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學習】-NO13.行政作用法
- Maru Sasiro
- 10月2日
- 讀畢需時 28 分鐘
行政行為與行政處分(行政手段・行政行為・行政活動の法律)
📌 一、行政作用的定義
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法律賦予的行政目的,所進行的各種具體執行行為
與行政組織法(管誰來做)、行政救濟法(有錯怎麼救)相對應
🧩 二、行政作用的分類總覽
分類 | 內容 | 代表形式 |
法律行為 | 具有法律效果,直接改變權利義務 |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
事實行為 | 不具法律效果,但事實上影響人民 | 行政指導、勸告、行政檢查、公共工程施工 |
羈束行為 | 法律已完全規定,不容裁量 | 許可的形式審查 |
裁量行為 | 行政機關得依情況自由判斷 | 認定、評價、命令等 |
主題 | 說明 |
行政處分 | 對特定人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之行政機關行為(例:許可、命令) |
不作為 | 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未依法作成應作為的行政處分 |
命令 | 一般性、抽象性規範,區別於行政處分之個別具體性 |
指導 | 不具法律拘束力,屬於「行政指導」 |
行政契約 | 雙方合意產生公法上效果的契約(例:補助金契約) |
法律行為的分類 | 授益處分/不利益處分、羈束行為/裁量行為 |
📘 行政作用法中的「法律行為」分類
所謂「法律行為(法行為/法律行為的行政作用)」是指:👉 行政機關基於一定意思表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設權、變更、消滅權利義務)之行政行為。
✅ 【一】根據相對人地位分類(是否需他人同意)
類型 | 說明 | 範例 |
單獨行為 | 不需相對人同意即可成立之行為 | 免許、認可、行政處分 |
雙務行為(合同行為) | 需相對人之同意才能成立 | 行政契約、和解、收購協議 |
✅ 【二】根據行為內容分類(是限制還是給予)
類型 | 說明 | 範例 |
授益行為(有利) | 賦予或擴大人民權利、利益 | 許可、獎勵金給付、營業執照 |
不利益行為(制限) | 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權利或自由 | 處分、命令、制裁、吊銷許可 |
✅ 【三】根據是否需要相對人行為分類
類型 | 說明 | 範例 |
形成行為(構成行為) | 行政機關單方發出意思,即創設或變更法律關係 | 許可、不許可、取消 |
共同行為 | 行政機關與私人共同行使,如簽約型態 | 行政契約、公私協定 |
✅ 【四】根據作用內容細分(常見五大行政法律行為)
名稱 | 定義 | 典型例 |
許可 | 排除法律上的禁止,恢復或容許原本可行為的狀態 | 營業許可、建築許可 |
認可 | 對私人法律行為的同意、承認其效力 | 私立學校設立、收養的認可 |
指令/命令 | 向特定人發出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義務要求 | 撤去違建命令 |
免除 | 消除某人應負義務 | 稅負免除、責任解除通知 |
授與/給付 | 付與利益給相對人 | 津貼發給、補助金給付 |
📘 準法律行為:確認、公證、通知、受理 比較表
項目 | 確認 | 公證 | 通知 | 受理 |
📌 定義 | 針對不確定的法律關係作出確定判斷 | 對事實或法律關係加以證明、證實 | 傳達行政機關之意思或狀態之行為 | 對相對人申請或文件表示接受的行為 |
🧠 效果產生方式 | 本身不創設效果,由法律賦予其確定力 | 本身不創設法律關係,但具有證明力 | 不創設法律效果,但引發後續行為起算點 | 不創設法律效果,但決定程序進行的起點 |
🏛 法律地位 | 準法律行為 | 準法律行為 | 準法律行為 | 準法律行為 |
🎯 作用目的 | 解決法律關係爭議或不確定狀態 | 提供法律上可信記錄 | 傳遞資訊(如處分、公告、決定) | 表明行政機關已接受處理之意思 |
📅 常見例子 | ・國籍確認判定 ・婚姻關係存否之判定 | ・戶籍謄本發給 ・財產登記謄本 | ・許可決定的通知 ・繳納通知 | ・收件日期起算申請處理 ・補件通知 |
🔁 可否爭訟 | 可依情況爭訟(如確認國籍) | 通常不可單獨爭訟 | 爭訟與否視內容是否包含處分實質(例如處分通知) | 通常不可單獨爭訟 |
🔒 是否具裁量 | 通常具裁量(法律規定確定性認定基準) | 幾乎無裁量空間 | 裁量空間低,但若通知即處分則受法定原則限制 | 裁量空間低 |
🧠 簡單記憶口訣:
確定爭點是「確認」、出證文書是「公證」、傳達是「通知」、申請受理是「受理」
「行政行為的效力」與「行政行為的瑕疵」的詳細整理,這是行政書士考試常見的出題重點之一,建議你熟記分類與對應處理效果。
📘 命令行為 vs 形成行為 比較總表
項目 | 命令行為(命令的行政處分) | 形成行為(形成的行政處分) |
📌 定義 | 以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強制相對人作為、不作為、忍受 | 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創設、變更、消滅法上地位或權利 |
👥 相對人地位 | 命令之對象,需履行義務 | 法律地位的主體(但可非限定人對象) |
⚖️ 法律效果 | 產生具體的行為義務(作為、不作為) | 法律地位的產生或變更(如:許可、取消) |
⛳ 目的 | 強制執行某種具體行為或避免違法行為 | 創設或變更法的權利義務關係 |
🎯 舉例 | ・拆除違建命令 ・停業命令 ・課徵義務命令 | ・營業許可 ・資格認定 ・國籍付與 ・行政認可 |
🧷 執行性 | 有強制性、拘束性,不服從可處罰或代替執行 | 雖有法律效果,但非強制要求行為 |
🔍 爭點 | 違反命令時,能否直接處罰?執行程序如何? | 是否已具備成立要件?可否撤回、撤銷? |
