
  • 命令行為 👉 對相對人「下命令」,要你做、不做某事

  • 形成行為 👉 幫你「設立、變更身分或權利」,如給你一張營業執照

🔎 舉例補充

類型

舉例

說明

命令行為

「限期拆除違章建築」的通知

對具體人發出具拘束力的命令,違者有法律後果

形成行為

「營業許可證核發」

政府認定你具備營業資格,設立權利地位

⚠️ 常見混淆點

混淆點

正確認知

命令是否包含處罰?

命令本身非處罰,但違反命令會導致罰則

許可是命令嗎?

否,許可是形成行為,不是命令行為

命令一定針對特定人?

是,命令需有特定義務人,形成行為則不一定

🏛️ 三、行政處分(行政行為)

類別

說明

授益處分

有利於人民權利(例:營業許可、補助金核准)

不利益處分

不利於人民(例:營業停止命令、強制拆除)

羈束處分

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必須作成處分(例:戶籍謄本交付)

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可視情況決定是否處分(例:許可與否)

單方面行為

非雙方合意,例:行政命令、許可

可取消性

基於違法理由可被撤銷(違法×裁量逸脫等)

可變更性

補助金因政策改變是否可廢止?(→ 信賴保護問題)

📌 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的關鍵:

  1. 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2. 是否特定人對象?

  3. 是否可提起不服申立或行政訴訟?

📄 四、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法)

項目

說明

定義

非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意見或要求,例:勸告、建議、說明

特徵

無法律拘束力,但事實上有影響力

限制

不得以威脅方式強制順從(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立法

根據《行政手續法》第33條至36條規定

顯著案例

官僚「勸告」業者撤案,但不具強制力;但對國民形成壓力

🤝 五、行政契約

項目

說明

定義

行政機關與私人或他機關間基於合意所成立的公法上契約

法源

《行政事件訴訟法》中有承認「公法上契約」概念

類型

公共工程委託契約、補助金支給契約、公共設施營運委託契約

爭點

若發生爭議,歸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處理?視契約性質而定

與行政處分差異

處分:單方行為;契約:雙方合意

🧪 六、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

類型

說明

行政檢查

食安檢查、建築稽查等(有一定準則限制)

行政實施行為

公共工程建設、災害救援等

行政信息發布

告示、公告、注意喚起等

行政統計、調查

例:人口普查、交通流量調查

這些行為不直接改變法律地位,但實質上會影響國民。

📌 七、作用法常見考點整理(行政書士試驗用)

考點

例題方向

行政處分判定基準

下列何者屬「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適法性

以下何種行為違反行政手續法?

裁量權逸脫

何種情況構成裁量濫用?

行政契約可否解除

行政機關可單方面解約嗎?(原則不可)

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

是否可提起不服申立或損害賠償請求?

🧾 記憶輔助(對照表簡版)

行為類型

是否具法律效果

可否救濟

是否需對象同意

行政處分

✅ 有

✅ 可不服申立、訴訟

❌ 單方行為

行政指導

❌ 無

⭕ 實質影響者可

⭕ 事實上同意

行政契約

✅ 有

✅ 可訴訟(多為民事)

✅ 雙方合意

事實行為

❌ 無

❌ 原則不可(但例外)

📘 一、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の効力)

行政行為一經成立,即具備一定法定效力,不論是否正確、合法,除非被撤銷或失效,原則上有效。

效力種類

說明

舉例

公定力(公定力/公定権)

行政行為原則上有效,不因瑕疵當然無效

不服從即使有錯,也需提起行政救濟,而非自行無視

不可爭力(不服従禁止)

除非透過訴願或訴訟等合法救濟程序,否則不得對抗

被命令拆屋者,不得私自抗命,須訴願或行政訴訟

自力執行力(即時強制)

在一定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不經法院介入執行

稅金未繳,直接查封財產;違建可即時拆除(依法)

執行力(強制力)

經程序後可強制執行

裁定生效後,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執行

📌 補充:以上效力是在行政行為有效的前提下適用,若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下述無效等),則不具備效力。

📕 二、行政行為的瑕疵(行政行為の瑕疵)

行政行為若具備瑕疵,視其嚴重程度,可分為「撤銷事由」與「無效事由」。

✅ 1. 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取消可能な行政行為)

項目

說明

✔️ 內容違法或程序瑕疵,但未達重大違法程度

例如:未經部分通知程序、輕微錯誤

✔️ 在訴願或行政訴訟提起下,可被撤銷

原則上仍視為有效,須經正式手續撤銷

✔️ 原則:違法≠當然無效

行政處分若未被撤銷前,仍具有效力

❌ 2. 無效的行政行為(無効な行政行為)

