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學習】-NO12.行政法總論、行政組織法
- Maru Sasiro
- 10月2日
- 讀畢需時 12 分鐘
📘 日本行政法:重點架構總覽
1️⃣ 行政法總論(行政作用 × 原理原則)
主題 | 說明 |
行政的意義 | 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公共利益所進行的具體活動 |
行政法的法源 | 憲法、法律、命令(政令、省令)、規則、条例、判例、慣例法等 |
法律保留原則 | 關係人民基本權利之行政作用,原則上需有法律依據 |
比例原則 | 行政處分應符合目的正當、手段適當、影響最小原則 |
信賴保護原則 | 國民對行政行為合理信賴不應被隨意剝奪 |
裁量與濫用 | 行政機關有裁量空間,但不得濫用裁量或逸脫裁量界限(違法) |
📌 一、行政組織法的定義
指關於行政機關的組織架構、權限配置、上下關係與分工規範的法律規範。
目的在於明確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與責任劃分,確保行政的合法性與效率。
🏛️ 二、日本行政組織的基本構造
層級 | 主體 |
中央行政機關 | 內閣、各省(如法務省、總務省)、內閣府等 |
地方行政機關 | 都道府縣、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 |
獨立行政機關(外局等) | 消費者廳、警察廳、金融廳、公正取引委員會等 |
🧩 三、主要法律依據
法律名稱 | 說明 |
國家行政組織法(昭和23年) | 定義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內閣與省的設置與分工 |
內閣府設置法 | 明定內閣府職責與下設機關 |
各省設置法(各省別設置法) | 如「法務省設置法」、「厚生勞働省設置法」等,規範個別省廳的架構與職責 |
地方自治法 | 規範地方公共團體組織、權限、首長、議會等制度 |
🧭 四、行政組織上下順序
類型 | 說明 |
內閣 |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內閣總理大臣與國務大臣組成 |
內閣府 | 輔助內閣的重要政策統合機關(如防災、少子化、經濟安全保障) |
省廳(省・庁) | 各行政領域主管(如厚生勞働省、國土交通省) |
外局 | 省下設獨立執行職務機關(如國稅廳、警察廳) |
附屬機關 | 輔助審議、研究的組織(如審議會、研究會) |
特殊法人 | 如NHK、日本銀行等具有一定自治的法人組織 |
🏛️ 行政機關的分類方式總覽
行政機關依據其職能與地位,可區分為以下五種主要類型:
分類類型 | 日文 | 說明 | 代表例 |
1️⃣ 行政廳(主體機關) | 行政庁 | 有最終意思決定權,可作成行政處分 | 國土交通大臣、知事、市町村長 |
2️⃣ 補助機關 | 補助機関 | 輔助行政廳執行職務、無最終決定權 | 官房長、課長、審議官 |
3️⃣ 執行機關 | 執行機関 | 執行行政處分的具體行為者(非判斷) | 税務署員、入國管理官、警察官 |
4️⃣ 諮詢機關 | 諮問機関 | 提供意見與建議,但無權作成處分 | 中央環境審議會、人事院、社會保障審議會 |
5️⃣ 參與機關 | 参与機関 | 就行政廳的決定擁有同意或批准權 | 公安委員會、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 |
在日本行政組織中,「內閣總理大臣」與「國務大臣」都屬於 行政廳(行政庁) 的範疇。
📌 內閣總理大臣與國務大臣的分類
職位 | 分類 | 說明 |
內閣總理大臣(首相) | 🏛️ 行政廳(行政庁) | 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具有對外代表行政、指揮監督國務大臣等權限,具有作成行政處分的最終決定權。 |
國務大臣(各省大臣等) | 🏛️ 行政廳(行政庁) | 掌管各個省(如法務省、厚生勞動省等),能對所轄事務作成行政處分或命令,也有裁量判斷權,是該省的最高行政主體。 |
🧾 為什麼不是「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
「補助機關」如課長、審議官 → 是協助行政廳執行業務的人員,無最終意思決定權
「執行機關」如警察官、税務員 → 僅執行命令或處分,無裁量權
相反,內閣總理大臣與國務大臣都具備:
✅ 對外作成處分的權限
✅ 可代表行政行為的最終判斷責任
❓內閣府是「補助機關」嗎?
