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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書士學習】-NO12.行政法總論、行政組織法

📘 日本行政法:重點架構總覽

1️⃣ 行政法總論(行政作用 × 原理原則)

主題

說明

行政的意義

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公共利益所進行的具體活動

行政法的法源

憲法、法律、命令(政令、省令)、規則、条例、判例、慣例法等

法律保留原則

關係人民基本權利之行政作用,原則上需有法律依據

比例原則

行政處分應符合目的正當、手段適當、影響最小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國民對行政行為合理信賴不應被隨意剝奪

裁量與濫用

行政機關有裁量空間,但不得濫用裁量或逸脫裁量界限(違法)

📌 一、行政組織法的定義

  • 指關於行政機關的組織架構、權限配置、上下關係與分工規範的法律規範。

  • 目的在於明確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與責任劃分,確保行政的合法性與效率。

🏛️ 二、日本行政組織的基本構造

層級

主體

中央行政機關

內閣、各省(如法務省、總務省)、內閣府等

地方行政機關

都道府縣、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

獨立行政機關(外局等)

消費者廳、警察廳、金融廳、公正取引委員會等

🧩 三、主要法律依據

法律名稱

說明

國家行政組織法(昭和23年)

定義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內閣與省的設置與分工

內閣府設置法

明定內閣府職責與下設機關

各省設置法(各省別設置法)

如「法務省設置法」、「厚生勞働省設置法」等,規範個別省廳的架構與職責

地方自治法

規範地方公共團體組織、權限、首長、議會等制度

🧭 四、行政組織上下順序

類型

說明

內閣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內閣總理大臣與國務大臣組成

內閣府

輔助內閣的重要政策統合機關(如防災、少子化、經濟安全保障)

省廳(省・庁)

各行政領域主管(如厚生勞働省、國土交通省)

外局

省下設獨立執行職務機關(如國稅廳、警察廳)

附屬機關

輔助審議、研究的組織(如審議會、研究會)

特殊法人

如NHK、日本銀行等具有一定自治的法人組織

🏛️ 行政機關的分類方式總覽

行政機關依據其職能與地位,可區分為以下五種主要類型:

分類類型

日文

說明

代表例

1️⃣ 行政廳(主體機關)

行政庁

有最終意思決定權,可作成行政處分

國土交通大臣、知事、市町村長

2️⃣ 補助機關

補助機関

輔助行政廳執行職務、無最終決定權

官房長、課長、審議官

3️⃣ 執行機關

執行機関

執行行政處分的具體行為者(非判斷)

税務署員、入國管理官、警察官

4️⃣ 諮詢機關

諮問機関

提供意見與建議,但無權作成處分

中央環境審議會、人事院、社會保障審議會

5️⃣ 參與機關

参与機関

就行政廳的決定擁有同意或批准權

公安委員會、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

在日本行政組織中,「內閣總理大臣」與「國務大臣」都屬於 行政廳(行政庁) 的範疇。

📌 內閣總理大臣與國務大臣的分類

職位

分類

說明

內閣總理大臣(首相)

🏛️ 行政廳(行政庁)

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具有對外代表行政、指揮監督國務大臣等權限,具有作成行政處分的最終決定權。

國務大臣(各省大臣等)

🏛️ 行政廳(行政庁)

掌管各個省(如法務省、厚生勞動省等),能對所轄事務作成行政處分或命令,也有裁量判斷權,是該省的最高行政主體。

🧾 為什麼不是「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

  • 「補助機關」如課長、審議官 → 是協助行政廳執行業務的人員,無最終意思決定權

  • 「執行機關」如警察官、税務員 → 僅執行命令或處分,無裁量權

  • 相反,內閣總理大臣與國務大臣都具備:

    • ✅ 對外作成處分的權限

    • ✅ 可代表行政行為的最終判斷責任


❓內閣府是「補助機關」嗎?

❌ 不是。內閣府(内閣府)本身不是補助機關,而是一個行政機關(行政組織)中的「行政機關本體(主體)」,其內部含有多種類型的機關,包括行政廳、補助機關、執行機關與諮詢機關等。

🏛️ 內閣府的法律定位與性質

項目

說明

法律依據

《內閣府設置法》(平成11年法律第89号)

所屬層級

是屬於內閣直轄的中央省廳級機構

職能

負責總合調整政策、災害對策、少子化對策、經濟與科學政策等

是否具「行政庁」性質?