項目

說明

❗ 明顯重大違法,根本缺乏要件或形式

例如:非行政機關作成、虛構處分人、對不存在對象處分

❗ 自始即無效,不需撤銷程序即可主張無效

如錯誤處罰已死亡之人、完全無權限者作成

❗ 可由人民或法院隨時主張無效

即使未提訴訟,亦不產生法律效力

⚠️ 3. 存在瑕疵但仍有效的行政行為(瑕疵ある有効行為)

項目

說明

✅ 行政行為具有輕微違法但不致影響效力

如文書格式錯誤但內容明確

✅ 可由補正、追認方式處理

無需撤銷、也非無效

🧠 比較整理:撤銷 × 無效 × 有效但瑕疵

分類

成立狀態

效力

是否需撤銷手續

可否直接主張

有效行政行為

正常成立

有效

不需

可撤銷行為

成立但違法

原則有效

✅ 需訴願/訴訟

❌ 否(不能私自無視)

無效行為

根本不成立

自始無效

❌ 不需

✅ 可直接主張

📝 行政書士考試出題傾向

出題方向

重點提示

多選題

「下列何者為可撤銷/無效處分」分類題

判斷題

瑕疵行政行為是否需透過救濟撤銷

案例題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具效力、人民是否可拒絕

行政上的強制措施(行政上の強制手段)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其職權與法律命令,在相對人不服從時所採取的非刑事性強制手段。以下為重點整理,特別針對日本行政法與行政書士考試重點整理成筆記與對照表格式。


📘 職權取消 vs 撤回 比較表

項目

職權取消(職権取消)

撤回(撤回)

🔹 定義

違法的行政行為,由行政機關自行取消

對原本合法的行政行為因情勢變更或不當而廢止

📜 法律依據

行政手續法第36條

行政手續法第27條

🧠 前提

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行為「原合法但後來變得不當」

🛠 處理方式

行政機關主動取消

行政機關主動撤回

⚠️ 常見理由

程序違法、形式錯誤、法律要件不備等

受益人行為不當、公益需求、情勢變動

👥 對象

一般適用於違法處分、不法利益取得者

可能適用於各種合法處分(如許可、認可)

📆 追溯效力

原則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原則不溯及既往(從撤回日起失效)

⚖️ 需衡平考量

不一定,但可能考慮信賴保護

必須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否則構成違法

🧩 與信賴保護的關係

原則不適用(因行為違法)

須慎重審查信賴利益(是否可保護)

📝 例子

・未依法公告就發布課稅命令


・違法的營業許可

・建築許可後,周邊情況改變導致需撤回

🔍 關鍵概念補充

✅ 職權取消(違法處分之廢止)

  • 行政處分一旦確認違法,可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主動取消

  • 此種取消多具溯及效力,等同於「從一開始就不該存在」。

  • 例如:未經正當程序即核發之營業許可 → 可職權取消。

✅ 撤回(原合法處分之取消)

  • 處分原本合法,事後因公益或當事人行為不當而撤回。

  • 例如:補助金核定後發現受益人違規使用,雖核定當時合法,仍可撤回。

  • ⚠️ 信賴保護原則非常重要:若當事人有正當信賴,則原則上不得撤回。

🧠 補充記憶口訣:

「違法就職權取消,變了就撤回,撤回要看信賴,取消直接無效

📄 考試應用整理

題型

出題方式

注意事項

判斷題

行政行為是否可撤回/取消

看有無違法或信賴利益

多選題

下列何者可職權取消、何者不可撤回

注意原處分是否合法

案例題

行政處分被撤回當事人能否主張信賴保護

信賴利益具體化是關鍵

📘 行政上的強制措施分類總覽

分類

說明

代表例子

是否需法院介入

直接強制

不經由義務人,行政機關直接執行義務內容

拆除違建、代為清理廢棄物

❌ 不需要

代執行

義務不履行時,由行政機關或委託人代為履行

拆屋、清除障礙物

❌ 不需要

即時強制

無法等候法定程序時,為防止急迫危害所採行措施

急救送醫、強制避難

❌ 不需要

行政罰

處罰違反行政法規行為之手段(間接促使履行)

違停罰金、未報稅之加算稅金

❌ 不需要

間接強制

以經濟手段或其他方式逼使義務人履行

遲延金、履行罰

❌ 不需要

📌 詳解:各強制措施的意義與條件

✅ 1. 代執行(行政代執行法)

  • 對象:義務人不履行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作為義務

  • 法律依據:行政代執行法第2條~

  • 要件:

    • 法律或命令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

    • 義務人不履行

    • 替代可能(非本人行為)