✅ 簡單記憶法
「命令是壓力,形成是改變」
命令行為 👉 對相對人「下命令」,要你做、不做某事
形成行為 👉 幫你「設立、變更身分或權利」,如給你一張營業執照
🔎 舉例補充
類型 | 舉例 | 說明 |
命令行為 | 「限期拆除違章建築」的通知 | 對具體人發出具拘束力的命令,違者有法律後果 |
形成行為 | 「營業許可證核發」 | 政府認定你具備營業資格,設立權利地位 |
⚠️ 常見混淆點
混淆點 | 正確認知 |
命令是否包含處罰? | 命令本身非處罰,但違反命令會導致罰則 |
許可是命令嗎? | 否,許可是形成行為,不是命令行為 |
命令一定針對特定人? | 是,命令需有特定義務人,形成行為則不一定 |
🏛️ 三、行政處分(行政行為)
類別 | 說明 |
授益處分 | 有利於人民權利(例:營業許可、補助金核准) |
不利益處分 | 不利於人民(例:營業停止命令、強制拆除) |
羈束處分 | 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必須作成處分(例:戶籍謄本交付) |
裁量處分 | 行政機關可視情況決定是否處分(例:許可與否) |
單方面行為 | 非雙方合意,例:行政命令、許可 |
可取消性 | 基於違法理由可被撤銷(違法×裁量逸脫等) |
可變更性 | 補助金因政策改變是否可廢止?(→ 信賴保護問題) |
📌 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的關鍵:
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是否特定人對象?
是否可提起不服申立或行政訴訟?
📄 四、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法)
項目 | 說明 |
定義 | 非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意見或要求,例:勸告、建議、說明 |
特徵 | 無法律拘束力,但事實上有影響力 |
限制 | 不得以威脅方式強制順從(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立法 | 根據《行政手續法》第33條至36條規定 |
顯著案例 | 官僚「勸告」業者撤案,但不具強制力;但對國民形成壓力 |
🤝 五、行政契約
項目 | 說明 |
定義 | 行政機關與私人或他機關間基於合意所成立的公法上契約 |
法源 | 《行政事件訴訟法》中有承認「公法上契約」概念 |
類型 | 公共工程委託契約、補助金支給契約、公共設施營運委託契約 |
爭點 | 若發生爭議,歸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處理?視契約性質而定 |
與行政處分差異 | 處分:單方行為;契約:雙方合意 |
🧪 六、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
類型 | 說明 |
行政檢查 | 食安檢查、建築稽查等(有一定準則限制) |
行政實施行為 | 公共工程建設、災害救援等 |
行政信息發布 | 告示、公告、注意喚起等 |
行政統計、調查 | 例:人口普查、交通流量調查 |
這些行為不直接改變法律地位,但實質上會影響國民。
📌 七、作用法常見考點整理(行政書士試驗用)
考點 | 例題方向 |
行政處分判定基準 | 下列何者屬「行政處分」? |
行政指導適法性 | 以下何種行為違反行政手續法? |
裁量權逸脫 | 何種情況構成裁量濫用? |
行政契約可否解除 | 行政機關可單方面解約嗎?(原則不可) |
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 | 是否可提起不服申立或損害賠償請求? |
🧾 記憶輔助(對照表簡版)
行為類型 | 是否具法律效果 | 可否救濟 | 是否需對象同意 |
行政處分 | ✅ 有 | ✅ 可不服申立、訴訟 | ❌ 單方行為 |
行政指導 | ❌ 無 | ⭕ 實質影響者可 | ⭕ 事實上同意 |
行政契約 | ✅ 有 | ✅ 可訴訟(多為民事) | ✅ 雙方合意 |
事實行為 | ❌ 無 | ❌ 原則不可(但例外) | ❌ |
📘 一、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の効力)
行政行為一經成立,即具備一定法定效力,不論是否正確、合法,除非被撤銷或失效,原則上有效。
效力種類 | 說明 | 舉例 |
✅ 公定力(公定力/公定権) | 行政行為原則上有效,不因瑕疵當然無效 | 不服從即使有錯,也需提起行政救濟,而非自行無視 |
✅ 不可爭力(不服従禁止) | 除非透過訴願或訴訟等合法救濟程序,否則不得對抗 | 被命令拆屋者,不得私自抗命,須訴願或行政訴訟 |
✅ 自力執行力(即時強制) | 在一定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不經法院介入執行 | 稅金未繳,直接查封財產;違建可即時拆除(依法) |
✅ 執行力(強制力) | 經程序後可強制執行 | 裁定生效後,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執行 |
📌 補充:以上效力是在行政行為有效的前提下適用,若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下述無效等),則不具備效力。
📕 二、行政行為的瑕疵(行政行為の瑕疵)
行政行為若具備瑕疵,視其嚴重程度,可分為「撤銷事由」與「無效事由」。
✅ 1. 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取消可能な行政行為)
項目 | 說明 |
✔️ 內容違法或程序瑕疵,但未達重大違法程度 | 例如:未經部分通知程序、輕微錯誤 |
✔️ 在訴願或行政訴訟提起下,可被撤銷 | 原則上仍視為有效,須經正式手續撤銷 |
✔️ 原則:違法≠當然無效 | 行政處分若未被撤銷前,仍具有效力 |
❌ 2. 無效的行政行為(無効な行政行為)
項目 | 說明 |