內閣府整體不被視為行政廳,但其下設有行政廳(如消費者廳、防災對策廳)

🧩 內閣府內部的組織結構與分類示例

機關名稱

所屬於何種機關類型

備註

消費者廳

行政廳(行政庁)

可作成行政處分

防災對策廳

行政廳(行政庁)

具實質決定權

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少子化等)

行政廳(行政庁)

國務大臣級別,具最終決定權

事務次官、局長、課長

補助機關

協助內閣府政策立案與行政程序

經濟財政諮詢會議

諮詢機關

為內閣提供宏觀經濟政策建議

✅ 整理結論

問題

回答

內閣府是否屬於補助機關?

❌ 否。它是內閣直屬的行政機關本體

內閣府內部是否包含補助機關?

✅ 是,包括事務次官、課長等

是否包含行政廳?

✅ 是,例如消費者廳、防災對策廳

是否包含諮詢機關?

✅ 是,例如經濟財政諮詢會議

📘 行政機關的權限(行政権限)とは?

「行政機關的權限」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被賦予的執行、決定、命令、裁量、監督等法律行為的能力與範圍

其基本原則是:「行政機關無權即無作為(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權限。

🧩 一、行政權限的基本分類

權限類型

說明

代表例

決定權限

作成行政處分、許可、命令等

發給營業許可、公告道路使用禁止等

執行權限

對法律規定內容具體執行

強制拆除、徵收執行、課稅通知

裁量權限

依據法律在一定範圍內自由判斷

補助金是否支給、許可是否核准

監督權限

對下級機關進行指導或糾正

國家對地方自治體的監督

命令・指揮權限

發布命令或執行行政指導

交通管制命令、緊急避難指示

事務處理權限

處理資料、登記、整理等事務性作業

土地登記、戶籍謄本發行

諮詢權限

依法諮詢他機關或公眾

行政審議會提出的政策意見

執行委託權限

將某項行政事務委託給他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

交通違規裁罰委託地方政府處理

🧷 二、行政權限劃分的原則

原則名稱

說明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權限須有法律依據,不得逾越或擅作主張

專屬原則

原則上行政機關之權限不得任意轉讓給其他機關

委任與代行

可透過法律規定或上級指示進行部分事務委任

合議制與單獨制

如合議制(例:公安委員會)需複數人決定;單獨制由長官單人裁決

🏛️ 三、實務中的行政機關權限例子

機關

權限範例

說明

國土交通大臣

發給建築業許可

屬於決定權限

稅務署

發送課稅通知、徵收稅金

屬於執行權限

警察署長

發出交通管制命令

屬於命令權限

地方公共團體(市町村)

領收住民稅、發行住民票

自治體事務權限

消費者廳長官

對不實廣告發出停止命令

裁量處分+行政處分

📚 補充:權限濫用與違法

  • 若行政機關違法使用權限、濫用裁量權、未經授權執行行為,即可能構成:

    • ❌ 行政處分違法 → 可撤銷

    • ❌ 損害國民權益 → 可提起行政救濟

    • ❌ 權限不存在 → 虛偽處分或違法行為

🧠 行政書士考試常考題型

題型

解題關鍵

以下哪一機關屬於「有裁量權」的行政機關?

判斷是否能自由決定處分與否

關於行政機關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法律保留原則」、「專屬性」

下列何者違反了權限專屬原則?

例:未經授權由下級機關作成處分

在日本行政法中,**行政機關的權限代行(権限の代行)**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允許在特定條件下由他人代為行使本屬於特定行政機關的權限。這在行政組織的效率與靈活性上扮演重要角色。

🧭權限代行(権限の代行)是指:

行政機關的長或具裁量性權限的機關,因職務不能履行法律明文允許,其職權可暫時由他人依法代為行使。

這不同於「權限委任(権限委任)」或「權限代理」,代行通常是在職務缺席或不能執行時的暫時性替代

📊 二、行政權限制度五大類型比較表

分類

📌定義

⚖️ 法律依據

📎 名義

🧾 法律效果

👥 適用對象

🗂️ 代表例子

權限委任

法定權限轉移給其他機關,由對方獨立行使

法律或政令明文規定

受任機關名義

受任機關可獨立行使、負責

機關 ↔ 機關

縣知事委任市長辦理營業許可

權限代行

上級機關無法行使時,其他人代為行使職權

法律或政令明文規定

代行者本人名義(代○○)

行為視為代行者本身之行為

長官 ↔ 副職、副知事等

市長不在時副市長代行職務

專決(専決)

依內部規程,授權部下決裁,但法律上仍視為上司行為

訓令、內部規程

上司名義(如○○大臣)

視為上級者行為,責任歸上級者

長官 ↔ 部下

課長對簽證申請「專決」處理

事務代行

僅代為執行事務性處理,無意思決定權

內部分工、操作流程

機關名義或擔當者

無法律意思效果,僅執行事務

機關內部職員

戶籍登錄、申請通知寄送

權限代理(権限代理)

法定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行使其職權

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行為

本人名義

視為本人行為,責任由本人承擔

代理人 ↔ 本人

法定代理人替無行為能力人提出申請

🔍 權限代理(権限代理)的特徵補充說明

面向

說明

🔖 名義

對外使用「本人」名義(如代理市長仍以「市長」名義進行)

⚖️ 法律基礎

可來自法律(如民法的法定代理)或具體委任契約

📌 責任歸屬

一切行為視為「本人」之行為,由本人負責

🧠 考試重點

最常見於無行為能力人或行政處分中的委任代理人代行行政申請、應對等

✅ 五類制度總結記憶口訣(幫助記憶)

「委代專事權」——委任外部、代行職責、專決內部、事務代勞、代理本體!
  • 委任:職權「轉交他人機關」原權責行政廳的權利因移轉而喪失。

  • 代行:上司「不在他人代」

  • 專決:內部「授權部下」

  • 事務:只是「代辦瑣事」

  • 代理:使用「本人名義」


🧮 三、典型的「權限代行」事例

事例

說明

地方公共團體首長出差時,由副首長行使處分權限

例:市長不在時,副市長可發佈建築許可

國土交通省大臣不能親自處理事務時,由政務官代行

具裁量性的行政處分仍有效

行政首長病假期間,依規定由次官「代行」核發補助金決定通知書

屬於明文規定可由代行者行使的裁量權限

⚠️ 四、代行的合法性條件

條件

說明

有法律或條例依據

不可任意代行,需明確授權根據

限於一定事由(如職務不能)

例如出差、病假、辭職等不能親自處理的情況

不能違反專屬性原則

某些權限(如懲戒處分)不可代行

必須告知對象方

多數情況下應標明「〇〇代行者 △△」的形式以示合法性

🧠 考試重點整理(行政書士対応)

  • 行政機關不得隨意將裁量權移交 → 必須有法律授權

  • 權限代行 ≠ 權限委任 → 委任為事前制度化移交,代行為臨時處理

  • 權限代行不可用於「專屬性行為」如選任、懲戒

  • 權限代行有其法律效果,代行處分與本人處分等效

📎 速記對照表:權限相關制度整理

制度

關鍵詞

能力性質

持續性

需法律依據

舉例

權限代行

臨時代理

裁量處分可行

短期性

副市長代行市長核准處分

權限委任

移交

長期有效

中長期

大臣將部分權限委任局長

事務代行

技術事務

無裁量權

常態性

⭕(柔性)

住民票之交付

權限代理

指名代理人

有權處分

臨時

總理大臣指定官房長官代理


在日本行政法與公務機關內部運作中,「訓令」與「通達」是常見的兩種行政指示文書類型,它們在性質、法的拘束力、對象與功能上有明確差異。

以下為詳細對照說明:

📘 訓令(くんれい)

■ 定義

訓令是上級行政機關(或上司)對所屬下級機關(或部屬)所發布的命令、指示或指導方針,具有公法上的命令性與強制拘束力

■ 法的性質

  • 屬於內部行為(内部行為)

  • 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對國民產生拘束力)