    • 書面催告

  • 📌 例:未清除建築廢棄物 → 代為清理後要求費用

✅ 2. 直接強制

  • 對象:義務人不履行時,由行政機關直接實行行為本身

  • 特點:無法代為履行(如本人拒絕搬離、交付物品)

  • 📌 例:警察強制搬離抗議者、逮捕非法占有者

  • 💡 注意:極少數情況適用,需明文授權

✅ 3. 即時強制(行政警察活動)

  • 對象:為防止急迫危害,先行處置後補程序

  • 條件:

    • 必須處於危險或急迫狀態

    • 行政處分等程序已來不及

  • 📌 例:

    • 催淚瓦斯驅散暴動

    • 緊急送醫

  • ✅ 類似民法上的「自助救濟」

✅ 4. 行政罰

  • 目的:促使遵守義務、懲罰違法

  • 分為:

    • 行政過料(罰金)

    • 加算金(逾期稅金等)

  • 📌 例:未申報稅金、違章停車

  • 💡 注意:非刑事罰,但具「制裁性」

✅ 5. 間接強制

  • 與民事執行中「間接強制」類似

  • 方式:以金錢罰款逼迫履行(履行罰、遲延金)

  • 📌 例:行政命令履行期限後每日加收罰金

⚠️ 補充:行政強制的合法性要件

  1. 法律明文授權(法律保留原則)

  2. 比例原則(不得過度干預)

  3. 事前催告原則(除非急迫情況)

  4. 信賴保護與人權保障考量

🧠 記憶口訣小幫手:

代即直,間接罰,依法急迫可處理!

行政上的強制措施(行政上の強制手段)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其職權與法律命令,在相對人不服從時所採取的非刑事性強制手段。以下為重點整理,特別針對日本行政法與行政書士考試重點整理成筆記與對照表格式。

📘 行政上的強制措施分類總覽

分類

說明

代表例子

是否需法院介入

直接強制

不經由義務人,行政機關直接執行義務內容

拆除違建、代為清理廢棄物

❌ 不需要

代執行

義務不履行時,由行政機關或委託人代為履行

拆屋、清除障礙物

❌ 不需要

即時強制

無法等候法定程序時,為防止急迫危害所採行措施

急救送醫、強制避難

❌ 不需要

行政罰

處罰違反行政法規行為之手段(間接促使履行)

違停罰金、未報稅之加算稅金

❌ 不需要

間接強制(執行罰)

以經濟手段或其他方式逼使義務人履行

遲延金、履行罰

❌ 不需要

📌 詳解:各強制措施的意義與條件

✅ 1. 代執行(行政代執行法)

  • 對象:義務人不履行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作為義務

  • 法律依據:行政代執行法第2條~

  • 要件:

    • 法律或命令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

    • 義務人不履行

    • 替代可能(非本人行為)

    • 書面催告

  • 📌 例:未清除建築廢棄物 → 代為清理後要求費用

✅ 2. 直接強制

  • 對象:義務人不履行時,由行政機關直接實行行為本身

  • 特點:無法代為履行(如本人拒絕搬離、交付物品)

  • 📌 例:警察強制搬離抗議者、逮捕非法占有者

  • 💡 注意:極少數情況適用,需明文授權

✅ 3. 即時強制(行政警察活動)

  • 對象:為防止急迫危害,先行處置後補程序

  • 條件:

    • 必須處於危險或急迫狀態

    • 行政處分等程序已來不及

  • 📌 例:

    • 催淚瓦斯驅散暴動

    • 緊急送醫

  • ✅ 類似民法上的「自助救濟」

✅ 4. 行政罰

  • 目的:促使遵守義務、懲罰違法

  • 分為:

    • 行政過料(罰金)

    • 加算金(逾期稅金等)

  • 📌 例:未申報稅金、違章停車

  • 💡 注意:非刑事罰,但具「制裁性」

✅ 5. 間接強制

  • 與民事執行中「間接強制」類似

  • 方式:以金錢罰款逼迫履行(履行罰、遲延金)

  • 📌 例:行政命令履行期限後每日加收罰金

⚠️ 補充:行政強制的合法性要件

  1. 法律明文授權(法律保留原則)

  2. 比例原則(不得過度干預)

  3. 事前催告原則(除非急迫情況)

  4. 信賴保護與人權保障考量

🧠 記憶口訣小幫手:

代即直,間接罰,依法急迫可處理!