❗ 明顯重大違法,根本缺乏要件或形式 | 例如:非行政機關作成、虛構處分人、對不存在對象處分 |
❗ 自始即無效,不需撤銷程序即可主張無效 | 如錯誤處罰已死亡之人、完全無權限者作成 |
❗ 可由人民或法院隨時主張無效 | 即使未提訴訟,亦不產生法律效力 |
⚠️ 3. 存在瑕疵但仍有效的行政行為(瑕疵ある有効行為)
項目 | 說明 |
✅ 行政行為具有輕微違法但不致影響效力 | 如文書格式錯誤但內容明確 |
✅ 可由補正、追認方式處理 | 無需撤銷、也非無效 |
🧠 比較整理:撤銷 × 無效 × 有效但瑕疵
分類 | 成立狀態 | 效力 | 是否需撤銷手續 | 可否直接主張 |
有效行政行為 | 正常成立 | 有效 | 不需 | 否 |
可撤銷行為 | 成立但違法 | 原則有效 | ✅ 需訴願/訴訟 | ❌ 否(不能私自無視) |
無效行為 | 根本不成立 | 自始無效 | ❌ 不需 | ✅ 可直接主張 |
📝 行政書士考試出題傾向
出題方向 | 重點提示 |
多選題 | 「下列何者為可撤銷/無效處分」分類題 |
判斷題 | 瑕疵行政行為是否需透過救濟撤銷 |
案例題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具效力、人民是否可拒絕 |
行政上的強制措施(行政上の強制手段)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其職權與法律命令,在相對人不服從時所採取的非刑事性強制手段。以下為重點整理,特別針對日本行政法與行政書士考試重點整理成筆記與對照表格式。
📘 職權取消 vs 撤回 比較表
項目 | 職權取消(職権取消) | 撤回(撤回) |
🔹 定義 | 因違法的行政行為,由行政機關自行取消 | 對原本合法的行政行為因情勢變更或不當而廢止 |
📜 法律依據 | 行政手續法第36條 | 行政手續法第27條 |
🧠 前提 | 行政行為「違法」 | 行政行為「原合法但後來變得不當」 |
🛠 處理方式 | 行政機關主動取消 | 行政機關主動撤回 |
⚠️ 常見理由 | 程序違法、形式錯誤、法律要件不備等 | 受益人行為不當、公益需求、情勢變動 |
👥 對象 | 一般適用於違法處分、不法利益取得者 | 可能適用於各種合法處分(如許可、認可) |
📆 追溯效力 | 原則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 原則不溯及既往(從撤回日起失效) |
⚖️ 需衡平考量 | 不一定,但可能考慮信賴保護 | 必須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否則構成違法 |
🧩 與信賴保護的關係 | 原則不適用(因行為違法) | 須慎重審查信賴利益(是否可保護) |
📝 例子 | ・未依法公告就發布課稅命令 ・違法的營業許可 | ・建築許可後,周邊情況改變導致需撤回 |
🔍 關鍵概念補充
✅ 職權取消(違法處分之廢止)
行政處分一旦確認違法,可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主動取消。
此種取消多具溯及效力,等同於「從一開始就不該存在」。
例如:未經正當程序即核發之營業許可 → 可職權取消。
✅ 撤回(原合法處分之取消)
處分原本合法,事後因公益或當事人行為不當而撤回。
例如:補助金核定後發現受益人違規使用,雖核定當時合法,仍可撤回。
⚠️ 信賴保護原則非常重要:若當事人有正當信賴,則原則上不得撤回。
🧠 補充記憶口訣:
「違法就職權取消,變了就撤回,撤回要看信賴,取消直接無效」
📄 考試應用整理
題型 | 出題方式 | 注意事項 |
判斷題 | 行政行為是否可撤回/取消 | 看有無違法或信賴利益 |
多選題 | 下列何者可職權取消、何者不可撤回 | 注意原處分是否合法 |
案例題 | 行政處分被撤回當事人能否主張信賴保護 | 信賴利益具體化是關鍵 |
📘 行政上的強制措施分類總覽
分類 | 說明 | 代表例子 | 是否需法院介入 |
直接強制 | 不經由義務人,行政機關直接執行義務內容 | 拆除違建、代為清理廢棄物 | ❌ 不需要 |
代執行 | 義務不履行時,由行政機關或委託人代為履行 | 拆屋、清除障礙物 | ❌ 不需要 |
即時強制 | 無法等候法定程序時,為防止急迫危害所採行措施 | 急救送醫、強制避難 | ❌ 不需要 |
行政罰 | 處罰違反行政法規行為之手段(間接促使履行) | 違停罰金、未報稅之加算稅金 | ❌ 不需要 |
間接強制 | 以經濟手段或其他方式逼使義務人履行 | 遲延金、履行罰 | ❌ 不需要 |
📌 詳解:各強制措施的意義與條件
✅ 1. 代執行(行政代執行法)
對象:義務人不履行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作為義務
法律依據:行政代執行法第2條~
要件:
法律或命令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
義務人不履行
替代可能(非本人行為)
書面催告
📌 例:未清除建築廢棄物 → 代為清理後要求費用
✅ 2. 直接強制
對象:義務人不履行時,由行政機關直接實行行為本身
特點:無法代為履行(如本人拒絕搬離、交付物品)
📌 例:警察強制搬離抗議者、逮捕非法占有者
💡 注意:極少數情況適用,需明文授權
✅ 3. 即時強制(行政警察活動)
對象:為防止急迫危害,先行處置後補程序
條件:
必須處於危險或急迫狀態
行政處分等程序已來不及
📌 例:
催淚瓦斯驅散暴動
緊急送醫
✅ 類似民法上的「自助救濟」
✅ 4. 行政罰
目的:促使遵守義務、懲罰違法
分為:
行政過料(罰金)
加算金(逾期稅金等)
📌 例:未申報稅金、違章停車
💡 注意:非刑事罰,但具「制裁性」
✅ 5. 間接強制
與民事執行中「間接強制」類似
方式:以金錢罰款逼迫履行(履行罰、遲延金)
📌 例:行政命令履行期限後每日加收罰金
⚠️ 補充:行政強制的合法性要件
法律明文授權(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不得過度干預)
事前催告原則(除非急迫情況)
信賴保護與人權保障考量
🧠 記憶口訣小幫手:
代即直,間接罰,依法急迫可處理!