  • 具有命令性、強制性

■ 對象

  • 內部下屬、部屬職員、下級機關

  • 例:主管機關(大臣)對地方出先機關(地方支分部局)發出的指示

■ 例子

  • 「大臣訓令」、「省令」、「局長通知」等

  • 例:厚生勞動省大臣訓令,規定醫療報酬點數計算方式

■ 法律效力

  • 違反訓令者可能構成服務義務違反(懲戒事由)

  • 但對外部民眾不直接構成法律依據

📗 通達(つうたつ)

■ 定義

通達是行政機關針對法律或規則的解釋、運用指針、事務處理方法等,通知或說明其立場與做法的文書。可分為事務通達法令通達

■ 法的性質

  • 同樣屬於內部行為

  • 原則上無法律拘束力

  • 用以提供行政實務上的指導方針或處理標準

■ 對象

  • 內部職員或下級機關

  • 有時亦作為對外說明(參考性質)

■ 分類

分類

說明

事務通達

說明具體行政處理程序、操作方式

法令通達

對法令條文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說明

■ 例子

  • 國稅廳通達、法務省對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之行政運用說明

  • 教育委員會對學校發出的教學現場指導意見

📊 訓令 × 通達 對照表

分類

訓令(訓令)

通達(通達)

性質

命令性、具有拘束力

解釋性、指導性,不具強制力

對象

部下、下級機關

同上,但有時包含對外說明

目的

命令、指導具體政策與行為

解釋法律條文、指導行政運用

法律效力

違反可能構成服務義務違反(懲戒)

原則無懲戒效力,但實務上有拘束力傾向

例子

大臣訓令、省令、局長命令

國稅通達、出入境事務所業務通達

📝 行政書士考試重點整理

  • 「訓令」具有強制性拘束力 → 適用於命令性處分

  • 「通達」雖無拘束力 → 實務中具有準法律效果

  • 都屬於內部行為(不對國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行政書士實務中,通達常作為「行政實務標準」參考依據


🔍 分類詳細說明與考試記憶口訣

🟦 1. 行政庁(行政廳)

  • ✅ 具有「處分」權能 → 可作出具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 🔑 關鍵判斷:是否能單獨作成行政處分?

📘 代表例:

  • 國土交通大臣(道路使用許可)

  • 知事(營業許可)

  • 市町村長(居民證明書發行)

🧠 記憶法:「行政處分誰來做?就是行政廳!」

🟩 2. 補助機関

  • ❌ 無最終決定權

  • ✅ 協助行政廳處理事務、草擬、整理資料等

  • 🔧 例:省廳內的課長、室長、官房長等

📘 代表例:

  • 國土交通省觀光政策課課長

  • 總務省情報通信政策局長

🧠 記憶法:「幫忙辦事的是補助,不出頭的是補助」

🟨 3. 執行機関

  • ✅ 執行處分內容的實體單位

  • ❌ 不擁有決定或裁量權

  • 例如:具體實施「拘留」、「強制拆除」的現場人員

📘 代表例:

  • 稅務署職員:執行課稅稽查

  • 入管職員:執行出入境管理

  • 警察官:執行交通管制

🧠 記憶法:「誰來執行命令?就是執行機關」

🟧 4. 諮詢機関(審議會等)

  • ✅ 對行政廳提供專業建議或判斷

  • ❌ 不具法律拘束力(通常僅作參考)

  • ⚠️ 某些情況諮詢「必要」,屬於程序法定要件

📘 代表例:

  • 中央勞働審議會(厚生勞動省)

  • 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

  • 人事院(關於公務員制度)

🧠 記憶法:「建議給你參考用,做不做還看行政廳」

🟥 5. 参与機関(需參與決定)

  • ✅ 對行政廳的最終決定擁有同意/不同意權

  • ✅ 若無參與同意,行政廳不得獨自作成處分

📘 代表例:

  • 警察署長辦理槍枝許可 → 需公安委員會同意

  • 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對校長任免具同意權

  • 財務省國稅局:對部分稅務處分需內部同意流程

🧠 記憶法:「重要事決定前,要問過那個‘參與’的人」

✅ 速記對照表

機關類型

具處分權

可否執行

是否有裁量

是否提供建議

是否需同意參與

行政廳

補助機關

執行機關

諮詢機關

參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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