行政罰(行政上の制裁) 與 執行罰(履行罰) 不是同一種東西,雖然兩者都可能表現為金錢罰款,但其目的、法律性質、依據條件完全不同。


📘 詳細比較表:行政罰 vs 執行罰

項目

行政罰(行政上の制裁)

執行罰(履行罰/間接強制)

📌 定義

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處罰

為促使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所加以的金錢處分

🎯 目的

懲罰過去的違法行為、具有制裁作用

迫使義務人履行,具有促進義務履行的壓力手段

法律性質

一種制裁措施(行政上之處罰)

屬於行政執行手段之一(間接強制)

📜 法律依據

各個行政法規(例:道路交通法、食品衛生法等)

行政事件訴訟法/行政手續法等(各執行規定)

前提行為

違反行政法上的命令或禁止(如違建、違規販售等)

法定義務存在但義務人怠於履行

💴 形式

過料(罰金)、課徴金等

日額罰金、遲延金(如每日一萬日圓直到履行為止)

📅 對時間性

過去的違法 → 處以一次性罰則

為將來履行所設 → 可連續徵收直到義務履行

📘 例子

違規停車罰款、未辦理登記處罰、無許可開業罰金

未拆除違建→每日徵收1萬元罰金直到履行

💥 可否併用

✅ 可併用(可先課行政罰,再用執行罰逼履行)

✅ 可併用

救濟措施

可提起異議、行政訴訟

可提起取消處分之訴訟

🧠 記憶小技巧

📌 「行政罰」懲罰過去,📌 「執行罰」催你履行。

🔍 實務補充範例:

◾ 行政罰案例

  • 食品業者未依規定張貼標示 → 處以30萬日圓行政過料

  • 違反建築法 → 處以行政處罰,不論事後是否改善

◾ 執行罰案例

  • 拒不拆除違法招牌 → 預告後每日課徵罰金,直到拆除為止


你問的是在《國稅徵收法》等稅務行政中,對於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者(如欠稅者),國家所實施的「行政上的強制徵收」,它在行政法上的分類地位是非常清楚的。

✅ 結論:

在行政法上,依據《國稅徵收法》等稅法所實施的「行政上強制徵收」屬於

📂 行政執行中的「直接強制」或「財產上之直接強制(財產的實力執行)」的一環。

🔍 詳細分類位置圖解:

類別層級

對應制度名稱

說明與實例

行政作用

行政強制(行政上的履行確保)

為強制執行義務人之法定義務

➤ 行政執行類型

📌 直接強制

國家不經義務人同意,直接對人或物行使公權力

➤➤ 財產執行類型

強制徵收、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

針對財產的強制處分 → 適用於稅金、罰金未繳、保險費等

法律依據

《國稅徵收法》、地方稅法、《行政代執行法》第47條等

詳細規定查封→扣押→拍賣→收取金額等程序

📘 舉例說明:國稅徵收法的強制流程

根據《國稅徵收法》主要條文流程如下:

  1. 督促(催告)

    • 稅務署先行發出繳納督促狀。

  2. 財產調查

    • 調查債務人名下銀行帳戶、不動產、動產、薪資等。

  3. 查封

    • 若仍未履行 → 實施財產查封。

  4. 扣押/移轉命令

    • 可針對第三債務人(例如薪資來源或銀行)發出命令。

  5. 公賣(拍賣)

    • 最終透過拍賣變現財產,填補欠稅。

這一整套流程都屬於「財產上之直接強制」。

⚠️ 特別注意:與其他行政強制手段的區別

類別

是否屬於國稅徵收案件常用

舉例

代執行

❌ 否

拆除違章建築

即時強制

❌ 否

火災現場強制疏散、緊急查封等

行政罰

✅ 有時

未報稅 → 可另處行政過料

執行罰

✅ 有時

提出帳簿命令未履行 → 可課執行罰

直接強制

✅ 核心類別

查封帳戶、扣押薪資、不動產拍賣等

✅ 小結與記憶法

📌 行政上的金錢強制徵收 ≠ 行政罰,而是「直接強制 × 財產執行」的正規流程。📘 判斷關鍵:是否為「替代性行為」→ 否;是否「處分財產」→ 是 ⇒ 屬於直接強制。

行政罰中涉及刑事手續的行政刑罰」與「不涉及刑事手續的秩序罰(行政秩序罰)」兩者在法律性質、程序、救濟方式與具體範例上的差異


🧭 一覽總表:行政刑罰 vs 秩序罰

項目

📕 行政刑罰(刑罰型行政處分)

📘 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 法律性質

屬於刑事罰(即使由行政機關執行)

純粹行政罰

👩‍⚖️ 程序依據

須遵循《刑事訴訟法》等刑事程序

適用《行政手續法》、《行政罰法》等

🧑‍⚖️ 管轄機關

由法院或具刑事裁判權機關審理或認定

由行政機關直接裁處(如市政府、警察、稅務局等)