行政上的強制措施(行政上の強制手段)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其職權與法律命令,在相對人不服從時所採取的非刑事性強制手段。以下為重點整理,特別針對日本行政法與行政書士考試重點整理成筆記與對照表格式。
📘 行政上的強制措施分類總覽
分類 | 說明 | 代表例子 | 是否需法院介入 |
直接強制 | 不經由義務人,行政機關直接執行義務內容 | 拆除違建、代為清理廢棄物 | ❌ 不需要 |
代執行 | 義務不履行時,由行政機關或委託人代為履行 | 拆屋、清除障礙物 | ❌ 不需要 |
即時強制 | 無法等候法定程序時,為防止急迫危害所採行措施 | 急救送醫、強制避難 | ❌ 不需要 |
行政罰 | 處罰違反行政法規行為之手段(間接促使履行) | 違停罰金、未報稅之加算稅金 | ❌ 不需要 |
間接強制(執行罰) | 以經濟手段或其他方式逼使義務人履行 | 遲延金、履行罰 | ❌ 不需要 |
📌 詳解:各強制措施的意義與條件
✅ 1. 代執行(行政代執行法)
對象:義務人不履行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作為義務
法律依據:行政代執行法第2條~
要件:
法律或命令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
義務人不履行
替代可能(非本人行為)
書面催告
📌 例:未清除建築廢棄物 → 代為清理後要求費用
✅ 2. 直接強制
對象:義務人不履行時,由行政機關直接實行行為本身
特點:無法代為履行(如本人拒絕搬離、交付物品)
📌 例:警察強制搬離抗議者、逮捕非法占有者
💡 注意:極少數情況適用,需明文授權
✅ 3. 即時強制(行政警察活動)
對象:為防止急迫危害,先行處置後補程序
條件:
必須處於危險或急迫狀態
行政處分等程序已來不及
📌 例:
催淚瓦斯驅散暴動
緊急送醫
✅ 類似民法上的「自助救濟」
✅ 4. 行政罰
目的:促使遵守義務、懲罰違法
分為:
行政過料(罰金)
加算金(逾期稅金等)
📌 例:未申報稅金、違章停車
💡 注意:非刑事罰,但具「制裁性」
✅ 5. 間接強制
與民事執行中「間接強制」類似
方式:以金錢罰款逼迫履行(履行罰、遲延金)
📌 例:行政命令履行期限後每日加收罰金
⚠️ 補充:行政強制的合法性要件
法律明文授權(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不得過度干預)
事前催告原則(除非急迫情況)
信賴保護與人權保障考量
🧠 記憶口訣小幫手:
代即直,間接罰,依法急迫可處理!
行政罰(行政上の制裁) 與 執行罰(履行罰) 不是同一種東西,雖然兩者都可能表現為金錢罰款,但其目的、法律性質、依據條件完全不同。
📘 詳細比較表:行政罰 vs 執行罰
項目 | 行政罰(行政上の制裁) | 執行罰(履行罰/間接強制) |
📌 定義 | 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處罰 | 為促使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所加以的金錢處分 |
🎯 目的 | 懲罰過去的違法行為、具有制裁作用 | 迫使義務人履行,具有促進義務履行的壓力手段 |
⚖ 法律性質 | 一種制裁措施(行政上之處罰) | 屬於行政執行手段之一(間接強制) |
📜 法律依據 | 各個行政法規(例:道路交通法、食品衛生法等) | 行政事件訴訟法/行政手續法等(各執行規定) |
⏱ 前提行為 | 違反行政法上的命令或禁止(如違建、違規販售等) | 法定義務存在但義務人怠於履行 |
💴 形式 | 過料(罰金)、課徴金等 | 日額罰金、遲延金(如每日一萬日圓直到履行為止) |
📅 對時間性 | 過去的違法 → 處以一次性罰則 | 為將來履行所設 → 可連續徵收直到義務履行 |
📘 例子 | 違規停車罰款、未辦理登記處罰、無許可開業罰金 | 未拆除違建→每日徵收1萬元罰金直到履行 |
💥 可否併用 | ✅ 可併用(可先課行政罰,再用執行罰逼履行) | ✅ 可併用 |
⚠ 救濟措施 | 可提起異議、行政訴訟 | 可提起取消處分之訴訟 |
🧠 記憶小技巧
📌 「行政罰」懲罰過去,📌 「執行罰」催你履行。
🔍 實務補充範例:
◾ 行政罰案例
食品業者未依規定張貼標示 → 處以30萬日圓行政過料
違反建築法 → 處以行政處罰,不論事後是否改善
◾ 執行罰案例
拒不拆除違法招牌 → 預告後每日課徵罰金,直到拆除為止
你問的是在《國稅徵收法》等稅務行政中,對於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者(如欠稅者),國家所實施的「行政上的強制徵收」,它在行政法上的分類地位是非常清楚的。
✅ 結論:
在行政法上,依據《國稅徵收法》等稅法所實施的「行政上強制徵收」屬於:
📂 行政執行中的「直接強制」或「財產上之直接強制(財產的實力執行)」的一環。
🔍 詳細分類位置圖解:
類別層級 | 對應制度名稱 | 說明與實例 |
行政作用 | 行政強制(行政上的履行確保) | 為強制執行義務人之法定義務 |
➤ 行政執行類型 | 📌 直接強制 | 國家不經義務人同意,直接對人或物行使公權力 |