❌ 不是。內閣府(内閣府)本身不是補助機關,而是一個行政機關(行政組織)中的「行政機關本體(主體)」,其內部含有多種類型的機關,包括行政廳、補助機關、執行機關與諮詢機關等。
🏛️ 內閣府的法律定位與性質
項目 | 說明 |
法律依據 | 《內閣府設置法》(平成11年法律第89号) |
所屬層級 | 是屬於內閣直轄的中央省廳級機構 |
職能 | 負責總合調整政策、災害對策、少子化對策、經濟與科學政策等 |
是否具「行政庁」性質? | 內閣府整體不被視為行政廳,但其下設有行政廳(如消費者廳、防災對策廳) |
🧩 內閣府內部的組織結構與分類示例
機關名稱 | 所屬於何種機關類型 | 備註 |
消費者廳 | 行政廳(行政庁) | 可作成行政處分 |
防災對策廳 | 行政廳(行政庁) | 具實質決定權 |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少子化等) | 行政廳(行政庁) | 國務大臣級別,具最終決定權 |
事務次官、局長、課長 | 補助機關 | 協助內閣府政策立案與行政程序 |
經濟財政諮詢會議 | 諮詢機關 | 為內閣提供宏觀經濟政策建議 |
✅ 整理結論
問題 | 回答 |
內閣府是否屬於補助機關? | ❌ 否。它是內閣直屬的行政機關本體 |
內閣府內部是否包含補助機關? | ✅ 是,包括事務次官、課長等 |
是否包含行政廳? | ✅ 是,例如消費者廳、防災對策廳 |
是否包含諮詢機關? | ✅ 是,例如經濟財政諮詢會議 |
📘 行政機關的權限(行政権限)とは?
「行政機關的權限」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被賦予的執行、決定、命令、裁量、監督等法律行為的能力與範圍。
其基本原則是:「行政機關無權即無作為(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權限。
🧩 一、行政權限的基本分類
權限類型 | 說明 | 代表例 |
決定權限 | 作成行政處分、許可、命令等 | 發給營業許可、公告道路使用禁止等 |
執行權限 | 對法律規定內容具體執行 | 強制拆除、徵收執行、課稅通知 |
裁量權限 | 依據法律在一定範圍內自由判斷 | 補助金是否支給、許可是否核准 |
監督權限 | 對下級機關進行指導或糾正 | 國家對地方自治體的監督 |
命令・指揮權限 | 發布命令或執行行政指導 | 交通管制命令、緊急避難指示 |
事務處理權限 | 處理資料、登記、整理等事務性作業 | 土地登記、戶籍謄本發行 |
諮詢權限 | 依法諮詢他機關或公眾 | 行政審議會提出的政策意見 |
執行委託權限 | 將某項行政事務委託給他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 | 交通違規裁罰委託地方政府處理 |
🧷 二、行政權限劃分的原則
原則名稱 | 說明 |
法律保留原則 | 行政權限須有法律依據,不得逾越或擅作主張 |
專屬原則 | 原則上行政機關之權限不得任意轉讓給其他機關 |
委任與代行 | 可透過法律規定或上級指示進行部分事務委任 |
合議制與單獨制 | 如合議制(例:公安委員會)需複數人決定;單獨制由長官單人裁決 |
🏛️ 三、實務中的行政機關權限例子
機關 | 權限範例 | 說明 |
國土交通大臣 | 發給建築業許可 | 屬於決定權限 |
稅務署 | 發送課稅通知、徵收稅金 | 屬於執行權限 |
警察署長 | 發出交通管制命令 | 屬於命令權限 |
地方公共團體(市町村) | 領收住民稅、發行住民票 | 自治體事務權限 |
消費者廳長官 | 對不實廣告發出停止命令 | 裁量處分+行政處分 |
📚 補充:權限濫用與違法
若行政機關違法使用權限、濫用裁量權、未經授權執行行為,即可能構成:
❌ 行政處分違法 → 可撤銷
❌ 損害國民權益 → 可提起行政救濟
❌ 權限不存在 → 虛偽處分或違法行為
🧠 行政書士考試常考題型
題型 | 解題關鍵 |
以下哪一機關屬於「有裁量權」的行政機關? | 判斷是否能自由決定處分與否 |
關於行政機關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考「法律保留原則」、「專屬性」 |
下列何者違反了權限專屬原則? | 例:未經授權由下級機關作成處分 |
在日本行政法中,**行政機關的權限代行(権限の代行)**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允許在特定條件下由他人代為行使本屬於特定行政機關的權限。這在行政組織的效率與靈活性上扮演重要角色。