📄 處分方式

拘留、科罰金、禁錮等

警告、命令改正、罰鍰

💬 救濟途徑

提起刑事訴訟程序(例如不服可提起刑事抗告)

行政爭訟程序(可申請異議、提起取消訴訟)

⚠️ 權利保障

適用刑事被告保障原則,如無罪推定、對質詰問

不完全適用刑事保障原則

🧾 例子

飲酒駕駛罰金、違反消防法被起訴等

違停罰單、未報稅之行政處分、未申報建物改建等

📝 處理流程上的差異

① 行政刑罰的處理流程(例如:違反消防法)

  1. 行政機關認定違法事實

  2. 製作報告並送交檢察或法院機關

  3. 啟動刑事訴訟手續(被告享有刑訴法保障)

  4. 法院裁決科刑罰金或拘留等處分

  5. 被告不服可提起刑事上訴或抗告

② 秩序罰的處理流程(例如:未依期限報稅)

  1. 行政機關依法送達處分通知書(處罰書)

  2. 當事人可在期限內陳述或提出異議

  3. 若無異議→正式成立並執行

  4. 不服處分者可提起

    • 行政審查(異議申請)

    • 行政訴訟(取消訴訟等)

🔍 判斷重點:是否構成「刑罰」

判斷基準

判斷要點

是否剝奪人身自由

若涉及拘留、監禁 ⇒ 屬於刑罰

是否適用刑訴法

若須依照刑事程序進行 ⇒ 屬於行政刑罰

是否僅以罰鍰或警告處理

純行政手續完成者 ⇒ 屬於秩序罰

🧠 小結:

📌 行政刑罰 = 行政機關執行的刑事處罰,須進入刑事程序。📌 秩序罰 = 行政機關自行裁處的行政處分,通常不需刑事機關介入。

📊 行政處分 × 三者比較圖解

分類/類別

行政刑罰(刑事)

秩序罰(非刑事)

行政強制(非處罰)

處分類型

屬於刑事罰

行政上之秩序維持處罰

強制執行義務行為

處分機關

行政機關 → 移送檢察官 → 法院判決

行政機關自行裁罰

行政機關主動執行

是否進法院

✔ 是(走刑事程序)

✘ 否(不進法院)

✘ 否(不經法院程序)

是否屬刑罰

✔ 是(如罰金、拘留)

✘ 否(僅罰鍰)

✘ 否(為執行義務)

救濟方式

刑事抗告、審判程序

行政不服(異議/訴訟)

行政不服、執行救濟申請

常見範例

違反藥事法、建築法重大違建

違規停車罰單、未報戶口登記

欠稅查封財產、拆除違建

✅ 案例對照一:行政刑罰 vs 秩序罰

比較項目

行政刑罰(需進入刑事程序)

秩序罰(行政機關單獨處罰)

📍範例情境

某人違反消防法,違規堵塞逃生出口,導致重大危險

某人停車超時,收到違停罰單

📘 法律依據

消防法+刑法(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法 or 地方自治條例

👩‍⚖️ 負責機關

案件由消防局調查後送檢察官,最終由法院裁罰

警察局或市政府交通部門直接開出處分

⚖️ 程序特徵

需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享有刑事被告保障

無需法院,當事人收到罰單可提起行政爭訟

💬 救濟方式

刑事抗告、刑事審判

行政異議或行政訴訟(如取消處分之訴)

🧾 結果

被告經法院判處罰金或拘留

當事人繳納罰金或提起行政救濟

✅ 案例對照二:行政秩序罰 vs 行政上直接強制(如強制徵收)

比較項目

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行政強制徵收(直接強制的財產執行)

📍範例情境

某公司未如期報繳營業登記變更資料 → 處罰鍰

某人長期欠繳稅金 → 國稅局查封其名下銀行帳戶

📘 法律依據

商業登記法等行政法規

國稅徵收法、行政執行法

👩‍⚖️ 負責機關

商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市府

國稅局 + 執行機關(如財務部執行處)

⚖️ 程序特徵

發處分通知 → 可聲明異議或提起取消訴訟

督促 → 查封 → 扣押 → 拍賣等,可能無法院程序

💬 救濟方式

行政審查或訴訟

可向行政執行機關提異議,亦可行政訴訟

🧾 結果

繳納罰鍰或提救濟

財產被查封拍賣以清償公債

🧠 判斷口訣(幫助記憶)

  • 若牽涉人身自由剝奪/需法院裁決 → 行政刑罰(刑事程序)

  • 僅由行政機關開罰、可行政爭訟 → 秩序罰(不涉刑事)

  • 不處罰,而是強制你做/執行你的財產 → 行政上直接強制(例如強制徵收)

📌 補充筆記(可協助你做表格對照整理)