➤➤ 財產執行類型 | 強制徵收、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 | 針對財產的強制處分 → 適用於稅金、罰金未繳、保險費等 |
法律依據 | 《國稅徵收法》、地方稅法、《行政代執行法》第47條等 | 詳細規定查封→扣押→拍賣→收取金額等程序 |
📘 舉例說明:國稅徵收法的強制流程
根據《國稅徵收法》主要條文流程如下:
督促(催告)
稅務署先行發出繳納督促狀。
財產調查
調查債務人名下銀行帳戶、不動產、動產、薪資等。
查封
若仍未履行 → 實施財產查封。
扣押/移轉命令
可針對第三債務人(例如薪資來源或銀行)發出命令。
公賣(拍賣)
最終透過拍賣變現財產,填補欠稅。
這一整套流程都屬於「財產上之直接強制」。
⚠️ 特別注意:與其他行政強制手段的區別
類別 | 是否屬於國稅徵收案件常用 | 舉例 |
代執行 | ❌ 否 | 拆除違章建築 |
即時強制 | ❌ 否 | 火災現場強制疏散、緊急查封等 |
行政罰 | ✅ 有時 | 未報稅 → 可另處行政過料 |
執行罰 | ✅ 有時 | 提出帳簿命令未履行 → 可課執行罰 |
直接強制 | ✅ 核心類別 | 查封帳戶、扣押薪資、不動產拍賣等 |
✅ 小結與記憶法
📌 行政上的金錢強制徵收 ≠ 行政罰,而是「直接強制 × 財產執行」的正規流程。📘 判斷關鍵:是否為「替代性行為」→ 否;是否「處分財產」→ 是 ⇒ 屬於直接強制。
「行政罰中涉及刑事手續的行政刑罰」與「不涉及刑事手續的秩序罰(行政秩序罰)」兩者在法律性質、程序、救濟方式與具體範例上的差異。
🧭 一覽總表:行政刑罰 vs 秩序罰
項目 | 📕 行政刑罰(刑罰型行政處分) | 📘 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
🔍 法律性質 | 屬於刑事罰(即使由行政機關執行) | 純粹行政罰 |
👩⚖️ 程序依據 | 須遵循《刑事訴訟法》等刑事程序 | 適用《行政手續法》、《行政罰法》等 |
🧑⚖️ 管轄機關 | 由法院或具刑事裁判權機關審理或認定 | 由行政機關直接裁處(如市政府、警察、稅務局等) |
📄 處分方式 | 拘留、科罰金、禁錮等 | 警告、命令改正、罰鍰 |
💬 救濟途徑 | 提起刑事訴訟程序(例如不服可提起刑事抗告) | 行政爭訟程序(可申請異議、提起取消訴訟) |
⚠️ 權利保障 | 適用刑事被告保障原則,如無罪推定、對質詰問 | 不完全適用刑事保障原則 |
🧾 例子 | 飲酒駕駛罰金、違反消防法被起訴等 | 違停罰單、未報稅之行政處分、未申報建物改建等 |
📝 處理流程上的差異
① 行政刑罰的處理流程(例如:違反消防法)
行政機關認定違法事實
製作報告並送交檢察或法院機關
啟動刑事訴訟手續(被告享有刑訴法保障)
法院裁決科刑罰金或拘留等處分
被告不服可提起刑事上訴或抗告
② 秩序罰的處理流程(例如:未依期限報稅)
行政機關依法送達處分通知書(處罰書)
當事人可在期限內陳述或提出異議
若無異議→正式成立並執行
不服處分者可提起:
行政審查(異議申請)
行政訴訟(取消訴訟等)
🔍 判斷重點:是否構成「刑罰」
判斷基準 | 判斷要點 |
是否剝奪人身自由 | 若涉及拘留、監禁 ⇒ 屬於刑罰 |
是否適用刑訴法 | 若須依照刑事程序進行 ⇒ 屬於行政刑罰 |
是否僅以罰鍰或警告處理 | 純行政手續完成者 ⇒ 屬於秩序罰 |
🧠 小結:
📌 行政刑罰 = 行政機關執行的刑事處罰,須進入刑事程序。📌 秩序罰 = 行政機關自行裁處的行政處分,通常不需刑事機關介入。
📊 行政處分 × 三者比較圖解
分類/類別 | 行政刑罰(刑事) | 秩序罰(非刑事) | 行政強制(非處罰) |
處分類型 | 屬於刑事罰 | 行政上之秩序維持處罰 | 強制執行義務行為 |
處分機關 | 行政機關 → 移送檢察官 → 法院判決 | 行政機關自行裁罰 | 行政機關主動執行 |
是否進法院 | ✔ 是(走刑事程序) | ✘ 否(不進法院) | ✘ 否(不經法院程序) |
是否屬刑罰 | ✔ 是(如罰金、拘留) | ✘ 否(僅罰鍰) | ✘ 否(為執行義務) |
救濟方式 | 刑事抗告、審判程序 | 行政不服(異議/訴訟) | 行政不服、執行救濟申請 |
常見範例 | 違反藥事法、建築法重大違建 | 違規停車罰單、未報戶口登記 | 欠稅查封財產、拆除違建 |
✅ 案例對照一:行政刑罰 vs 秩序罰
比較項目 | 行政刑罰(需進入刑事程序) | 秩序罰(行政機關單獨處罰) |
📍範例情境 | 某人違反消防法,違規堵塞逃生出口,導致重大危險 | 某人停車超時,收到違停罰單 |
📘 法律依據 | 消防法+刑法(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 道路交通法 or 地方自治條例 |
👩⚖️ 負責機關 | 案件由消防局調查後送檢察官,最終由法院裁罰 | 警察局或市政府交通部門直接開出處分 |
⚖️ 程序特徵 | 需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享有刑事被告保障 | 無需法院,當事人收到罰單可提起行政爭訟 |
💬 救濟方式 | 刑事抗告、刑事審判 | 行政異議或行政訴訟(如取消處分之訴) |
🧾 結果 | 被告經法院判處罰金或拘留 | 當事人繳納罰金或提起行政救濟 |
✅ 案例對照二:行政秩序罰 vs 行政上直接強制(如強制徵收)