🧭權限代行(権限の代行)是指:
行政機關的長或具裁量性權限的機關,因職務不能履行或法律明文允許,其職權可暫時由他人依法代為行使。
這不同於「權限委任(権限委任)」或「權限代理」,代行通常是在職務缺席或不能執行時的暫時性替代。
📊 二、行政權限制度五大類型比較表
分類 | 📌定義 | ⚖️ 法律依據 | 📎 名義 | 🧾 法律效果 | 👥 適用對象 | 🗂️ 代表例子 |
權限委任 | 法定權限轉移給其他機關,由對方獨立行使 | 法律或政令明文規定 | 受任機關名義 | 受任機關可獨立行使、負責 | 機關 ↔ 機關 | 縣知事委任市長辦理營業許可 |
權限代行 | 上級機關無法行使時,其他人代為行使職權 | 法律或政令明文規定 | 代行者本人名義(代○○) | 行為視為代行者本身之行為 | 長官 ↔ 副職、副知事等 | 市長不在時副市長代行職務 |
專決(専決) | 依內部規程,授權部下決裁,但法律上仍視為上司行為 | 訓令、內部規程 | 上司名義(如○○大臣) | 視為上級者行為,責任歸上級者 | 長官 ↔ 部下 | 課長對簽證申請「專決」處理 |
事務代行 | 僅代為執行事務性處理,無意思決定權 | 內部分工、操作流程 | 機關名義或擔當者 | 無法律意思效果,僅執行事務 | 機關內部職員 | 戶籍登錄、申請通知寄送 |
權限代理(権限代理) | 法定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行使其職權 | 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行為 | 本人名義 | 視為本人行為,責任由本人承擔 | 代理人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替無行為能力人提出申請 |
🔍 權限代理(権限代理)的特徵補充說明
面向 | 說明 |
🔖 名義 | 對外使用「本人」名義(如代理市長仍以「市長」名義進行) |
⚖️ 法律基礎 | 可來自法律(如民法的法定代理)或具體委任契約 |
📌 責任歸屬 | 一切行為視為「本人」之行為,由本人負責 |
🧠 考試重點 | 最常見於無行為能力人或行政處分中的委任代理人代行行政申請、應對等 |
✅ 五類制度總結記憶口訣(幫助記憶)
「委代專事權」——委任外部、代行職責、專決內部、事務代勞、代理本體!
委任:職權「轉交他人機關」原權責行政廳的權利因移轉而喪失。
代行:上司「不在他人代」
專決:內部「授權部下」
事務:只是「代辦瑣事」
代理:使用「本人名義」
🧮 三、典型的「權限代行」事例
事例 | 說明 |
地方公共團體首長出差時,由副首長行使處分權限 | 例:市長不在時,副市長可發佈建築許可 |
國土交通省大臣不能親自處理事務時,由政務官代行 | 具裁量性的行政處分仍有效 |
行政首長病假期間,依規定由次官「代行」核發補助金決定通知書 | 屬於明文規定可由代行者行使的裁量權限 |
⚠️ 四、代行的合法性條件
條件 | 說明 |
有法律或條例依據 | 不可任意代行,需明確授權根據 |
限於一定事由(如職務不能) | 例如出差、病假、辭職等不能親自處理的情況 |
不能違反專屬性原則 | 某些權限(如懲戒處分)不可代行 |
必須告知對象方 | 多數情況下應標明「〇〇代行者 △△」的形式以示合法性 |
🧠 考試重點整理(行政書士対応)
行政機關不得隨意將裁量權移交 → 必須有法律授權
權限代行 ≠ 權限委任 → 委任為事前制度化移交,代行為臨時處理
權限代行不可用於「專屬性行為」如選任、懲戒
權限代行有其法律效果,代行處分與本人處分等效
📎 速記對照表:權限相關制度整理
制度 | 關鍵詞 | 能力性質 | 持續性 | 需法律依據 | 舉例 |
權限代行 | 臨時代理 | 裁量處分可行 | 短期性 | ✅ | 副市長代行市長核准處分 |
權限委任 | 移交 | 長期有效 | 中長期 | ✅ | 大臣將部分權限委任局長 |
事務代行 | 技術事務 | 無裁量權 | 常態性 | ⭕(柔性) | 住民票之交付 |
權限代理 | 指名代理人 | 有權處分 | 臨時 | ✅ | 總理大臣指定官房長官代理 |
在日本行政法與公務機關內部運作中,「訓令」與「通達」是常見的兩種行政指示文書類型,它們在性質、法的拘束力、對象與功能上有明確差異。
以下為詳細對照說明:
📘 訓令(くんれい)
■ 定義
訓令是上級行政機關(或上司)對所屬下級機關(或部屬)所發布的命令、指示或指導方針,具有公法上的命令性與強制拘束力。
■ 法的性質
屬於內部行為(内部行為)
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對國民產生拘束力)