  • 📘 秩序罰範例:

    • 違規停車罰鍰

    • 市場擺攤未申報罰鍰

    • 忘記報稅罰鍰

  • ⚖️ 行政刑罰範例:

    • 違反藥事法私自販售藥品(可判刑)

    • 重大建築違規(依建築法送法院)

  • 💸 行政強制(非罰)範例:

    • 強制拆除違建(代執行)

    • 查封欠稅人房產(直接強制)

🧭 一覽總表:行政刑罰 vs 秩序罰

項目

📕 行政刑罰(刑罰型行政處分)

📘 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 法律性質

屬於刑事罰(即使由行政機關執行)

純粹行政罰

👩‍⚖️ 程序依據

須遵循《刑事訴訟法》等刑事程序

適用《行政手續法》、《行政罰法》等

🧑‍⚖️ 管轄機關

由法院或具刑事裁判權機關審理或認定

由行政機關直接裁處(如市政府、警察、稅務局等)

📄 處分方式

拘留、科罰金、禁錮等

警告、命令改正、罰鍰

💬 救濟途徑

提起刑事訴訟程序(例如不服可提起刑事抗告)

行政爭訟程序(可申請異議、提起取消訴訟)

⚠️ 權利保障

適用刑事被告保障原則,如無罪推定、對質詰問

不完全適用刑事保障原則

🧾 例子

飲酒駕駛罰金、違反消防法被起訴等

違停罰單、未報稅之行政處分、未申報建物改建等

📝 處理流程上的差異

① 行政刑罰的處理流程(例如:違反消防法)

  1. 行政機關認定違法事實

  2. 製作報告並送交檢察或法院機關

  3. 啟動刑事訴訟手續(被告享有刑訴法保障)

  4. 法院裁決科刑罰金或拘留等處分

  5. 被告不服可提起刑事上訴或抗告

② 秩序罰的處理流程(例如:未依期限報稅)

  1. 行政機關依法送達處分通知書(處罰書)

  2. 當事人可在期限內陳述或提出異議

  3. 若無異議→正式成立並執行

  4. 不服處分者可提起

    • 行政審查(異議申請)

    • 行政訴訟(取消訴訟等)

🔍 判斷重點:是否構成「刑罰」

判斷基準

判斷要點

是否剝奪人身自由

若涉及拘留、監禁 ⇒ 屬於刑罰

是否適用刑訴法

若須依照刑事程序進行 ⇒ 屬於行政刑罰

是否僅以罰鍰或警告處理

純行政手續完成者 ⇒ 屬於秩序罰

🧠 小結:

📌 行政刑罰 = 行政機關執行的刑事處罰,須進入刑事程序。📌 秩序罰 = 行政機關自行裁處的行政處分,通常不需刑事機關介入。

📊 行政處分 × 三者比較圖解

分類/類別

行政刑罰(刑事)

秩序罰(非刑事)

行政強制(非處罰)

處分類型

屬於刑事罰

行政上之秩序維持處罰

強制執行義務行為

處分機關

行政機關 → 移送檢察官 → 法院判決

行政機關自行裁罰

行政機關主動執行

是否進法院

✔ 是(走刑事程序)

✘ 否(不進法院)

✘ 否(不經法院程序)

是否屬刑罰

✔ 是(如罰金、拘留)

✘ 否(僅罰鍰)

✘ 否(為執行義務)

救濟方式

刑事抗告、審判程序

行政不服(異議/訴訟)

行政不服、執行救濟申請

常見範例

違反藥事法、建築法重大違建

違規停車罰單、未報戶口登記

欠稅查封財產、拆除違建

✅ 案例對照一:行政刑罰 vs 秩序罰

比較項目

行政刑罰(需進入刑事程序)

秩序罰(行政機關單獨處罰)

📍範例情境

某人違反消防法,違規堵塞逃生出口,導致重大危險

某人停車超時,收到違停罰單

📘 法律依據

消防法+刑法(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法 or 地方自治條例

👩‍⚖️ 負責機關

案件由消防局調查後送檢察官,最終由法院裁罰

警察局或市政府交通部門直接開出處分

⚖️ 程序特徵

需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享有刑事被告保障

無需法院,當事人收到罰單可提起行政爭訟

💬 救濟方式

刑事抗告、刑事審判

行政異議或行政訴訟(如取消處分之訴)

🧾 結果

被告經法院判處罰金或拘留

當事人繳納罰金或提起行政救濟

✅ 案例對照二:行政秩序罰 vs 行政上直接強制(如強制徵收)

比較項目

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行政強制徵收(直接強制的財產執行)