比較項目 | 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 行政強制徵收(直接強制的財產執行) |
📍範例情境 | 某公司未如期報繳營業登記變更資料 → 處罰鍰 | 某人長期欠繳稅金 → 國稅局查封其名下銀行帳戶 |
📘 法律依據 | 商業登記法等行政法規 | 國稅徵收法、行政執行法 |
👩⚖️ 負責機關 | 商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市府 | 國稅局 + 執行機關(如財務部執行處) |
⚖️ 程序特徵 | 發處分通知 → 可聲明異議或提起取消訴訟 | 督促 → 查封 → 扣押 → 拍賣等,可能無法院程序 |
💬 救濟方式 | 行政審查或訴訟 | 可向行政執行機關提異議,亦可行政訴訟 |
🧾 結果 | 繳納罰鍰或提救濟 | 財產被查封拍賣以清償公債 |
🧠 判斷口訣(幫助記憶)
若牽涉人身自由剝奪/需法院裁決 → 行政刑罰(刑事程序)
若僅由行政機關開罰、可行政爭訟 → 秩序罰(不涉刑事)
若不處罰,而是強制你做/執行你的財產 → 行政上直接強制(例如強制徵收)
📌 補充筆記(可協助你做表格對照整理)
📘 秩序罰範例:
違規停車罰鍰
市場擺攤未申報罰鍰
忘記報稅罰鍰
⚖️ 行政刑罰範例:
違反藥事法私自販售藥品(可判刑)
重大建築違規(依建築法送法院)
💸 行政強制(非罰)範例:
強制拆除違建(代執行)
查封欠稅人房產(直接強制)
🧭 一覽總表:行政刑罰 vs 秩序罰
項目 | 📕 行政刑罰(刑罰型行政處分) | 📘 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
🔍 法律性質 | 屬於刑事罰(即使由行政機關執行) | 純粹行政罰 |
👩⚖️ 程序依據 | 須遵循《刑事訴訟法》等刑事程序 | 適用《行政手續法》、《行政罰法》等 |
🧑⚖️ 管轄機關 | 由法院或具刑事裁判權機關審理或認定 | 由行政機關直接裁處(如市政府、警察、稅務局等) |
📄 處分方式 | 拘留、科罰金、禁錮等 | 警告、命令改正、罰鍰 |
💬 救濟途徑 | 提起刑事訴訟程序(例如不服可提起刑事抗告) | 行政爭訟程序(可申請異議、提起取消訴訟) |
⚠️ 權利保障 | 適用刑事被告保障原則,如無罪推定、對質詰問 | 不完全適用刑事保障原則 |
🧾 例子 | 飲酒駕駛罰金、違反消防法被起訴等 | 違停罰單、未報稅之行政處分、未申報建物改建等 |
📝 處理流程上的差異
① 行政刑罰的處理流程(例如:違反消防法)
行政機關認定違法事實
製作報告並送交檢察或法院機關
啟動刑事訴訟手續(被告享有刑訴法保障)
法院裁決科刑罰金或拘留等處分
被告不服可提起刑事上訴或抗告
② 秩序罰的處理流程(例如:未依期限報稅)
行政機關依法送達處分通知書(處罰書)
當事人可在期限內陳述或提出異議
若無異議→正式成立並執行
不服處分者可提起:
行政審查(異議申請)
行政訴訟(取消訴訟等)
🔍 判斷重點:是否構成「刑罰」
判斷基準 | 判斷要點 |
是否剝奪人身自由 | 若涉及拘留、監禁 ⇒ 屬於刑罰 |
是否適用刑訴法 | 若須依照刑事程序進行 ⇒ 屬於行政刑罰 |
是否僅以罰鍰或警告處理 | 純行政手續完成者 ⇒ 屬於秩序罰 |
🧠 小結:
📌 行政刑罰 = 行政機關執行的刑事處罰,須進入刑事程序。📌 秩序罰 = 行政機關自行裁處的行政處分,通常不需刑事機關介入。
📊 行政處分 × 三者比較圖解
分類/類別 | 行政刑罰(刑事) | 秩序罰(非刑事) | 行政強制(非處罰) |
處分類型 | 屬於刑事罰 | 行政上之秩序維持處罰 | 強制執行義務行為 |
處分機關 | 行政機關 → 移送檢察官 → 法院判決 | 行政機關自行裁罰 | 行政機關主動執行 |
是否進法院 | ✔ 是(走刑事程序) | ✘ 否(不進法院) | ✘ 否(不經法院程序) |
是否屬刑罰 | ✔ 是(如罰金、拘留) | ✘ 否(僅罰鍰) | ✘ 否(為執行義務) |
救濟方式 | 刑事抗告、審判程序 | 行政不服(異議/訴訟) | 行政不服、執行救濟申請 |
常見範例 | 違反藥事法、建築法重大違建 | 違規停車罰單、未報戶口登記 | 欠稅查封財產、拆除違建 |
✅ 案例對照一:行政刑罰 vs 秩序罰
比較項目 | 行政刑罰(需進入刑事程序) | 秩序罰(行政機關單獨處罰) |
📍範例情境 | 某人違反消防法,違規堵塞逃生出口,導致重大危險 | 某人停車超時,收到違停罰單 |
📘 法律依據 | 消防法+刑法(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 道路交通法 or 地方自治條例 |
👩⚖️ 負責機關 | 案件由消防局調查後送檢察官,最終由法院裁罰 | 警察局或市政府交通部門直接開出處分 |
⚖️ 程序特徵 | 需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享有刑事被告保障 | 無需法院,當事人收到罰單可提起行政爭訟 |
💬 救濟方式 | 刑事抗告、刑事審判 | 行政異議或行政訴訟(如取消處分之訴) |
🧾 結果 | 被告經法院判處罰金或拘留 | 當事人繳納罰金或提起行政救濟 |
✅ 案例對照二:行政秩序罰 vs 行政上直接強制(如強制徵收)
比較項目 | 秩序罰(行政秩序罰) | 行政強制徵收(直接強制的財產執行) |