具有命令性、強制性
■ 對象
內部下屬、部屬職員、下級機關
例:主管機關(大臣)對地方出先機關(地方支分部局)發出的指示
■ 例子
「大臣訓令」、「省令」、「局長通知」等
例:厚生勞動省大臣訓令,規定醫療報酬點數計算方式
■ 法律效力
違反訓令者可能構成服務義務違反(懲戒事由)
但對外部民眾不直接構成法律依據
📗 通達(つうたつ)
■ 定義
通達是行政機關針對法律或規則的解釋、運用指針、事務處理方法等,通知或說明其立場與做法的文書。可分為事務通達與法令通達。
■ 法的性質
同樣屬於內部行為
原則上無法律拘束力
用以提供行政實務上的指導方針或處理標準
■ 對象
內部職員或下級機關
有時亦作為對外說明(參考性質)
■ 分類
分類 | 說明 |
事務通達 | 說明具體行政處理程序、操作方式 |
法令通達 | 對法令條文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說明 |
■ 例子
國稅廳通達、法務省對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之行政運用說明
教育委員會對學校發出的教學現場指導意見
📊 訓令 × 通達 對照表
分類 | 訓令(訓令) | 通達(通達) |
性質 | 命令性、具有拘束力 | 解釋性、指導性,不具強制力 |
對象 | 部下、下級機關 | 同上,但有時包含對外說明 |
目的 | 命令、指導具體政策與行為 | 解釋法律條文、指導行政運用 |
法律效力 | 違反可能構成服務義務違反(懲戒) | 原則無懲戒效力,但實務上有拘束力傾向 |
例子 | 大臣訓令、省令、局長命令 | 國稅通達、出入境事務所業務通達 |
📝 行政書士考試重點整理
「訓令」具有強制性拘束力 → 適用於命令性處分
「通達」雖無拘束力 → 實務中具有準法律效果
都屬於內部行為(不對國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書士實務中,通達常作為「行政實務標準」參考依據
🔍 分類詳細說明與考試記憶口訣
🟦 1. 行政庁(行政廳)
✅ 具有「處分」權能 → 可作出具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 關鍵判斷:是否能單獨作成行政處分?
📘 代表例:
國土交通大臣(道路使用許可)
知事(營業許可)
市町村長(居民證明書發行)
🧠 記憶法:「行政處分誰來做?就是行政廳!」
🟩 2. 補助機関
❌ 無最終決定權
✅ 協助行政廳處理事務、草擬、整理資料等
🔧 例:省廳內的課長、室長、官房長等
📘 代表例:
國土交通省觀光政策課課長
總務省情報通信政策局長
🧠 記憶法:「幫忙辦事的是補助,不出頭的是補助」
🟨 3. 執行機関
✅ 執行處分內容的實體單位
❌ 不擁有決定或裁量權
例如:具體實施「拘留」、「強制拆除」的現場人員
📘 代表例:
稅務署職員:執行課稅稽查
入管職員:執行出入境管理
警察官:執行交通管制
🧠 記憶法:「誰來執行命令?就是執行機關」
🟧 4. 諮詢機関(審議會等)
✅ 對行政廳提供專業建議或判斷
❌ 不具法律拘束力(通常僅作參考)
⚠️ 某些情況諮詢「必要」,屬於程序法定要件
📘 代表例:
中央勞働審議會(厚生勞動省)
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
人事院(關於公務員制度)
🧠 記憶法:「建議給你參考用,做不做還看行政廳」
🟥 5. 参与機関(需參與決定)
✅ 對行政廳的最終決定擁有同意/不同意權
✅ 若無參與同意,行政廳不得獨自作成處分
📘 代表例:
警察署長辦理槍枝許可 → 需公安委員會同意
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對校長任免具同意權
財務省國稅局:對部分稅務處分需內部同意流程
🧠 記憶法:「重要事決定前,要問過那個‘參與’的人」
✅ 速記對照表
機關類型 | 具處分權 | 可否執行 | 是否有裁量 | 是否提供建議 | 是否需同意參與 |
行政廳 | ✅ | ⭕ | ✅ | ❌ | ❌ |
補助機關 | ❌ | ❌ | ❌ | ❌ | ❌ |
執行機關 | ❌ | ✅ | ❌ | ❌ | ❌ |
諮詢機關 | ❌ | ❌ | ❌ | ✅ | ❌ |
參與機關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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