📍範例情境

某公司未如期報繳營業登記變更資料 → 處罰鍰

某人長期欠繳稅金 → 國稅局查封其名下銀行帳戶

📘 法律依據

商業登記法等行政法規

國稅徵收法、行政執行法

👩‍⚖️ 負責機關

商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市府

國稅局 + 執行機關(如財務部執行處)

⚖️ 程序特徵

發處分通知 → 可聲明異議或提起取消訴訟

督促 → 查封 → 扣押 → 拍賣等,可能無法院程序

💬 救濟方式

行政審查或訴訟

可向行政執行機關提異議,亦可行政訴訟

🧾 結果

繳納罰鍰或提救濟

財產被查封拍賣以清償公債

🧠 判斷口訣(幫助記憶)

  • 若牽涉人身自由剝奪/需法院裁決 → 行政刑罰(刑事程序)

  • 僅由行政機關開罰、可行政爭訟 → 秩序罰(不涉刑事)

  • 不處罰,而是強制你做/執行你的財產 → 行政上直接強制(例如強制徵收)

📌 補充筆記(可協助你做表格對照整理)

  • 📘 秩序罰範例:

    • 違規停車罰鍰

    • 市場擺攤未申報罰鍰

    • 忘記報稅罰鍰

  • ⚖️ 行政刑罰範例:

    • 違反藥事法私自販售藥品(可判刑)

    • 重大建築違規(依建築法送法院)

  • 💸 行政強制(非罰)範例:

    • 強制拆除違建(代執行)

    • 查封欠稅人房產(直接強制)


📘 行政立法的分類:法規命令 × 行政規則 對照表

項目

法規命令(法令性命令)

行政規則(非法令性命令)

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的授權制定,目的在於補充法律內容

基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職務命令或操作需要

拘束對象

國民(外部) 發生法律效力

僅對 行政機關內部人員(內部) 有拘束力

法律效力

屬於法源,違反可構成違法

不具法律效力,僅為行政內部規範

舉例

各省府制定之施行規則、施行細則、技術基準等

訓令、通達、通告、要領、事務分掌、辦理細節等

制定程序

原則上需經內閣決議,並在官報公示

一般不需公開或公告,僅於機關內部通知

司法審查

可作為訴訟上的審查對象

原則上不可獨立訴訟,但可做為行政處分合法性依據檢討

行政程序法定義

第2條第2號:「基於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對一般人制定之抽象性規範」

第2條第6號:「行政機關為統一職務執行標準所定內部規範」

📌 重要補充說明

✅ 法規命令的關鍵:

  • 是對外的、抽象的一般規範。

  • 例如:依《建築基準法》制定的「建築設計標準」,即為對所有建築人適用的法規命令。

  • 違反者可能構成違法,可成為行政處分依據。

⚠ 行政規則的關鍵:

  • 只拘束內部行政行為,例如公務員的事務流程、裁量標準。

  • 不得作為直接對人民作成處分的依據。

  • 若機關依此作成處分,人民可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違法。


📘 行政計画的基本定義

行政計画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一定的政策目標或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或政策制定的有計劃性、持續性、整體性的行動方針與措施集合。

它屬於行政的事實行為,但可能帶有法的拘束力或實質影響力。

🔍 行政計画的主要特徵

項目

說明

法的性質

原則上屬於「事實行為」,但特定情況下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例如都市計畫)。

目的性

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例:都市發展、社會保障改革、國土整備等)。

持續性

通常是中長期計畫,如五年發展計畫、國家能源基本方針等。

整體性

涉及多部門協調與統合,例如環境計畫需跨部門合作。

對人民的拘束力

原則上不直接拘束個人,但如計畫被具體化(如納入法規命令),即可能對人民產生法律效果。

🗂 常見的行政計画類型與範例

計畫類型

說明

例子

政策計畫

行政政策方針,屬事實行為

例:教育振興基本計畫

法律計畫

法律上明文規定需制定之計畫

例:都市計畫法、環境基本法下的基本環境計畫

行政規則性計畫

行政機關內部標準,具管理功能

例:補助金發放要領

個別具體計畫

特定區域、個別事項的施行方案

例:市區重建計畫、河川整備計畫

⚖ 行政計畫的法效力類型

類型

是否具拘束力

備註

事實計畫

✘ 不具法律拘束力

例:人口白皮書、宣示性政策方針

準法律行為計畫

△ 具間接拘束力

可成為行政處分依據(例如補助方針)

法律拘束性計畫

✔ 具法律效力

例:都市計畫,被納入法律後即具拘束性,可作為限制建築的依據

📌 補充:與「行政處分」之關係

雖然行政計畫原則上不具對人民的直接法律拘束力,但一旦透過計畫實施而產生具體行為(如不給予補助、核發執照),就可能產生行政處分。

🧠 重點記憶法

📘 行政計画 ≠ 行政處分,但可成為其基礎。

📎 法律拘束力需看是否具體化且依法律授權


📘 行政契約とは?