📍範例情境 | 某公司未如期報繳營業登記變更資料 → 處罰鍰 | 某人長期欠繳稅金 → 國稅局查封其名下銀行帳戶 |
📘 法律依據 | 商業登記法等行政法規 | 國稅徵收法、行政執行法 |
👩⚖️ 負責機關 | 商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市府 | 國稅局 + 執行機關(如財務部執行處) |
⚖️ 程序特徵 | 發處分通知 → 可聲明異議或提起取消訴訟 | 督促 → 查封 → 扣押 → 拍賣等,可能無法院程序 |
💬 救濟方式 | 行政審查或訴訟 | 可向行政執行機關提異議,亦可行政訴訟 |
🧾 結果 | 繳納罰鍰或提救濟 | 財產被查封拍賣以清償公債 |
🧠 判斷口訣(幫助記憶)
若牽涉人身自由剝奪/需法院裁決 → 行政刑罰(刑事程序)
若僅由行政機關開罰、可行政爭訟 → 秩序罰(不涉刑事)
若不處罰,而是強制你做/執行你的財產 → 行政上直接強制(例如強制徵收)
📌 補充筆記(可協助你做表格對照整理)
📘 秩序罰範例:
違規停車罰鍰
市場擺攤未申報罰鍰
忘記報稅罰鍰
⚖️ 行政刑罰範例:
違反藥事法私自販售藥品(可判刑)
重大建築違規(依建築法送法院)
💸 行政強制(非罰)範例:
強制拆除違建(代執行)
查封欠稅人房產(直接強制)
📘 行政立法的分類:法規命令 × 行政規則 對照表
項目 | 法規命令(法令性命令) | 行政規則(非法令性命令) |
法律依據 | 根據法律的授權制定,目的在於補充法律內容 | 基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職務命令或操作需要 |
拘束對象 | 對 國民(外部) 發生法律效力 | 僅對 行政機關內部人員(內部) 有拘束力 |
法律效力 | 屬於法源,違反可構成違法 | 不具法律效力,僅為行政內部規範 |
舉例 | 各省府制定之施行規則、施行細則、技術基準等 | 訓令、通達、通告、要領、事務分掌、辦理細節等 |
制定程序 | 原則上需經內閣決議,並在官報公示 | 一般不需公開或公告,僅於機關內部通知 |
司法審查 | 可作為訴訟上的審查對象 | 原則上不可獨立訴訟,但可做為行政處分合法性依據檢討 |
行政程序法定義 | 第2條第2號:「基於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對一般人制定之抽象性規範」 | 第2條第6號:「行政機關為統一職務執行標準所定內部規範」 |
📌 重要補充說明
✅ 法規命令的關鍵:
是對外的、抽象的一般規範。
例如:依《建築基準法》制定的「建築設計標準」,即為對所有建築人適用的法規命令。
違反者可能構成違法,可成為行政處分依據。
⚠ 行政規則的關鍵:
只拘束內部行政行為,例如公務員的事務流程、裁量標準。
不得作為直接對人民作成處分的依據。
若機關依此作成處分,人民可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違法。
📘 行政計画的基本定義
行政計画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一定的政策目標或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或政策制定的有計劃性、持續性、整體性的行動方針與措施集合。
它屬於行政的事實行為,但可能帶有法的拘束力或實質影響力。
🔍 行政計画的主要特徵
項目 | 說明 |
法的性質 | 原則上屬於「事實行為」,但特定情況下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例如都市計畫)。 |
目的性 | 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例:都市發展、社會保障改革、國土整備等)。 |
持續性 | 通常是中長期計畫,如五年發展計畫、國家能源基本方針等。 |
整體性 | 涉及多部門協調與統合,例如環境計畫需跨部門合作。 |
對人民的拘束力 | 原則上不直接拘束個人,但如計畫被具體化(如納入法規命令),即可能對人民產生法律效果。 |
🗂 常見的行政計画類型與範例
計畫類型 | 說明 | 例子 |
政策計畫 | 行政政策方針,屬事實行為 | 例:教育振興基本計畫 |
法律計畫 | 法律上明文規定需制定之計畫 | 例:都市計畫法、環境基本法下的基本環境計畫 |
行政規則性計畫 | 行政機關內部標準,具管理功能 | 例:補助金發放要領 |
個別具體計畫 | 特定區域、個別事項的施行方案 | 例:市區重建計畫、河川整備計畫 |
⚖ 行政計畫的法效力類型
類型 | 是否具拘束力 | 備註 |
事實計畫 | ✘ 不具法律拘束力 | 例:人口白皮書、宣示性政策方針 |
準法律行為計畫 | △ 具間接拘束力 | 可成為行政處分依據(例如補助方針) |
法律拘束性計畫 | ✔ 具法律效力 | 例:都市計畫,被納入法律後即具拘束性,可作為限制建築的依據 |
📌 補充:與「行政處分」之關係
雖然行政計畫原則上不具對人民的直接法律拘束力,但一旦透過計畫實施而產生具體行為(如不給予補助、核發執照),就可能產生行政處分。
🧠 重點記憶法
📘 行政計画 ≠ 行政處分,但可成為其基礎。
📎 法律拘束力需看是否具體化且依法律授權。
📘 行政契約とは?
行政契約指的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目的,在行使其行政作用時,與私人或其他公法人基於合意所成立的契約。
雖然屬於私法上的契約形式,但其內容、目的或法律效果常具有公法性質,因此在行政法中有其獨特地位。
🧾 行政契約 × 私法契約 對照表
項目 | 行政契約(公法契約) | 一般契約(私法契約) |
契約主體 | 行政機關與私人或他機關 | 私人之間(自然人或法人) |
目的性質 | 為公共目的,行政作用之一 | 為私益實現 |
法源依據 | 需有法律明文或授權(例:地方自治法) | 民法或商法的規定 |
內容限制 | 受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制約 | 原則上契約自由 |
爭訟處理 | 通常由行政法院審理 | 民事法院審理 |
代表範例 | 行政指導契約、補助金契約、公有地提供契約等 | 租賃契約、買賣契約、業務委託契約等 |
📌 行政契約的典型例子
種類 | 內容說明 |
行政指導契約 | 以契約形式實施行政指導(例:企業自主管理協定) |
補助金契約 | 行政機關與受補助者間針對補助金用途與條件所締結之契約 |
行政財產提供契約 | 例如租借公共設施予民間業者營運(如地方自治團體將空間提供給NPO) |
公營建設協力協定 | 例:居民與市町村就區域開發協議形成分擔契約 |
⚖ 行政契約的法律特徵
基於合意:與行政處分的「一方意思表示」不同,行政契約需雙方合意。
目的為公共利益實現:例如促進福祉、都市再開發、維護環境等。
可包含義務性條款:如補助金用途、返還條件等。
有取消與違約處理條款:可約定契約解除的要件與行政罰。
與行政處分的連動性:違約可能成為後續行政處分(如補助取消)的依據。
⚠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項目 | 行政契約 | 行政處分 |
形式 | 雙方合意 | 單方意思表示 |
是否可訴訟 | 原則上提民事訴訟 | 可提起行政訴訟 |
法律拘束力 | 雙方合意拘束 | 對相對人單方面產生拘束 |
可否協商內容 | 可協商 | 原則上不可協商 |
🧠 記憶小技巧(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 處分是命令,契約是合意📌 契約是雙方,處分是一方📌 契約偏向私法技法,處分屬公法命令
📘 行政指導とは?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非以法律強制手段,而是透過建議、指導、要求等方式,希望國民自願配合行政目的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一種行政行為。
雖然行政指導並不具法的強制力,但實務上由於來自公權力機關,常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一定規制。
🧾 行政指導的主要特徵
項目 | 說明 |
法律性質 | 屬於非權力的行政行為(非法規命令、非法律行為) |
形式 | 通常為口頭、書面、會談、文件提示等方式進行 |
目的 | 引導、協調、說明,達成行政目標(如環境、都市發展等) |
效力 | 原則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有實務上的壓力效果 |
法律依據 | 日本《行政手続法》第32條~36條有明文規定其程序義務 |
⚖ 行政指導 × 行政處分 × 行政契約 對照表
項目 | 行政指導 | 行政處分 | 行政契約 |
法的拘束力 | ❌ 無 | ✅ 有 | ✅ 有(基於合意) |
強制性 | ❌ 無 | ✅ 可附罰則或強制手段 | ✅ 違約可求償 |
是否可訴訟 | ❌ 原則不可 | ✅ 可提起行政訴訟 | ✅ 可提起民事訴訟 |
實務效果 | ⭕ 實質上拘束力 | ✅ 明確命令與制裁 | ⭕ 雙方合意確保履行 |
法律依據 | 行政手続法第32~36條 | 行政手続法、個別法律等 | 行政契約條款為主 |
🧠 記憶提示
📌 行政指導 = 不可罰 + 無拘束 + 鼓勵配合📌 行政處分 = 可罰 + 拘束 + 可提訴訟📌 行政契約 = 合意拘束 + 可求償 + 可定義解除條件
📝 行政指導的法律規制(行政手続法)
條文 | 重點內容 |
第32條 | 不得違反法律原則下實施指導 |
第33條 | 不得以不服從指導為由處罰或處分 |
第34條 | 必須明示目的與內容,避免誤導 |
第35條 | 指導不得妨害個人或企業之正當權益 |
第36條 | 必須保有書面記錄,供未來審查 |
📚 常見考題範例(選擇題可能)
行政指導是否可對國民產生法律拘束力?
行政機關可否因國民不服從行政指導而拒絕申請?
行政指導的程序中,是否有明示義務?
✅ 正確答案通常是:無拘束力、不得當成處分理由、須明示內容並保有記錄
💡 例子補充
例子類型 | 說明 |
市政府建議商家提前關門以減少夜間噪音 | 典型行政指導,無強制性,但實質壓力大 |
環境局鼓勵企業採用節能設備 | 行政目的導向的指導 |
建築審查中要求修改設計 | 建議性質,但若未明確區分可能被誤當處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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