行政契約指的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目的,在行使其行政作用時,與私人或其他公法人基於合意所成立的契約。

雖然屬於私法上的契約形式,但其內容、目的或法律效果常具有公法性質,因此在行政法中有其獨特地位。

🧾 行政契約 × 私法契約 對照表

項目

行政契約(公法契約)

一般契約(私法契約)

契約主體

行政機關與私人或他機關

私人之間(自然人或法人)

目的性質

為公共目的,行政作用之一

為私益實現

法源依據

需有法律明文或授權(例:地方自治法)

民法或商法的規定

內容限制

受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制約

原則上契約自由

爭訟處理

通常由行政法院審理

民事法院審理

代表範例

行政指導契約、補助金契約、公有地提供契約等

租賃契約、買賣契約、業務委託契約等

📌 行政契約的典型例子

種類

內容說明

行政指導契約

以契約形式實施行政指導(例:企業自主管理協定)

補助金契約

行政機關與受補助者間針對補助金用途與條件所締結之契約

行政財產提供契約

例如租借公共設施予民間業者營運(如地方自治團體將空間提供給NPO)

公營建設協力協定

例:居民與市町村就區域開發協議形成分擔契約

⚖ 行政契約的法律特徵

  1. 基於合意:與行政處分的「一方意思表示」不同,行政契約需雙方合意。

  2. 目的為公共利益實現:例如促進福祉、都市再開發、維護環境等。

  3. 可包含義務性條款:如補助金用途、返還條件等。

  4. 有取消與違約處理條款:可約定契約解除的要件與行政罰。

  5. 與行政處分的連動性:違約可能成為後續行政處分(如補助取消)的依據。

⚠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項目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形式

雙方合意

單方意思表示

是否可訴訟

原則上提民事訴訟

可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拘束力

雙方合意拘束

對相對人單方面產生拘束

可否協商內容

可協商

原則上不可協商

🧠 記憶小技巧(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 處分是命令,契約是合意📌 契約是雙方,處分是一方📌 契約偏向私法技法,處分屬公法命令


📘 行政指導とは?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非以法律強制手段,而是透過建議、指導、要求等方式,希望國民自願配合行政目的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一種行政行為。

雖然行政指導並不具法的強制力,但實務上由於來自公權力機關,常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一定規制。

🧾 行政指導的主要特徵

項目

說明

法律性質

屬於非權力的行政行為(非法規命令、非法律行為)

形式

通常為口頭、書面、會談、文件提示等方式進行

目的

引導、協調、說明,達成行政目標(如環境、都市發展等)

效力

原則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有實務上的壓力效果

法律依據

日本《行政手続法》第32條~36條有明文規定其程序義務

⚖ 行政指導 × 行政處分 × 行政契約 對照表

項目

行政指導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法的拘束力

❌ 無

✅ 有

✅ 有(基於合意)

強制性

❌ 無

✅ 可附罰則或強制手段

✅ 違約可求償

是否可訴訟

❌ 原則不可

✅ 可提起行政訴訟

✅ 可提起民事訴訟

實務效果

⭕ 實質上拘束力

✅ 明確命令與制裁

⭕ 雙方合意確保履行

法律依據

行政手続法第32~36條

行政手続法、個別法律等

行政契約條款為主

🧠 記憶提示

📌 行政指導 = 不可罰 + 無拘束 + 鼓勵配合📌 行政處分 = 可罰 + 拘束 + 可提訴訟📌 行政契約 = 合意拘束 + 可求償 + 可定義解除條件

📝 行政指導的法律規制(行政手続法)

條文

重點內容

第32條

不得違反法律原則下實施指導

第33條

不得以不服從指導為由處罰或處分

第34條

必須明示目的與內容,避免誤導

第35條

指導不得妨害個人或企業之正當權益

第36條

必須保有書面記錄,供未來審查

📚 常見考題範例(選擇題可能)

  • 行政指導是否可對國民產生法律拘束力?

  • 行政機關可否因國民不服從行政指導而拒絕申請?

  • 行政指導的程序中,是否有明示義務?

✅ 正確答案通常是:無拘束力、不得當成處分理由、須明示內容並保有記錄

💡 例子補充

例子類型

說明

市政府建議商家提前關門以減少夜間噪音

典型行政指導,無強制性,但實質壓力大

環境局鼓勵企業採用節能設備

行政目的導向的指導

建築審查中要求修改設計

建議性質,但若未明確區分可能被誤當處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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